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临时牌照出车祸保险不赔

2016-02-01 11:461623

2014年2月,丁女士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投保了交强险及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等商业保险。

案情简介:

 

  20142月,丁女士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投保了交强险及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等商业保险。由于竞拍上海车牌额度拍卖始终没有成功,她先后办理了三次上海临时号牌。到了第四次,销售人员称无法再办理上海临时号牌。为此,丁女士找人办理了一张内蒙古的临时号牌。

 

  430日,丁女士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丁女士的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丁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查勘,确认被撞出租车损失为1.06万元。丁女士支付了自己的保险车辆修理费9万余元并向出租车车主支付了赔款1万余元。

 

  此后,丁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以书面形式告知,因临时号牌系伪造,依据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给予赔付。对此,丁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约理赔。

 

  丁女士认为,保险条款中只约定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并未约定使用伪造号牌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保险公司则辩称,公司向当地车管所核实了号牌的真实性,该临时号牌的持有人并非丁女士。由于丁女士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故保险公司依约作出了拒赔决定。审理中,法院确认了丁女士在事故发生时持有的临时号牌是他人伪造的。

 

  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时丁女士没有合法有效的号牌,因此保险公司可依约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但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理赔款。

 

  律师说法:

 

  问:本案中,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答: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保险人以有无真实有效号牌作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丁女士认为上述条款未约定使用虚假号牌免赔,且只有无号牌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可免赔。该解释显然不符合对上述条款的通常理解。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可上路行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该法律规定已经公示且无理解上异议,任何人都须遵守。因此保险公司可依约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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