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前瞻:沿着“一带一路 ”走出去
“一带一路”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抓手,而发挥金融引领作用,是切实破题、趋利避害的关键所在。“一带一路”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挑战:一个是沿线国家呈现多重分化,另一个是 “一带一路”所涉区域金融力量相对不足。
【摘要】 “一带一路”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抓手,而发挥金融引领作用,是切实破题、趋利避害的关键所在。“一带一路”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挑战:一个是沿线国家呈现多重分化,另一个是 “一带一路”所涉区域金融力量相对不足。这两方面困难都可以通过金融手段来具体应对。通过金融手段,引导资本先期投入,同时坚持商业运作原则,既可以给予沿线国家金融助力,也可以减轻“中国色彩”,打消沿线国家的政治疑虑,换取沿线国家对中国更加认同的良好效果,这是破题“一带一路”的“牛鼻子”。金融引领“一带一路”建设是个系统工程,迫切需要加强针对性的顶层设计。
作者: 张红力
本文摘自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一带一路”:面向21世纪的伟大构想》(人民论坛编),作者为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全国政协委员。
来源:金融政治学
【正文】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重大战略决策。在我国经济面临“三期叠加”挑战的背景下,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不仅可以转移过剩产能、实现经济结构再平衡,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大的动力;还能帮助中国更好地借力经济金融渠道加深同周边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获得周边国家更大的理解、认同和尊重,并最终实现中国经济影响力向政治影响力的转换,提升中国在周边事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地位。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能够惠及我国企业和普通民众。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增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能享受到更现代、快捷和高效的生活方式,还能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福利水平有望明显提升;伴随着互联互通的深入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都将获得更广阔的业务发展空间,企业做大做强将更有底气,协作共赢将更有契机;伴随着“一带一路”融资需求和服务需要的不断增加,中国金融机构不仅将邂逅一片充满各类机会的业务蓝海,还有望通过“干中学”的持续推进,加快金融创新和国际化发展的步伐,进而实现中国现代金融力量的长期培育。
因此,“一带一路”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抓手,而发挥金融引领作用,是切实破题、趋利避害的关键所在,需要在“一带一路”国策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安排中,确保强国思维和底线思维,用好、用活金融手段,实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合作共赢。
然而,一带一路建设如何破题,的确是一个难题。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沿线国家呈现多重分化。
表现为:第一,沿线60多个国家大部分是新兴和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发展阶段有所不同,且面临着政治转型、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变的不同挑战;
第二,“一带一路”处于东西方多个文明交汇的地区,不同信仰、不同民族和不同种族的矛盾与冲突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长期化和易突发的特点;
第三,“一带一路”覆盖的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和中东欧是政治角力的焦点区域,世界大国在伊朗、叙利亚、乌克兰等问题上深度博弈,导致地缘政治分歧和动荡不断发生,甚至出现政权意外更迭现象;第四,沿线国家与中国的历史渊源、经济联系和地缘关系也各有差别。
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所涉区域金融力量相对不足。表现为:
第一,“一带一路”沿线许多新兴市场国家资本市场发展较为缓慢,金融对外开放却过快,国内优质企业缺少安全和高效的直接融资渠道;
第二,沿线国家总体金融实力有限,建设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缺乏资金和融资支持;
第三,“一带一路”涉及多个国家、多个币种的广泛跨境金融合作,目前却缺乏有效的多边合作框架;
第四,由于地缘政治、经济博弈非常复杂,建设并完善区域货币稳定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还存在一些现实困难。
值得强调的是,这两方面困难都可以通过金融手段来具体应对。通过金融手段,引导资本先期投入,同时坚持商业运作原则,既可以给予沿线国家金融助力,也可以淡化“中国色彩”,打消沿线国家的政治疑虑,换取沿线国家对中国更加认同的良好效果,是破题“一带一路”的“牛鼻子”。
金融应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
当今社会,金融不仅是社会资源配置的核心手段,还对产业变革、社会演化、文化传播、信息交互和国家安全产生了深远影响。金融不仅是经济的血液,更是时代的灵魂。此时代背景下,金融不能仅仅定位于“服务”“一带一路”,更应该积极发挥四种引领作用,成为“逐梦”的急先锋和“圆梦”的主心骨。
