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海关总署:六地区试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非一批一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文/王慧梅
来源:中国银行业杂志(ID:zgyhyzz)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工作,试点新规在准许证的有效期、报关次数和材料报送方面做出了调整。试点工作将于2016年6月1日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开始实施。
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央行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施行准许证制度,根据2015年4月1日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规定,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的是一批一证制度,准许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有效,被许可人可根据需要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一次。而新出台的试点工作要求,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申请“非一批一证”《准许证》。
这意味着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准许证》可以在有效期内、不超过规定数量和批次报关使用。具体做法是,海关在《准许证》正本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笔签注核减进(出)口的数量,报关批次最多不超过12次,而且“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的有效期延长至6个月。
根据此前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及时上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新规则要求在“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允许进(出)口的数量、批次未使用完之前,海关留存每次已签注的“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复印件。“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允许进(出)口的数量、批次核扣完毕,由海关收存。被许可人仅需要在“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情况(包括批次、验放日期、实际进出口数量等),从而进一步简化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流程。
作为全球第二大黄金消费国,我国是黄金的净进口国,黄金进口渠道基本上由商业银行主导。目前国内具有黄金进口资质的银行共计15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等,这项新规将为上述银行开展黄金贸易带来便利。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9号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正、背面样式见附件)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申请“非一批一证”《准许证》。 二、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准许证》可以在有效期内、不超过规定数量和批次报关使用。具体做法是,海关在《准许证》正本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笔签注核减进(出)口的数量,报关批次最多不超过12次。 三、“非一批一证”《准许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四、在“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允许进(出)口的数量、批次未使用完之前,海关留存每次已签注的“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复印件。“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允许进(出)口的数量、批次核扣完毕,由海关收存。 五、“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未使用过或未使用完毕的,被许可人应在《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回核发机构。 六、实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其他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七、实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试点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对核发的《准许证》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的被许可人,应在“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情况(包括批次、验放日期、实际进出口数量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八、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