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税收新政:你真的读懂了吗?
在各种相关的解读中,焦点大多集中在适用税种、税率调整、交易限额等方面,但对于新政将电商进口商品从海关监管对象的“物品”转为“货物”类型,并由此带来对跨境电商可以实施海关稽查的问题都没有关注到,本文希望结合法律规定对新政的这一变化予以解读,提示跨境电商企业意识到今后将面临的这一新课题,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在各种相关的解读中,焦点大多集中在适用税种、税率调整、交易限额等方面,但对于新政将电商进口商品从海关监管对象的“物品”转为“货物”类型,并由此带来对跨境电商可以实施海关稽查的问题都没有关注到,本文希望结合法律规定对新政的这一变化予以解读,提示跨境电商企业意识到今后将面临的这一新课题,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作者:王进
单位: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
3月2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4月8日起针对B2C(企业对消费者)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业界传闻已久的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终于浮出水面。
新政出台引发各界热议,讨论的焦点大多集中在适用税种、税率调整、交易限额、商品清单以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七折”等方面,不可谓不热烈。
但是,税收新政在海关监管方面对跨境电商带来的一个重大影响却未被重视,众多跨境电商企业还没有意识到:以前从未遇到的海关稽查将随着新政的实施来到眼前。
《海关法》规定,海关的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三大类。众所周知,新政实施之前,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即,在海关监管角度,属于监管对象中的“物品”范畴。
按照《海关法》第四十五条和《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企业、单位实施稽查,换句话说,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和物品(包括与之相关的企业、单位),海关有权监管,但无权稽查,这也就是跨境电商多年来从未接触过海关稽查的原因所在。
但是,在关于新政的众多讨论中都没有提及的一点是,该通知事项的第一句话就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就明确地将以往归入“物品”监管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在海关监管对象分类中划归“货物”类别
对跨境电商而言,通知进一步指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也就明确了“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身份定位,为海关对此类企业实施稽查扫清了障碍。
由于新政的实施,使得跨境电商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除了继续面对海关正面监管,又增加了一项新的课题:如何面对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是海关重要的监管手段,重点在后续监管领域对进出口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核实,在当前政府部门深化改革,“简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大形势下,稽查就是属于海关需要着力加强的事后监管环节。据了解,新政出台之前,海关稽查部门已经着手研究跨境电商的监管模式、贸易流程和特点,寻找相关风险点,为实施稽查做准备,4月8日之后,相信海关将会针对跨境电商拿出具体的稽查方案并着手实施。
相关建议:跨境电商企业面对海关稽查这一新课题,必须充分认识其紧迫性和重要性,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一般稽查程序,严格规范自身业务,为顺利通过海关稽查打下良好基础。必要时,应积极借助专业人士对企业的进出口活动进行梳理,查找风险点,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