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通过私刻印章等手段骗取银行票据承兑被公诉
私刻印章、变造合同,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不规范操作,湖北黄石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了5000万元人民币损失。近日,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依法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作者:周晶晶 付静宜 陈冬
来源:正义网
签订“购销通” 获银行资金支持
2013年4月下旬,刘某公司“财务状况不好,开始亏损”。为了获取武汉某商业银行授信进行融资,刘某以公司名义与该银行、上游企业湖北某燃料油公司、下游企业湖南某石油贸易公司达成了“交易融资购销通”协议。
据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交易融资购销通”是该行推出的一款融资业务产品。一般要求中间商拥有固定且强势的供应方与销售方,银行基于其货物交易流程清晰,上、下游企业信誉可靠,对中间商提供“购销通”的封闭授信,专项用于其向供应方采购指定货物,还款来源则为销售方收货后的回款。这项业务,主要依靠货物和资金的封闭运作,以控制银行风险。
依据“购销通”协议,刘某与上下游公司签订燃料油购销合同,并向银行缴纳保证金。银行则为刘某公司开具2倍于保证金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直接送至上游公司用于购买燃料油;燃料油公司见票后向银行出具收款确认函,并直接向下游公司发货;石油贸易公司收货后,直接将货款打至银行指定的回款账户;刘某及其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协议达成后,刘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顺利获得该行5000万元资产授信,授信时间为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授信是银行对客户授予的一种信用额度,在这个额度内客户向银行借款可减少繁琐的贷款检查”,银行工作人员解释道,“对刘某授信的主要形式是对上游企业开具承兑汇票”。
之后,刘某公司依约与该商业银行、湖北某燃料油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指定刘某公司以银行授信的5000万元购买燃料油运到湖南某石油贸易公司;同时,刘某又与该石油贸易公司及银行签订了《封闭回款协议》。“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贷款行为”,刘某说。
为还保证金 私自将汇票贴现
几次燃料油贸易顺利完成后,刘某发现,仅赚差价盈利太少,于是便动起了歪脑筋。2014年4月,刘某利用以前与上下游公司签订的真实燃料油销售合同,分别变造了4份与上游公司的购买合同及3份与下游公司的销售合同。依照“购销通”协议,分两次向受害银行缴纳了3000万元保证金后,便于4月16日、17日获取了该银行开具的总面额为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
按照《购销通业务操作细则》关于货款的规定,这两笔汇票应由银行工作人员直接送至上游公司,上游公司见票后直接向下游公司发货并向银行出具收款确认函。但是这一次,银行直接将汇票交给了刘某,给了他可乘之机。银行客户经理承认,“没有完全按照要求履行职责”,但辩称“银行业内有人这么做过”,而且“以前去上游公司送汇票时人不在,就把汇票直接交给刘某,由他改日送去,每次带回的收款确认函都能验证通过,就没有太在意”。
银行并不知道,此时,刘某公司的资金链已濒临断裂。他交给银行的3000万保证金全部是从“过桥公司”借的高利贷。“3000万元日息6万,如果等到合同履行完再还要一个月,利息根本背不起”,无奈之下,刘某决定铤而走险,将6000万元承兑汇票变现换钱。
据刘某供述,由于汇票开出时间较晚,他主动向客户经理提出,由其负责把票据送到再把收款确认函带回。然而,拿到汇票后,刘某并未像从前一样去湖北某燃料油公司,而是到武汉新华下路一个小巷里找了个刻章的,花了80块钱,雕了一枚“湖北某燃料油公司”的公章。第二天,他将盖着假公章的收款确认函交给客户经理,将6000万元汇票找一家杭州贸易公司贴现了。
有了钱,刘某还了“过桥公司”3100多万,剩下的2000多万,他决定再“冒险”一回。
刘某如法炮制,又向银行缴纳了2000万元保证金,并于4月22日、23日获得了该银行开具的总面额为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这一次,刘某没有直接将票据贴现,而是拿着汇票全数向上游公司购买了燃料油。“按协议规定,我不能直接从上游公司提走货物变卖,回款也应该打到银行监管的账户去”,刘某供述道,“如果严格按协议操作卖给下游公司,我基本没得赚。私自提货到市场上卖可能赚得多一点,正好有客户需要燃料油,我就瞒着卖了,回款也没有给银行”。据查,为了公司经营周转,刘某售油所得款项已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其个人债务。
2014年10月底,受害银行发现下游公司迟迟未回款,便派员到下游公司对账,刘某才露出马脚。经银行报案,2015年4月14日,刘某在武汉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说法: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经查,刘某1968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湖北黄石人。刘某一手创办的黄石某工贸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为其夫妻二人。刘某表示,公司虽有两个股东,但其妻子并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期间,商谈、开票、送票、签合同都其一手包办,公司其他人并未参与。
承办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刘某私刻印章伪造合同等文件,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1亿元承兑汇票,给银行造成5000万元人民币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为什么不是构成合同诈骗罪?”面对记者提问,承办检察官解释道,合同诈骗罪要求嫌疑人主观上对银行资金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但本案中,刘某虽伪造合同骗取银行票据,但他主要是想利用银行资金进行周转,归还其他单位欠款,并非想非法占有此笔款项;且证据表明,受害银行确实与上下游公司分别签订了三方协议及封闭回款协议,刘某也不是第一次运作此业务,无法还款主要还是公司经营不善所导致的,”因此不能认定其合同诈骗罪。
承办检察官指出,刘某轻而易举骗取银行票据,既利用了银行与上下游公司的信任,也利用了银行工作人员业务操作、监管方面的漏洞。关于受害银行客户经理及其他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之行为,公安机关正在另案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