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6-04-07 11:47 9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11日至20181231日。20161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六、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311


0
标签: 税收政策 部分 国家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 45节精品课,全景解读供应链金融科技风控与数据风控的深度剖析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08.29 17:33
  • 共 45 课时

火热 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汕尾税务开展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宣讲专题会

2023-05-09 14:58
46919

琴澳财税部门深化合作 确保惠澳税收政策切实有效落地

2022-11-18 15:43
32112

两部门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2022-10-04 21:27
25873

两部门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2022-10-02 21:39
14533

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2021-12-20 15:03
55601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有关问题

2021-11-16 15:20
8944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