【旧案重提之】转让行:祸起电文
透过基本情况介绍,我们看到信用证和基础交易的其他所有当事人,或者取得了货物,或者收到了货款,或者能够获得偿付;而一般情况下不会遭受损失的转让行
文/张明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感谢作者来稿
2010年3月26日,UID与Cirrus签订合同,约定UID向Cirrus销售18000吨汽油。
2010年4月23日,UID与Gunvor签订合同,约定UID从 Gunvor购买18000吨汽油。
上述两份合同均规定,汽油须为特定品质,以信用证付款。
2010年4月6日,Cirrus通过UBA银行开立适用UCP600的可转让信用证(原证),受益人为UID。
4月12日,SB银行保兑原证。
4月30日,SB银行将原证转让给Gunvor(第二受益人)。
5月12日,约9466吨汽油装上Maria E油轮,从贝宁的科托努港发往加纳的塔克拉底港;5月13日,约9208吨汽油装上Erin Schulte油轮,从贝宁的科托努港发往加纳的塔克拉底港。两份提单表明,发货人为Gunvor,收货人为“凭SG银行指示”。同时,Gunvor还是两艘油轮的转租航次租船人。
5月13日,Maria E油轮抵达塔克拉底港,样品检验表明其所载汽油并非合同要求品质。因此,UID和Cirrus拒收两船货物。
后Cirrus以一般用途汽油的处理价格,发盘购买Maria E油轮所载汽油,UID接受发盘;但对Erin Schulte油轮所载汽油,即使是处理价格,Cirrus也拒绝购买。
5月20日,UBA向SB通知原证下的第3次修改,减少原证金额和货物数量,用以购买Maria E油轮所载货物。5月25日,SB向UID发送第3次修改,寻求其同意。
5月26日,Gunvor通过SG向SB交单,单据代表Maria E油轮所载汽油。
6月1日,UID告知SB其接受第3次修改。同一天,SB向Gunvor发送第3次修改,寻求其同意。也在同一天,SB通知UBA,UID已经同意第3次修改。
6月2日,SB向Gunvor支付了5月26日交单的金额。
6月4日,UID通知Gunvor,两个新买家(Chase和UBI)已经同意购买Erin Schulte油轮所载汽油。新买家分别开立了以UID为受益人的两份可转让信用证,一份(Chase)由SB开立,另一份(UBI)由TBG开立。UID要求SB向Gunvor转让Chase信用证。
但该转让并未发生,因为6月4日,Gunvor通过SG再次向SB交单,单据代表Erin Schulte油轮所载汽油,提单已背书给SB。SB伦敦办事处在6月4日上午9点34分收到单据后,将单据扫描发送到SB印度服务中心审核。
6月7日,SG向SB确认,Gunvor拒绝接受第3次修改。
6月9日,SB向SG发送了MT734拒付电文,提出“信用证金额超支”和“数量超装”两个不符点。
6月11日,SG回复称,交单相符。
之后,Gunvor和SG多次催收货款,SB和UID之间也发生争论。作为这些争论的结果,SB内部形成一种意见:Gunvor可能已经同意第3次修改。因此,SB于6月16日通知SG,相关单据应在另外的信用证下提交。SG当日回复称,不存在其他信用证,相符交单已经提交,SB应当付款。同时,Gunvor也要求SB承担付款义务。但UID向SB明确表示,任何付款由SB自担风险。因为已转让信用证涉及“不同的产品,且[Gunvor]未能信守合同”,UID不能接受如此付款。
SB欧洲贸易和贷款业务的负责人M先生,在6月16日左右介入此事后指出,在已转让信用证下,SB有义务向Gunvor付款。尽管如此,SB法律部门不同意付款。而Gunvor则指定Ince & Co维护自身利益。
6月15日至19日,按照Gunvor的指示,Erin Schulte油轮所载货物被释放给Chase和UBI。
6月18日,Ince & Co再次要求SB向Gunvor付款。
6月21日,SB表示其无义务向Gunvor进行付款。
6月24日,Ince & Co通知称,其将提起法律诉讼,除非SB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款项(连同利息)。
6月30日,SB要求与Gunvor就紧急事件进行磋商,称其正着手安排向Norton Rose持有的托管账户支付Gunvor所要求的款项。
7月1日,Gunvor发起诉讼程序。
7月7日,Norton Rose通知Ince & Co,SB同意支付交单金额以及利息和费用。Gunvor同意终止诉讼。
UID随后向SB确认,Chase和UBI已向其支付了货款。
透过基本情况介绍,我们看到信用证和基础交易的其他所有当事人,或者取得了货物,或者收到了货款,或者能够获得偿付;而一般情况下不会遭受损失的转让行——SB,却不幸成为“买单”者(注: SB最终从船东处获得赔偿,本文不做分析)。有人可能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导致SB被迫付款?SB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失当之处?
本案中,SB之所以成为“买单”者,祸根就是SB向UBA发送的确认UID已经同意第3次修改的电文。
UCP600第38条f款规定,对拒绝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未被修改。2010年6月1日,SB向Gunvor发送第3次修改,寻求其同意。这一行为说明,SB理解上述惯例内容及实务操作对已转让信用证修改的要求,即必须取得第二受益人的同意。但非常遗憾的是,在未收到Gunvor同意接受第3次修改的情况下,SB却在发给UBA的电文声明:UID已经同意第3次修改。SB向UBA发送该电文是个巨大的错误,带来的后果是:原证被修改,SB将只能在第3次修改允许的有限范围内从UBA获得偿付;而已转让信用证因未征得Gunvor的同意而未被修改,SB作为保兑行,仍然有义务在交单相符时全额承付已转让信用证。
除擅自发送接受修改电文将SB置于必须付款但又无权向UBA追索的实质性风险之中外,SB在后续处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其他失当之处亦值得反思。
(1)SB印度服务中心错误发送拒付电文。因为Gunvor明确拒绝第3次修改,所以应当根据未被修改的已转让信用证条款审核交单。而根据未被修改的信用证,交单显然不存在“信用证金额超支”和“数量超装”的不符点。
(2)未及时采纳专业人士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16日,SB行内专家M先生已经指出,SB有义务向Gunvor付款。但事实上,SB并没有及时付款,甚至直到6月21日还在主张其无义务付款。虽然任何银行都会极力避免信用证垫款情况的发生,但是既然最后还是以主动付款来了结诉讼,那么SB就不如更早采纳专业人士的意见。
综上所述,在信用证转让业务中,转让行处于衔接开证行、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核心地位。虽然转让行一般不会承担最终付款责任,但如果操作不当,其很可能卷入信用证业务纠纷并使自身遭受损失。这一点值得所有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的银行思考和总结。
文/张明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