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盛夏到严冬?请不要“熔断”中国互联网金融!
在美国,被监管者和监管者并不是一味的一边倒,中间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司法机关,监管者只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司法机关是用来解释法律从而达到制衡监管者。
来源:FT中文网
作者:蔡凯龙
我最近拜访了台湾金融界的前辈,现东吴大学教授,台湾前“行政院长”陈冲先生,有幸拜读他关于金融的著作《法国狼和猫头鹰》,书中一个案例引人深思。
2004年12月,鉴于美国对冲基金发展迅猛而又不受太多监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援引《InvestmentAdvisors Act》投资顾问法案,出台监管法规,要求对冲基金经理14个月限期内,到SEC注册登记,以强化对对冲基金管理从而达到保护投资人的目的。至2006年2月期限快到时,有近千个对冲基金经理已经注册登记。然而,有个叫PhilipGoldstein的对冲基金经理不服规定,起诉并把SEC告上法院。法院最后判决SEC败诉,因为SEC不恰当的解释并扩大投资人范围,从而错误的把对冲基金的高净值客户纳入普通投资者的保护条款。最终SEC撤销该法规。
从这个案件看出,在美国,被监管者和监管者并不是一味的一边倒,中间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司法机关,监管者只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司法机关是用来解释法律从而达到制衡监管者。美国企业家即使被监管越界侵权,还有诉诸法律这把尚方宝剑。然而,因为传统文化和历史发展因素,中国企业家远没有达到美国企业家这般待遇,前者挑战起诉政府的案例并不多。
虽然对中外监管者而言,他们如何管好别人和如何管好自己一样的重要,但是在中国特殊国情下,监管者如何慎用监管权就越发变得突出。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领域,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中,监管机构大多时候身兼二职,即是法规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举足轻重。监管机关的任何一个决定或者一个指导意见,由于缺乏挑战和制衡的力量因此影响效果深远,往往左右许多的企业的生死存亡,甚至整个行业的兴衰成败。
回顾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短短2年多发展历史,无不体现监管者对行业的决定性影响力。从2013下半年到2015上半年, 中国互联网金融从零开始迅猛发展成为举世瞩目的一个行业。该行业在提高效率、扩大覆盖率、增加便利性、降低成本方面的成果全社会有目共睹。它的异军突起,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全面改革创新,实实在在为普惠金融做出巨大的贡献。这样傲人的成果,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政府大力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别是“互联网+”战略,还和发展初期监管的宽容和精心呵护息息相关。
然而一个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出问题。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P2P在快速发展壮大中,混进了一些害群之马,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浑水摸鱼,干违法犯罪的勾当。行业良莠不齐、好坏难分的矛盾,在2015年时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2015年11月e租宝涉及500亿元人民币、90万投资人的非法集资诈骗事件的爆发,震惊了全社会。监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连续出台一系列措施和规定:等待许久的银监会关于对P2P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迅速出台;几个大城市叫停P2P甚至投资理财类企业的注册;多地下令撤下所有P2P理财广告,央视叫停所有P2P广告宣传;类金融企业挂牌新三板被叫停。
在监管机构的影响下,整个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的态度发生180度的巨变。多家银行关闭第三方支付对P2P的接口;一些第三方支付限制或者取消和P2P的支付合作;信托、保险和基金等金融机构暂缓或者叫停和P2P企业的合作;本来对P2P兴趣盎然的VC、PE等投资机构撤离或者观望,一度非常活跃的P2P企业的一级市场融资活动戛然而止;新闻媒体铺天盖地报道行业负面新闻。
就连普通老百姓,都开始对互联网金融甚至P2P产生巨大的怀疑和不信任。春节回老家过年和多年不见的朋友们聚会,多人席间谈到P2P都一致认为这是一群骗子。这并不是个案,具有一定代表性。何时开始互联网金融里的P2P从人人追捧变成过街老鼠了。究其原因,大多老百姓并不了解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什么是P2P,主要是看到新闻媒体特别是央视大篇幅报道e租宝事件,从而对整个行业产生了不信任,由此引发民众从P2P平台撤资。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行业,一下子从盛夏进入严冬,在监管、舆论、广告宣传、运营、客户资金来源、融资上市等各个方面面临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挑战,业内哀鸿遍野。
我是赞成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加强监管,这并不是否定前期的宽松政策,它符合行业初期发展的需要。现在行业已经逐渐成熟并融入中国金融体系,而古往今来金融业从来都是强监管行业。尤其是金融加上互联网,本身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面更广,因此更加需要加强规范和引导。但是如何行使监管权需要探讨,切忌一刀切,一棍子打死,重回“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
中国的监管者有着别国监管者望尘莫及的权威和影响行业的能力,所以更加需要谨慎使用,不仅要有效且要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即合理又合法。例如,禁止P2P企业注册,这是否侵犯合法企业应该有的注册权利,是否会有一批更加创新,以后挑战翼龙贷,陆金所和宜人贷等P2P龙头企业的P2P后起之秀,一开始就被扼杀在摇篮里? 又如撤销广告,是否可以用行政手段简单粗暴终止企业之间的广告合同,让大家不要遵守契约精神违背合同法?是否会造成合法P2P和广告公司的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引起正常运作的公司裁员和倒闭? 叫停新三板等资本市场运作,会不会让嗷嗷待哺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突然断奶,失去资本市场的支持,这个行业还能走多远?最悲催的恐怕是一些已经收购壳公司做好上市挂牌准备的正当经营互联网金融企业,他们何去何从?
另一方面,监管政策的出台,需要考虑到因参与者的不成熟而产生的政策执行效果的溢出效应。比如,年初股市“熔断机制”,证监会的初衷是为了遏制股市波动过大过快进而保护投资者,可是事以愿违,股民并非成熟投资者,一熔断就恐慌,相互踩踏直接把股市打成跌停休市收盘。
同样,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也是非常不成熟。央视给e租宝打广告,并没有义务承担对其业务背书的责任,可是民众看不明白,认准了政府支持就买,结果血本无归。央视如今揭露e租宝案件,也不是否定整个P2P行业,可是老百姓不懂分辨,觉得P2P都是骗子,大量撤资。机构也是如此,由于担心政策的强影响力,都选择“见风使舵”,从锦上添花转变成落井下石,罕见雪中送炭的。相信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者还是认可和支持这个行业,出台这些措施是为了保护普通老百姓投资,为了让行业更加健康发展,可是参与者的不成熟,对这些政策措施产生巨大的溢出效应,很有可能把互联网金融的“熔断”一步步演变成互联网金融的“跌停休市”。
可以学习政府在对经济调控的时候,不随大流,像一个平衡器做逆周期操作,在大家都看好经济开始过热的时候,适当降温泼冷水,在经济开始下行衰退时,出台措施刺激经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应该有这样的平衡思维,用大智慧,把握好尺度小心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成长。希望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不走中国股市的暴涨暴跌,熔断跌停休市的老路。
(作者系互联网金融千人会联合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