“一带一路”是一个复杂体系,必须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特质,实行“规则统一、形式各异”的区别推进政策。制定和实施有所区别的个体政策,需要充分掌握信息、合理把握尺度,而中国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适应各国政治、文化和法律框架并有效开展务实经济合作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据商务部统计,2004至2013年10年间,中国与沿线国家贸易额年均增长19%;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年均增长46%,大幅高于同期对外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年均总增速。2013年,与沿线国家贸易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4;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6%;在沿线国家承包工程营业额占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总额的一半。应该说,在过去与沿线国家的经济、金融往来中,中国金融机构始终是直接的参与者和实质上的主力军,积累了大量因地制宜开展合作的经验,理应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深入发挥经验引领作用。
“一带一路”是个系统工程,内涵丰富,金融作为全方位的资源配置手段,不仅能满足多样化需求,还能通过“以点代面”式的业务引领,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在具体实施路径上有序推进。具体而言,经贸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和先导,初期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是关键;紧接着,“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心将转移到资源能源的合作开发利用上;随后,全方位贸易服务往来有望成为主题,从而带来多产业链、多行业的投资机会,并为实现“五通”(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注入强大动力。在这种分步走的推进路径上,金融不仅可以满足建设资金需求,还能提供融资顾问、投行财务顾问、融投方案制定、股权债权产品、投资、租赁、风险管理等综合化服务,并通过这些服务引导“一带一路”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实现稳健的阶段转换,进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有条不紊地推进、循序渐进地拓展、集约高效地深化。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绝大多数是新兴和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需要的,不仅是资金,更是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增长模式和发展理念。在过去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经济实现了年均近两位数的可持续增长,经济规模上升到世界第二位,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实体企业不断做大做强,金融机构则飞速发展并在各类国际同业排名中位居领先。中国模式是一种已经取得成功、并可以被广泛借鉴和复制的新兴市场国家发展模式。中国模式沿着“一带一路”进行扩散和传播,不仅有利于消融中国崛起压力,也有利于沿线新兴市场国家少走弯路、借鉴中国模式取得快速进步,最终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形成一个基于中国模式共识的有机整体。金融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领域,中国金融机构对中国模式更是十分了解,在“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金融理应发挥模式引领作用,在业务合作的同时向沿线国家广泛传播消化西方智慧、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发展的中国经验。
“一带一路”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家战略,国家战略势必要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在“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充分体现以我为主的强国思维和居安思危的底线思维。金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质和重要的战略地位,这使其具有充分体现强国思维和底线思维的机会和可能。一方面,在金融投资过程中,中国应审时度势、注重保持相对优势,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作为金融实干“主力军”,引导沿线国家产业发展;积极果敢地推动人民币国际化,通过占据金融主动来体现强国思维。另一方面,金融作为经营风险的专业行业,应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风险识别、预警、评估和管理作用,避免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危机,通过守住金融底线来体现底线思维。
金融引领“一带一路”建设需加强顶层设计
加强顶层设计,需要正视中国的优势和劣势
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金融是“牛鼻子”,发挥着调节资源配置和优化投资效果的引导作用。目前,中资商业银行已深入沿线大部分国家,积累了大量金融合作经验,并计划大幅加强对“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在国际化发展规划中就明确提出“未来一段时期,争取境外机构覆盖‘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达到50个左右”。2014年底,丝路基金注册成立,标志着金融破题“一带一路”上升到国家层面战略;2015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筹建工作也进入一个高潮阶段,标志着金融主导“一带一路”建设进入务实、高效的细致落实阶段。
金融引领“一带一路”建设,是个大命题,是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业已取得的“短胜”尚不足以保障“长胜”。因此,进一步稳健、有序、高效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迫切需要进一步充分发挥金融的引领作用,而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加强针对性的顶层设计。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顶层设计要基于国情、基于趋势、基于现实。当下,就发挥金融引领作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而言,中国的优势和劣势都非常明显。优势在于:我们拥有充足的物质积累,包括大量的可用资金、成熟的市场运作、强大的金融机构、广泛的合作经验、先进的项目技术、高效的建筑施工、优质的装备实力等。
