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随着经济发展和交易往来的日益增多,保证担保日益普遍。
随着经济发展和交易往来的日益增多,保证担保日益普遍。实践中,因债权人超出保证期间主张权利,导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无法实现保证债权的情况偶有发生。那么,保证期间应从何起算,保证期间的期限为多长,债权人又应如何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呢?越秀法院唐娜法官为你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保证期间的期限依据如下规则:
1.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证期间;
2.若当事人未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过短),则保证期间亦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约定为无限长),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债权人如何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根据保证期间制度的定义,债权人超出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尤其重要。根据《担保法》规定,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1、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2、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要求的方式包括: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通过邮寄等有效形式送达主张权利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