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持续发力 促进外贸稳步增长
近日,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尽快遏制外贸下滑势头,为今年外贸形势进一步向好打下坚实基础,海关总署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汇总,确保国务院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近日,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尽快遏制外贸下滑势头,为今年外贸形势进一步向好打下坚实基础,海关总署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汇总,确保国务院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进一步改进通关监管服务
一、加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及时总结完善单一窗口试点经验,加大推广力度,扩大企业参与面,推动单一窗口申报数据标准化及简化和口岸执法部门在单一窗口环境下加快业务流程改造。会同相关部门率先将上海经验向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辐射,年底前完成在沿海地区口岸推广单一窗口建设的目标。
二、推动口岸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化建设。年内出台《国务院口岸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数据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加快与税务、质检部门工作层面沟通,在原有信息共享工作基础上,研究拓展信息共享和使用的制度性安排。
三、优化查验监管机制。优化查验方式结构,充分运用好科技手段,逐步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比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查验率实施动态调整,进一步提高查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推广顺势监管模式,简化监管流程,尽可能将海关监管顺势嵌入物流运转。
四、继续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深化“双随机”在海关布控查验中的实际应用,完善抽查事项目录公布制度,逐步提高随机布控查验比例,年底实现随机布控查验占比70%以上。
五、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简化进出口企业注册登记,按期推进实施“一照一码”、“三证合一”。在目前已实现进出口企业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基础上,力争尽快实现企业可以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六、推动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积极支持口岸进境免税店发展,在已批准5个口岸设立进境免税商店的基础上,继续加快审批设立进境免税店,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问题,制订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具体方案。
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一、积极创新和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将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等制度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推动加工贸易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聚。
二、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认真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从类型、功能、政策、管理等4方面加快推进整合,着力实现产业结构、业务业态、贸易方式、监管服务等4方面优化。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加快推动哈尔滨、长沙黄花、遵义、武汉空港、云南昆明等5个综合保税区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完善保税维修、服务外包、跨境电商等新型业态监管模式,支持高端制造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加工贸易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针对大型装备制造、集成电路等行业特点,实行“量体裁衣”式的服务;简化账册设立(变更)、内销、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结案、串料管理等作业流程。
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
一、放开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系统)的准入限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强化行政部门公共服务职能的精神,对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有安装意愿和使用需求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按照准入门槛放开,后续运维服务市场化的思路,放开QP系统准入限制。年底前先在广东省推广。
二、规范舱单传输收费。企业可自行选择舱单传输方式。对于企业选择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进行舱单数据传输的,海关接收企业申报传输数据、接受企业或个人在海关舱单管理部门及现场业务窗口修改舱单数据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推动降低转关运输监管车辆收费。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不再采用现金担保形式,而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四、加快推动对查验没有问题的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政策落地。在广东、上海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实施方案,争取年内推动全国推广实施。
进一步做好统计、打私、国际合作
一、加大海关统计工作力度。发挥海关数据信息优势,及时准确反映地方外贸运行的基本状况、主要特点、发展趋势和有关规律,并从海关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为地方政府科学决策、企业发展服务。强化海关统计工作时效性,及时将实际发生的贸易活动纳入海关统计范围。加强对进出口数据的监测和预警,全面客观反映外贸发展情况,防止进出口数据弄虚作假。
二、全力打击走私规范进出口秩序。通过打击走私,规范贸易秩序,使非正常渠道的进出口货物纳入到正常贸易渠道,推动以打促税。组织全国海关开展打击走私专项行动,针对重点商品、重点渠道、非设关偷运走私、出口骗退税等方面开展打私攻坚战。加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及邮递、快件物品监管。
三、深化海关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海关国际合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签署合作协议等制度性安排,继续在监管互认、农产品绿色通道、能力建设、科技信息化等多领域进行务实合作,形成一批合作典范。积极推进AEO互认合作,促进企业走出去。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