而我们的劣势,现阶段集中体现为“五个不足”:
一是人才不足。各类技术人才、科技人才、项目人才广泛缺乏,特别是具有国际背景和金融专业能力的领导人才极端稀缺,无法满足“一带一路”深入推进和“走出去”扩容增质的客观需要,无法满足以中国为主导的丝路基金、亚投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长期发展需要。
二是信息不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其人文、历史、发展阶段,以及与中国的历史渊源和地缘关系都有巨大差别,走出去企业往往难以掌握足够相关信息以区别对待、趋利避害。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由于对东道国的政治社会环境和商业制度惯例等掌握不充分,投资方向选择存在一定盲目性,常出现多家中资企业竞相加价和溢价过高的情况。对外投资只偏重政府关系,忽视与当地NGO(非政府组织)和GCS(Global Civil Society,国际公民社会)打交道,导致项目因环保、民生等问题受阻频频。在国家层面上缺乏一个统一、集约的信息研究和情报分析系统,无法满足走出去企业日益攀升的信息需求。
三是深度不足。“走出去”没有“沉下去”“融进去”,存在“建完即走”的现象,虽然企业和资金“走出去”了,影响力却没有真正跨出国门。从结构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直接投资比重相对较低,所以,走出去走得并不扎实,也不深入,许多走出去的企业未能实现从工程承包商到境外经营者的身份转换,未能通过长期经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进而未能与当地社会实现更加深入的融合。
四是安全不足。由于全球地缘政治动荡日趋激烈,恐怖主义气焰持续嚣张,“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企业经营、人员生活、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需求势必会不断增加,而目前不仅安保方面缺少统一安排和特别保障,而且国家层面上与动荡国家的沟通也不充分,未能以我为主提出各项安全政策要求。
五是模式不足。由于长期外汇资金短缺,企业对境外市场缺乏真正了解,导致信心不足,以及企业自身短期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存在统一协调等问题,“走出去”企业在模式上更适应“承包主导型”合作,对具有一定商业风险的“投资主导型”合作模式不够适应,这势必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多样化需要。
加强顶层设计,需要“两种思维”和“六个结合”
基于中国的优势和劣势,在国家经略的顶层设计方面,应充分发挥金融作为国家软实力的先行优势和引领作用,以共赢为最终目标,集中金融力量优先办好“一带一路”这件大事,用金融手段建设命运共同体,将“创新思维、创业心态”贯彻到底。
在战略指导上,体现“两个思维”:
一是强国思维,在机构设置、项目推广、规则制定过程中体现发展中国家的价值观,选择符合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的发展模式,不盲目赞成和接受国际上任何所谓的“最佳实践”,坚持走有新兴市场特色的区域发展之路,积极谋求共赢并争取战略主动;
二是底线思维,将“大安全观”应用到“一带一路”建设中,对任何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保有警惕,注重把控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最大化利益的同时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危机的底线。
在战略安排上,体现“六个结合”:
一是“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既要积极推动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也要大力吸引沿线国家企业走进中国金融市场;
二是“先予”和“后取”相结合,以共赢为最终目标,短期内给予沿线国家金融助力,长期内取得沿线国家对中国“更认同、更亲近、更支持”的良好效果;
三是发展与安全相结合,在谋发展、求共赢的同时,完善安全应对措施,加强安全保障工作;
四是利益共享和金融反制相结合,促进沿线国家实体经济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深度结合,在共赢模式下切实提升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金融控制力和政治影响力;
五是宏观目标和微观利益相结合,保障宏观战略的推进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
六是整体推进和机动灵活相结合,既要全面加强与沿线国家的金融互动,也要根据多重分化的区域特征区别对待。
金融引领“一带一路”建设的细化举措
为了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充分发挥金融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不仅需要在顶层设计上积极谋划、形成共识,还要从金融专业角度细化具体措施,把国家战略落到实处,把金融手段运用到各个环节。具体而言,可从“引进来”、“走出去”、双向互动、配套措施四个维度采取以下措施:
“引进来”方面,建议在自贸区推出离岸证券交易中心(即国际板),通过相应制度设计吸引沿线国家的重点企业赴中国上市,进而实现“四个提振”:
一是提振沿线国家微观经济主体在“一带一路”宏伟战略中的实际参与感,帮助其更直接地获取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融资支持;
二是提振中国投资者对推进“一带一路”的主动支持,帮助其更市场化地分享沿线受益国家的经济发展红利;
三是提振中国经济、金融影响力向地缘影响力的有效转化,帮助中国在处理复杂周边问题中获得更多的政策主动;
四是提振中国经济“新常态”同沿线国家的利益相关性,帮助中华民族伟大崛起的中国梦获得更多的周边认同。
包括:第一,依托沪深交易所或者新三板,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或深圳前海设立离岸证券交易中心(国际板),允许境外公司,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的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第二,该市场为离岸市场,境外公司可以普通股形式直接挂牌上市;以人民币计价,但境外投资者可以不受外汇规模、外商投资比例限制,自由买卖;境内合格的投资者也可参与该市场。
