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2016年第25、26号公告连发,营改增各项细节进一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25号)及解读
本文转自:北京国税,由中国管理会计网整理发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25号)及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6号)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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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2016年第25号)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支持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安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
二、本次发布的接口规范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电子发票)的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
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发票。导入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可接收的待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导出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导出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
三、需要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的纳税人,应将开票软件统一升级为V2.0.09版本。
四、本数据接口规范和开票软件安装包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免费安装使用。
五、纳税人在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shuikong@chinatax.gov.cn)向税务总局反映。
六、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5月1日起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为支持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修订了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现予以公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公布的接口规范为开具增值税纸质发票接口规范,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发票,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
(二)明确本数据接口规范的使用要求。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的纳税人应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要求升级到相应的版本。
(三)明确接口规范发布的位置和问题反馈途径。
三、公告的启用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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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26号)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6日
公告解读
一、下发公告的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发以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明确了享受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四)明确了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营改增后予以保留的票种,且给予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使用过渡期。
▎本文转自:北京国税,由中国管理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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