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创新机制推动银行科技金融发展
从国际商业银行的实践来看,能够成功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投贷联动融资服务的只是少数,而且仅在其专属领域内“深耕细种”。
文/廖岷 上海银监局局长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3期
从国际商业银行的实践来看,能够成功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投贷联动融资服务的只是少数,而且仅在其专属领域内“深耕细种”。基于这一特点,上海银监局以“分类指导,重点推进”为导向,重点支持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和科技资源集中区域的分支机构率先转型。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2015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海一直处于我国科研创新的前沿,2015年5月,上海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在这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历史背景下,上海银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方针政策,根据尚福林主席在2016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即创新要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上海银行业改革创新发展,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以“六专机制”为核心的科技金融转型目标
上海银监局对国内外科技金融业务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于2015年8月发布了《关于上海银行业提高专业化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上海银行业充分利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与“四个中心”战略融合的契机,通过以“六专机制”为核心的模式和机制创新,围绕“创新链”建设“金融服务链”,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全方位支持创新体系中各个环节、各类主体的金融需求,支持创新生态系统建设。
倡导模式和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指导意见》突破了以往仅着力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局限,从科技创新的全局出发,提出全方位支持创新体系中各个环节、各类主体的金融需求。特别针对创业期(种子期、初创期)社会资金投入不足和市场失灵的难题,提出创投型信贷机制模板,丰富了科技金融的内涵。
建设专业化的创投型信贷模式。《指导意见》重点针对创业期企业高成长、高风险、轻资产的特征,鼓励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专业化经营的道路,专门为创业期企业打造创投型信贷模式,提出了“六专机制”,包括: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专项激励考核机制、专属客户的信贷标准。
构建多方联动的金融服务平台。《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建立“1+N”的多元化渠道,通过与各级政府部门、创投机构、科技园区、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和组织对接联动,整合创新平台服务模式,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周期的金融服务。
全方位支持创新体系的金融需求。《指导意见》对科研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布局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体系中各个环节、各类主体的金融服务做出安排与引导,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重大战略项目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符合技术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通过并购贷款等工具支持本地企业以境外投资并购等方式获取关键技术,支持科技中介服务集群化发展。
上海银行业推进科技金融初显成效
从国际商业银行的实践来看,能够成功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投贷联动融资服务的只是少数,而且仅在其专属领域内“深耕细作”。基于这一特点,上海银监局在科技金融推动工作中,以“分类指导,重点推进”为导向,重点支持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和科技资源集中区域的分支机构率先转型,取得了初步成效。
稳步推进辖内机构“六专机制”。一是专营组织和专业团队取得突破,截至2015年末,辖内已确定11家科技金融重点转型机构,共有7家科技支行、68家科技特色支行,另有6家机构设立了专属的科技金融部门,科技金融从业人员1460人。二是专属信贷标准和专用风险管理手段初步建立,辖内机构根据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其中的早期型科技企业信贷特点和风险特征,不断优化作业模式、风险补偿方式和风险分担机制。三是专项激励机制和专门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完善,辖内机构普遍在内部资金成本核算、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方面建立差异化政策,同时重点机构已规划开发适用于科技创新企业的专用评级模型和内部评级指标体系。
积极拓展“多样化科技金融服务”。结合科技型企业需求创新产品服务模式,以金融创新支持科技创新。一是创新开发一批科技金融整体服务方案,如业内较有影响力的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星罗科创”、浦发银行“科技小巨人”和“新易通”等,打造“股、贷、债”一体化解决方案。二是创新设计一批科技金融专属产品,如浦发硅谷银行的“硅谷动力贷”,上海银行的“远期共赢利息”业务等。截至2015年末,辖内机构共为4820户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表内外授信710亿元。
有序探索“投贷联动”。一方面,通过传统的“只贷不投”模式,与政府属性的创投基金和商业属性的VC/PE合作,以“债权+股权”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另一方面,通过探索“边贷边投”模式,以第三方代持“认股权证”等方式实现以投补贷,分享未来股权增值部分。截至2015年末,辖内9家银行以“投贷联动”模式共为105户早期型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余额达10.2亿元。
思考研究科技金融投贷联动模式
银监会已将投贷联动试点列为2016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上海银监局将以此为契机,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对国内外相关经验和市场实践,开展大量前期研究,为完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提供有益启示。
信贷仍应是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根本仍是贷款,核心是把PE/VC的专业投资与商业银行的信贷有机结合,并以投资成功后巨大的股权增值收益来覆盖高风险。投贷联动较为成功的美国硅谷银行的经验表明,过去十年内,投资获得期权后的行权收入只是弥补了贷款的风险损失,基本等同于一种风险准备金的作用,银行主要收入仍然来自贷款利息。上海银监局在监管实践中发现,投贷联动业务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原理没有变。商业银行不同于PE/VC,信贷资金主要来自存款人的存款,出于审慎、安全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原则,商业银行不应当过度承担风险。但是,商业银行可以与PE/VC合作,将信贷流程及风投流程更紧密结合,协同发挥各自优势。
重在专业化经营和机制创新,而非简单照搬。投贷联动与传统信贷业务有本质的区别,商业银行不能简单照搬或模仿国外的业务模式,盲目的一哄而上反而会带来一定的系统性风险。上海银监局在监管实践中始终坚持这一原则,督促重点机构有效建立“六专机制”,尤其是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单独配置财务和人力资源,建立“新三查”标准、贷款定价、风险防控、激励约束等专项机制,构建与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有效管理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
风险补偿和风险隔离是投贷联动的核心环节。硅谷银行的实践表明,投贷联动中的投资收益主要是通过利润并表的方式,弥补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因承担较高风险而形成的损失,但如何让这部分投资收益充分发挥风险准备金的作用仍值得进一步探索,而不能局限于国外银行的实践经验。上海银监局正指导商业银行对风险补偿机制进行探索,尝试通过保证担保、贷款收购等方式,有效运用投资收益化解表内科技金融不良资产,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控制税收成本,实质降低风险水平。同时,为了确保投贷联动业务风险可控,避免商业银行过度承担风险,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上海银监局也高度关注风险隔离机制建设,研究投贷两个主体之间在人员、资金和业务等方面的防火墙建设,确保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科创企业投资要和其他投资业务隔离,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贷款业务与试点机构其他贷款业务隔离,以避免风险传染蔓延,坚守风险底线。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