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2014年4月10日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银监会2014年4月10日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可以看出,保理业是以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为前提展开的,那么作为债权性流动资产的应收账款就是整个保理业务的核心,而对于什么是保理商可以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法律确认条件是什么,在实际交易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事实上,应收账款在法律和会计层面上的确认条件和标准均有区别,需要针对不同基础业务(即应收账款从何而来)的情况一一厘清,下文试举几个案例来说明这一问题,以便各保理商在实践中参照适用。转载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