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激励企业创新发展的优化路径

张超 施建军 | 2016-03-25 15:37 398

科技金融融合的当代价值巨大。科技和金融互为需求,发展科技金融,能够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科技领域,积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进而提高产品价值链

作者:张超 施建军

来源:《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3日 15版)


科技金融融合的当代价值巨大。科技和金融互为需求,发展科技金融,能够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科技领域,积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进而提高产品价值链,做到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价值链的良性互动,达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目的。因此,推动政府、金融机构与资本市场三者之间无缝对接,加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产业结构转型,提高我国经济增长质量,真正实现科技与金融有效融合,成为我国当下经济发展的重要命题。


认清政府职能边界


政府的作用在于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实现有限财政投入+撬动倍加银行贷款+带动更多社会资金跟进,从整体上通过政策支持建立起风险分担补偿基金,分担科技金融风险。具体则包括:


第一,积极引导财政资金设立科技企业专项扶持基金,对为科技企业提供担保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风险补贴;


第二,引导财政资金设立科技型企业创业、科研引导基金,并辅之以相关的引导性优惠政策,吸引市场上相关风投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


第三,在多元、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应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引导支持作用。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是利用财政资金重点建设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比如尝试建立科技企业资源数据库和科技金融信息服务网络;


二是建立以绩效为考核依据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的市场退出和淘汰机制,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淘汰一批效益低下、环境污染大的企业,另一方面,政府应建立健全有关节约能源、降低污染的行业规范,逐步实现以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


第三,引导建立多功能科技交易市场,形成高效的企业孵化器。


加大科技金融产品创新


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重创意、快发展”的特点,商业银行要为其提供有针对性、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风险。


一是优化科技贷款流程,加大科技贷款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全方位评估科技型企业,建立起科学高效的风险评估模型,优化科技贷款流程,降低自身服务成本。同时,可以协助科技型企业争取财政贷款贴息,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二是积极开发质押贷款。科技型企业缺乏实物资产,为此质押物的范围可扩大至应收账款、股权、保单或是债券等。针对其“轻资产”的特点,银行应充分考察企业无形资产,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以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困境。


保险公司应设计专门的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型企业保驾护航。


一是综合考虑各类科技企业所处生命周期、实际需要、风险承受能力来设计相关产品,帮助企业分担风险;


二是拓宽科技保险试点领域与金融服务范围,开发关键技术研发险、关键设备意外险等适合科技企业需求的险种,通过财险、信用保险等多方位保险产品组合,在科技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对企业形成多层次安全保险网络,降低科技企业创新风险,提高企业生存能力。


三是与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相互合作,资源共享、风险共担,携手防范风险。


四是建立金融保险数据库,作为产品开发的依据,开发适合中国科技发展情况的金融产品。


应完善科技信用担保服务体系。


一是由政府出头成立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信用担保公司,以政府资金引导商业资金投入,以市场化的经营原则、考核机制将财政科技投入与金融资源有机结合,针对科技型企业对担保业务需求设计担保产品,提升资金的利用效率与质量;


二是完善风险评级制度,发展风险评级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与服务能力;


三是加强与银行的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给予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给予其信用支持,两者应逐步实现全面合作,共担科技金融风险,促进科技金融的发展。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为拓宽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应建立功能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提高科技型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


进一步明确中小板及至创业板的服务群体应定位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监管部门应顺应市场化趋势,合理调整我国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准入标准,维持市场高效率运行。积极促进新三板健康规范化发展,通过政策支持鼓励更多需融资的科技企业选择新三板上市。要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债券市场,通过降低科技企业的发债门槛,使更多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实现融资。此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融资作用,扩大试点范围。


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许多发达国家的风险资本来源除了政府,还包括保险、信托、投资银行和养老金。因此,我国应当出台相关优惠税收政策,对风投机构给予优惠,鼓励多类机构积极开展风投活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支持。


在科技型企业和技术创新活动比较密集的地区设立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未上市或者无法上市的企业建立一个股权交易的平台,同时为天使投资提供一个顺畅的退出路径。对于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层面和政策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优惠,为更为广泛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平台。


(张超、施建军,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1ZD00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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