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

2016-03-07 11:12 2327

2015年7月份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征信》2016年第1期。


作者:徐荆,现供职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2015年7月份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为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评级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持。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至少包括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六种业务形态。从已出现的互联网金融评级产品看,评级主要针对网络借贷领域。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评级业务的需求出发,分析互联网金融评级的现状及可能的发展方向。


互联网金融评级的需求


由于目前主流的互联网金融评级产品均针对网络借贷,本文的关注点主要是网络借贷领域的评级。国内网络借贷机构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从数据统计看,截至2015年11月,国内网络借贷行业的贷款余额约4005亿元,而国内正常运营的网络借贷机构已超过2600家。与行业发展速度相伴的是行业风险的增加,跑路平台不断出现。对此现象的原因,业内已有较多的研究,一般认为,出现信用风险的原因主要在于该领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领域的投资者以个人为主,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无法获知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为此,行业发展初期的通行做法是引入担保公司(第三方担保或自担保)为借款项目进行担保。但该模式仍存在风险隐患,即投资者不易判定担保企业对债务的保障能力,自担保模式下该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归根结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源于信息不对称。


对于这个问题,解决方式有两条:一是建立行业内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打通各企业间的信息通道,使“多头借款”、“有借不还”的现象得到遏制。在此基础上,互联网金融行业还需加入人行征信系统,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信用信息分享体系;二是建立面对投资者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公开渠道,使得投资者对拟投资平台、标的、借款人信息有较好的了解。


目前以上海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取得长足发展,该类平台在缓解行业风险上的作用已得到业界的广泛认同。但对于普通个人投资者,由于不具有该类信息共享平台的查询权限,仍需要从其他的渠道了解相应的风险信息,互联网金融评级就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互联网金融评级的方式


从已出现的互联网金融评级产品看,主要针对各家网络借款平台进行评级,所涉及的指标包括:平台基础信息、运营情况信息、风控信息、投资人收益情况信息、平台透明度信息等。而在传统的评级领域,评级较少涉及投资品的撮合交易平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按传统的评级方法,评级的对象一般是借款人及所涉及项目。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借款人以个人及小微企业为主,且借款方式集中于信用借款上,这类借款者的突出特征是信息公开程度低,评级者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知借款者的信用状况,因而针对借款者及涉及项目进行评级的可行性不高。


其次,互联网金融开始发展之时,由于当时信用体系的建设尚不完善,投资者难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网络借贷往往承担了增信功能,如:设立风险准备金、进行自担保等。对于投资人而言,与其费心研究投资标的风险,不如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借款平台的情况(但国内相关制度正在不断完善,网络借贷行业未来去担保化已成定局,各家平台将不再承担增信职能)。


最后,不排除个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评级机构可能会利用评级结果来获取利益。相对于对借款人和投资标的进行评级,通过对各个平台进行评级、排名显然更容易获得商业收益。


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到现在,业务形态已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从企业性质看,未来可能将逐渐回归到信息中介的角色;从借款的特点看,开始阶段以个人及小微企业信用借款为主,现在已经出现了以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作为抵押担保的借款形式,未来可能还将有更加丰富的借款方式。这些行业的新发展形态都为互联网金融评级品种的丰富提供了可能。在行业深化发展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评级产品的发展方向可能有两个:一是向债项评级方向发展,如上文所述,目前互联网金融评级产品主要针对网络借贷平台,其原因无外乎平台的信用中介化与借款人及涉及项目的碎片化、小型化,而这些情况正在发生改变,从借款人的类型看,目前已经出现以房地产项目作为抵押的借款,借款人类型的改变有助于开展针对债项的评级;二是开展对第三方担保企业的评级,尽管相关制度已经确定未来网络借贷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但通过担保企业对借款项目进行担保是可能的。对于投资者,担保企业的信息往往仅限于基本信息及媒体信息,对其代偿能力的了解仍有待专业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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