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风暴
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搅动了金融创新,推动了民间金融发展,开辟了全新的领域,也创造了不少发展“奇迹”。
互联网金融规范监管元年,如何做好政策加减法?
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搅动了金融创新,推动了民间金融发展,开辟了全新的领域,也创造了不少发展“奇迹”。
但是,毕竟是冒出的新事物,认识和经验必然不足。由于规范和监管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暴露出诸多问题。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有关互联网保险、非银行业支付的监管规则陆续落地。2016年,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也有望推出。这些都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规范监管时代终于到来。
随着多项政策的落地,2016年开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配套体系也加速推进。目前,由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获国务院批准,有可能于春节后正式挂牌,行业自律将拉开帷幕。据悉,该协会筹建工作组组织开发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已进入系统测试阶段。
仅有政策和行业自律是不够的。《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2015年底,由央行、银监会、公安部等多部委联合组成了一支约300人调查队伍,并调配各省区市相关工作人员,展开一场大规模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活动。
各项政策的密集出台以及相关整顿活动的展开,透露出一大信号:2016年,互联网金融的关键词是“规范”。
只是,在现有金融牌照制、分业监管、央地分工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相融合的新金融生态,既要适应新旧金融体系的融合,又要适应监管的要求。如何做好政策加减法,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
自2013年爆发式增长开始,网络借贷跑路、欺诈风险频发,2015年底“e租宝”涉嫌集资诈骗案件的爆发更是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在经历了数年野蛮生长之后,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在2015年密集而至。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纲领性框架,该文明确了监管分工、确立了监管思路和方向。
随后,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并有条件地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
2015年12月28日,当业内人士为银监会突然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各种解读时,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也同日下发。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一日两文。
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活动陆续展开。2016年1月底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释放信息:政法机关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在2016年1月11日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监管会议上,银监会高层表示,要认真配合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抓紧时间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办法,严防互联网金融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的管理办法赋予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应监管权,由地方政府发起的行业整顿也陆续展开。
2015年12月29日,重庆市出台《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深圳暂停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注册。从1月4日起,上海市工商局也暂停互联网金融公司注册。有注册代理公司称,只要是经营范围里有“金融”、“外包”等字眼的注册,都无法得到批准。1月11日,北京市开始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注册。
一场自上而下的规范监管、风险纠察系统化大规模启动。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会陆续颁布。由于2015年年底民间金融风险事件爆发较多,加快了政策出台的速度。“既要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又要避免有人假借互联网金融的外衣行非法集资之实。”
从此前爆发的泛亚、e租宝等风险事件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确实存在许多机构打着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的旗号,涉嫌非法集资和庞氏骗局。
而风险的集中爆发,一些正规金融机构也难置身事外。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在e租宝事件爆发后,银监会向各类型金融机构下发紧急通知,要求银行业监测资金流向,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实时监测预警。“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
上述人士指出,监管是规范,也是正名。监管层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是看重了对普惠金融的重要作用,要满足中小企业、个人的融资需求和可广泛参与的投资理财需求,但业务模式不能脱离普惠金融的根基。
近日,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对外表示,正式版的网贷监管细则很快会发布,网贷平台代销金融产品须获得相应监管牌照。
参与细则制定的银监会相关人士透露,大的监管方向不会做过多调整,网络借贷监管细则有望在2016年上半年发布。一位参与证监会座谈讨论的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透露,股权众筹的监管细则也有望在上半年出台,还将公开一批股权众筹试点机构,并颁发牌照。
至此,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传统金融产品互联网化、征信等各细分领域的监管悉数落地,用整治和规范推动的合规发展时代正式开启。
当互联网金融不再是法外之地时,具体监管的分工与协作就变得非常重要。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涉及十个以上部委,这或许是目前“责任单位”最多的行业之一。
