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可构成犯罪

2016-03-29 18:23586

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因其可透支消费,方便购物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申领并使用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还款

来源: 信息时报(广州)


(原标题:信用卡恶意透支可构成犯罪)


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因其可透支消费,方便购物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申领并使用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还款,避免构成恶意透支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认定恶意透支?越秀法院姚法官将为你解答。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如果出现住址及联系电话的变更,应及时告知开卡银行,以保证能及时收到开卡银行的相关催收信息。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本文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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