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简述票据的特征
这是指票据上的权利是经过票据行为(在规定格式的票据上,以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填写确定的日期、金额和签章)后才形成的
(1)票据是设权证券
这是指票据上的权利是经过票据行为(在规定格式的票据上,以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填写确定的日期、金额和签章)后才形成的,或者说是票据行为创设的。如果没有票据行为,也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它与仓单、栈单、提货单等只能证明原有权利已经存在的单据是根本不同的。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按照法定的格式和条件作成,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的要式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票据的物质形态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在我国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统一的票据格式);二是必须按票据法规定准确作出文字记载。
(3)票据是货币证券
这是指票据的价值只能以一定的货币金额作表示,请求给付的标的只能是一定数额的货币,而不是货币以外的其他物品或利益,所以票据又被称为金钱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这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可以经交付或背书而转让(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除外),而且票据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有很大区别,毋须告知债务人,债务人也不能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票据的重要经 济功能正是通过它的流通性特点得到体现的。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不是说票据产生是没有原因的,而是指票据因一定的基础关系(如买卖、赠与)产生以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的持有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 须向债务人证明取得该票据的原因。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内容(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来变更其效力。
(7)票据是提示、返还证券
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占有票据前提下,向义务人出示票据,在实现权利后必须将票据交给义务人。票据原有的权利人在交返票据后,表示他的权利已行使完毕。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