其实,在众多部委中,除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的事前备案、事后追责职能外,真正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具体监管的还是“一行三会”。
原本在传统金融体系内存在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同样存在。
目前,包括蚂蚁金服、腾讯金融、京东金融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几乎都涉及支付、信贷、基金、证券、保险、征信等业务,将这类机构称之为新金融集团并不为过。这些基于互联网巨头起家的新金融集团,正拼抢集齐各类金融牌照。
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也在转型为综合类理财平台,基金、证券产品不断上线,新型的混业形态正在诞生。但由于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中不允许网贷平台从事基金、证券、众筹等业务,已经有此计划的公司纷纷以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规避监管。
互联网金融混业化的趋势和创新比传统金融机构来得更快,于是“一行三会”合并的提法又在新金融业态下迅速被炒热。
对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对“一行三会”的监管协调效率颇有微辞,但短时间这一架构难以变革。因此,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求甫一出台,就明确了各自分工。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联动性、系统性更加明显,监管协调的效率亟需提高。
“其中一个协调的准则是普惠金融性,凡是有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符合监管要求的新金融创新将给予支持,而有悖普惠金融精神的创新,则在各类监管部门都不予以放行。”上述人士表示。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对此亦有明确的规定,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由央行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设计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也基本成型。目前,参与该体系统计业务和信息共享业务的公司包括BATJ(百度、阿里、腾讯、京东)和数家知名P2P平台,以及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央地之间的监管分工也是将监管职责落地的关键。尤其在网络借贷的监管上,银监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将包括备案、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等职能交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参与过多次银监会研讨的网贷平台负责人透露,从对网络借贷的征求意见稿来看,银监会负责的是制定大的监管方向,具体监管职能多落在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前期,关于网络借贷监管的意见征集活动已陆续在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中展开,最终由地方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将收集的意见统一上报银监会。
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浙江、山东、海南、贵州、江西、深圳等省市,已陆续出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关文件。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发现,这些地方政策的制定多以加强产融结合、促进区域内产业转型升级为主要目标。
业内人士对此认为,过去,为了抢占先机,地方政府往往对互联网金融持开放态度,这也是地方经济转型的需求。随着地方政府被赋予更多监管职责,未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风险防控上做更多工作。
伴随监管规则的陆续落地,互联网金融由乱到治的一系列博弈正在进行中。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中,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都定性为中介属性,这就意味着这些平台对投资理财用户不负担任何风险损失。
但是,中国的金融投资者往往趋向于盲目投资、片面追求高收益、轻视投资风险,泛亚事件、e租宝事件爆发的影响面之广也足以印证,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不强,对于互联网金融没有足够的分析能力。
还有业内人士担心,即使各项监管政策到位,假借互联网金融和金融创新的名义冲破监管底线、扰乱金融秩序的事件可能还会发生,要谨防监管背书效应被放大,干扰投资者的正确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爱君表示,亟需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问题。“教育是预防性的,可以发挥市场对金融运作的约束机制,降低自身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
另外,在监管分工上,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责任和职能划分上需要更加对等,以防引发监管博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方面存在对地方政府过度授权的情况,中央政府不可能对所有地方性或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应由中央政府做顶层和制度设计,赋予地方政府执行的权利,不能让地方政府同时制定和执行规则,“泛亚教训已深刻证明这一点。”
“泛亚交易所把所有监管体制的问题都推到了面前,中央的、地方的、金融的、非金融的、银监会的、证监会的,全都暴露出来。”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预测,“十三五”期间建立的金融监管体制将会以人民银行为主,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核心,建立专业性的监管机制。这个监管机制是以功能、产品监管为核心,而不是以机构和行业监管为核心,而且一定是混业监管的。
张承惠认为,未来要建立一个有别于传统金融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框架。虽然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传统金融业务,本质上都在做金融,但在经营模式、风控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不能简单按照传统金融机构的模式进行监管。
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总是利弊相伴,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只不过挑战更大。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ID:ENNWEEKLY)
文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