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中卖方如何直接执行买方的债务人?
在贸易类经济纠纷中,上下游均是轻资产的贸易公司,除了在供应链中享有的供应货物产生的债权之外,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贸易类经济纠纷中,上下游均是轻资产的贸易公司,除了在供应链中享有的供应货物产生的债权之外,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往往会出现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债权,但债务人因第三人未偿还债务导致债务人不能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此类情况屡见不鲜。如果债权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将极大解决上述连环债务问题。
本文将讨论债权人如何直接执行债务人的债权,以期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代位权之诉。
代位权之诉,是指债权人可以债务人的名义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要求次债务人在债权范围内向其直接清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诉讼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
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指法院在立案或案件审理阶段,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执行中保全未到期的第三人债权。
执行中保全未到期的第三人债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债务人)对第三人未到期的债权。因为该债权未到期,故债务人不能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只有到期后债权人才能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四、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执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务,并强制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五、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质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执行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质押中债权人有权受偿债务人的债权。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2、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质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的结论,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质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其支付应付给出质人的应付账款,而无需对应付账款进行拍卖或变卖。
综上,在供应链金融中,卖方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可以直接执行买方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