第三,法规上,可以在目前《证券法》的框架下,通过国务院颁布规定的方式制定规则。
第四,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行先试,干中学,逐步调整,先开口子,再择机全面推进;先小范围,再逐步扩大范围;先小额度,再慢慢加大力度。
第五,在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赴中国上市过程中,积极鼓励并支持由中国券商、投行和商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第六,政策上要将亚投行、丝路基金支持的相关项目、对所在国经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沿线国家企业和中国业务往来密切的相关企业,优先安排上市。
第七,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协同监管,以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并发挥中国证监会在协同监管中的核心作用。
第八,该市场可以同时发行交易境外企业的债券及其他证券产品。
第九,舆论引导上,建议处理好境内离岸证券交易市场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关系,强调互利共赢的关系而非零和博弈关系,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等渠道让香港共享利益。
“走出去”方面,建议加快培育具有全球视野、中国特色的,具有成熟运作理念、强大竞争实力、先进企业文化的世界型企业,特别是国际一流金融企业,提升“走出去”的整体格局;建议将创新思维运用到细节、落地到实处,充分发挥多类中国金融机构在助推“一带一路”中的互补作用,做到“四个推动”:
一是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境外业务,扩大“两优”贷款规模,给予重大基建项目明确的贷款优惠政策,允许国内沿线省份开展设立区域性政策银行试点,考虑组建新疆能源开发银行。
二是推动商业性金融机构“走出去”,原则上在每个沿线国家都要有中资银行进入,扩大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融资规模;加大对绿色供应链企业的融资扶持力度,通过发行绿色债券和提供绿色贷款践行负责任大国形象,避免造成将国内重污染企业外移的印象,确保“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顺利推进。
三是推动“一带一路”区域投融资平台建设,有序推进亚投行、金砖开发银行、海上丝绸之路银行、上合组织开发银行的筹建力度。
四是推动丝路基金、投资基金、援助贷款基金的投资“落地”,支持沿线国家实体经济发展和基础设置建设;在“走出去”投资方面,可以多尝试建立基于行业或基于区域的子基金,提升投资效率;建议丝路基金在第二期资本金募集时,吸纳中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加入其中,更充分地发挥中国金融对“一带一路”国家经略的引领作用。
双向互动方面,建议以“我”为主,在求同存异、利益共享的大原则下主动引导“一带一路”的有序推进,深化“四种协作”:
一是全面深度的高层协作,建立常态化的双边会晤和多边协商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在机构、业务、市场、产品创新和金融开放等方面推动区域金融合作向纵深化、多元化方向发展;
二是务实高效的监管协作,建立中国主导的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形成应对跨境风险和危机处置的合作交流机制;
三是包容并蓄的机构协作,组建“一带一路”金融机构合作委员会,针对沿线国家重点项目,促进信息交流、银团筹组、收益分享、风险共担;
四是稳定和谐的三地合作,充分发挥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澳门作为开放型港口城市的重要作用,促进三地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上的深入协作,实现兼具广度和深度的利益共享。
配套政策方面要未雨绸缪,以维护企业权益和国家利益为最终目标,完善金融引领“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体制机制,提供“四种保障”。
一是系统化的安全保障。考虑到“一带一路”很多国家政治法律环境较差,地缘政治风险广泛存在,建议将“大安全观”应用到“一带一路”建设中,设立政府层面的保障机制,签订各类双边、多边协议,通过协议来约束、规范政府信用和商业行为,防范政府更迭带来的风险;目前,需要积极探索应用“BIT(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模式,保障走出去企业利益;要加大安全投入,如加大境外军事投放点(如机场)的建设力度,增强危机应对能力;要建立国别风险的量化评估体系,主要关注政治风险和非传统的安全威胁(如金融安全、恐怖主义等),特别是要对“一带一路”规划中109个重大项目的国别风险进行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可参照美国黑水公司,由退伍军人为主体设立商业化境外安保公司,为企业开发“一带一路”提供“物理安全”保障。
二是多样化的人才保障。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应贯彻执行高端人才引领战略,加强金融“软实力”的培养和输出;建立完善的国际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批具有国际金融机构工作经验、国际视角、国际金融外交经验的国际金融人才梯队;同时,在“走出去”过程中,加强发展中国家金融人才的培养,加强中国金融软实力的输出,宣传中国金融义利观,减少沿线东道国的金融战略“掣肘”,增加金融战略“内应”。
三是现代化的信息保障。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建设统一的信息研究和情报分析系统,建立企业“走出去”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专业人才向“走出去”企业提供信息共享和决策咨询服务。
四是规范化的法律保障。监管部门在与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金融服务细节提出明确要求,规范“走出去”企业的市场行为;在法规中明确中资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以及人民币作为业务开展核心货币的地位,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与国家战略目标保持高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