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及模式分析

2016-05-05 14:233113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来源:融仕成投融资俱乐部


一、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主管机构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上述定义可知,汽车金融公司为银监会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监会依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

因此,汽车金融公司如需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需接受银监会的监管,获取相关的业务资格;如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二、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及模式分析

(一)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

 汽车金融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发行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个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已有较多的成功案例,如“东风日产汽车金融公司2014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德宝天元2014年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通元2014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等案例。以“东风日产汽车金融公司2014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为例,对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业务申报程序等相关问题做一些介绍。

 1、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构及结构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公司2014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主要由发起机构(也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东风日产、受托机构中诚信托、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资金保管机构中国银行和登记结算机构等主要参与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其他参与机构组成,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东风日产作为发起机构与中诚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将相关的抵押贷款、抵押权及其附属的担保权益委托给中诚信托,由中诚信托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然后由中诚信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本金,税收,信托费用等。

中诚信托与国泰君安签署《承销协议》,由国泰君安组织承销团承销优先级资产支持者证券。

国泰君安及其他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签署《认购协议》,向投资者销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并将获得投资者支付的募集资金支付给中诚信托,由中诚信托将其作为信托对价支付给发起机构。

为方便信托财产现金流归集,中诚信托与东风日产签署《服务合同》,由东风日产为贷款服务机构向受托机构提供资产池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最主要的是提供与基础资产回收、账户记录、权证保管等服务。

对于归集资金的信托账户,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签署《资金保管合同》,由资金保管机构对归集到信托账户内的资金,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和本金。

2、发起机构

(1)发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三)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四)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六)最近三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是否必须成立满三年?

根据上述规定发起机构需“(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最近三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是否应理解为发起机构必须成立满三年才能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一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5年5月15日公布的《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第五条,受托机构应在注册申请报告中披露发起机构个人汽车贷款资产的历史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动态数据信息、静态数据信息等。受托机构应披露发起机构个人汽车贷款至少五年的完整数据,经营不足五年的,应提供自开始经营时起的完整数据。前述规定虽要求披露发起机构至少五年的完整数据,但也指出经营不足五年的,只需披露从开始经营时的完整数据,并未对发起机构必须成立满一定年限做出限制性规定。

另外,经查询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于2013年3月22日获得《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浙银监复〔2013〕172号),但其于2014年10月28日获得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和苏州信托开办2014年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批复》(银监复[2014]764号)。

因此,我们认为,作为同归银监主管部门监管的汽车金融公司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成立满三年并非是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限制性条件。

3、业务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向银监会提出申请

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

(2)银监会受理申请

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人民银行的审批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发起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三)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四)发行说明书草案(格式要求见附);(五)承销协议;(六)中国银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七)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九)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人民银行的审批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为简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流程,提高发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3月26日下发《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公告》(2015第7号),对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接受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自主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前5个工作日,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见附件)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除此之外,还可以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市场和发行人双向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

综上,对于汽车金融公司采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在交易结构上需由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承销商、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投资者等通过签署相关的合同,构建起交易架构;发起机构的条件限制上,成立满三年并非是限制性条件;在业务程序上,首先需向银监会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资格,获得批准后,向人民银行申请注册,注册完成后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机和发行场所。

(二)汽车金融公司可否走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

汽车金融公司走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将其所拥有的信贷资产转让给计划管理人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在交易所、机构间报价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场所转让。

1、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第49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信贷资产也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由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形式开展证券化业务。

但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银监会依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

2、在交易所或其他场所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案例

根据查询相关交易场所网站,从公开的信息来看,目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信贷资产多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与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的区别。

目前,在交易所网站上查询到由银监主管部门监管的主体作为发起机构在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是“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该资产支持证券系由银监会批准,历经央行叫停,沟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后,最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但该产品仍采取的是信托的方式。

根据笔者获取的消息,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天津一家消费金融公司,曾发起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简称“报价系统”)成功挂牌转让,但由于在报价系统转让的交易文件只能由注册会员,且需与管理人联系方能看到,因此笔者对于该公司的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仍不确定。但根据笔者在网上查询到的信息,该公司也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获得了银监局对其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资格的批复。

3、以资管计划投资信贷资产

除上述案例外,笔者通过在网上查询,发现存在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去组合投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但该种方式交易结构较为简单,与复杂的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综上,笔者认为,汽车金融公司如走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首先仍需获得银监主管部门批准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批复,其次,因央行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实行监管,在其他交易场所发行,因平安银行最终是否履行备案手续仍不确定,因此,是否需去央行履行注册备案手续,也需与人民银行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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