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新十条"
一、为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金融机构向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政策解读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即“新十条”)
一、为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金融机构向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自2010年我市实施“科技小巨人”发展计划以来,科技型企业已达7万家,“小巨人”企业达到3430家,高新技术企业1688家,对于培育创新驱动力和新的经济增长动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市委、市政府又印发了《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但从贷款情况来看,截至三季度末,全市有存量贷款的科技型企业仅为4728户,占全部科技型企业的比重仅为6.8%,有超过6.5万家企业没有贷款;全市今年新获得贷款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共533户,仅占全部高新技术企业户数的31.6%;今年新获得贷款支持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共1018户,也仅占全部科技小巨人企业户数的29.7%。这些数据说明,当前天津市的科技型企业有存量贷款的企业数量不多,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潜力很大,需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这些科技小巨人企业绝大部分是轻资产企业,抵押担保不足,需要以差别化风险补偿政策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考虑到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不同于一般权属,具有信用贷款性质,知识产权局也多次建议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视同信用贷款。综合以上因素,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的信用贷款补偿比例提高到70%。
二、为落实国家促进外贸稳增长工作部署,对金融机构向出口型外贸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出口信保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今年以来,天津市外贸经济形势复杂严峻,进出口贸易总额负增长趋势明显,同比下降幅度不断扩大,特别是出口型贸易企业的发展严重受阻,对全市经济的增长贡献逐步降低。从融资服务上看,需要对出口型外贸企业给予定向信贷扶持。同时,全市金融机构也呼吁将“出口信保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视同信用贷款。这些贷款产品没有额外增加外贸企业实物押品负担,具有信用贷款功能性质。综合以上因素,对这类贷款补偿比例提高到70%。
三、为建立以农村信贷扶持和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农村金融配套政策体系,对各合作金融机构向涉农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抵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去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27号),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工作做出了部署,市部分农业区县已有序开展试点,区县对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质押融资规模的呼声也很高。在区县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带面、服务“三农”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工作,有利于加快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特点,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优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贷款审核效率,解决“三农”融资难题,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活力。所以,将此纳入70%的风险补偿政策范畴。
四、利用“银税互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依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开发金融创新产品。按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合计额给予4倍以上的信用贷款支持并循环授信;按所得税纳税额给予6倍以上的信用贷款支持并循环授信;单户信用贷款不低于50万元。
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与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税务部门、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核心目的是解决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同时也促进小微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经广泛听取金融机构意见,普遍认为依托中小微企业纳税信息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贷程序、降低利率水平,尤其是对轻资产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定放大倍数的信用贷款并循环授信,且可操作、可执行。因此,“新十条”对金融机构要求按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额的4倍、所得税额的6倍给企业授信。同时,为分散风险、降低金融机构户均贷款额、扩大贷款覆盖面,对于基于纳税额一定倍数的单户信用贷款下限设定为不低于50万元。
五、明确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时点。合作金融机构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以及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一即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从数据看,由于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和银行均面临转型压力,银行业普遍面临不良贷款额和不良率“双升”的不利局面,加之尽职免责难以实质落实、合意贷款规模约束偏紧、不良贷款核销困难且法院审理周期长等因素,银行机构普遍感到调配资源加大投放的能力受限,建议适度前移风险补偿时点。11月8日,市财政局向兴国书记报送了《关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也反映了补偿时点较靠后,建议将风险补偿时点前移。综合考虑债权纠纷解决途径,上述四类生效文书已经从司法第三方确认了金融债权的法律地位,具备了风险补偿审核的基础条件,尤其是仲裁、调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对诉讼方式的补充,存在补偿时点由终审判决前移的可能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合作金融机构的工作积极性,且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
六、各区县政府可结合本区域产业、行业、园区发展规划,出资设立区域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今年以来,在“一助两促”工作中,各区县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招法,其中一项就是按照各自的资源禀赋、财政条件和重点支持的产业,设立区级、园区或街镇资金池,收到很好效果。有的区县利用资金池对于暂时还款困难企业,给予垫资支持,与金融机构同向发力,维护企业正常信用不降级,与企业共渡难关;有的区县对贷款到期新贷款还未到位的企业利用资金池给予过桥资金支持,确保企业资金链不断裂。有的区县利用资金池承诺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给予先期补偿,激励金融机构增强信心,敢放贷、多放贷。为更好做好“一助两促”工作,确保明年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再增30%,这些做法需要以制度形式予以鼓励、形成制度推广。
七、建立年度奖励激励机制。每年对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来源为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专项;对全年新增信贷投放全市前10位的金融机构和对中小微企业全年累计信贷投放相对较多的10家金融机构(按大、中、小型机构分类择优选取)给予通报表扬;对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前6位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融资需求企业占注册企业比重最高的6个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当前,我市面临“五大战略”叠加历史发展机遇,投资、消费、出口等各方面均要求持续扩大信贷规模,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稳定和就业的充分。应充分调动金融管理、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区县政府进一步加大管理创新、监管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需求摸查的积极性、主动性,市政府决定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奖励激励机制,对落实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较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同时,对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给予一定激励。
我们与市促惠上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沟通,制订了目标责任考核标准。12月15日全市“一助两促”部署会已对2015年表现突出的区县人民政府、合作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监管部门进行了表彰。
八、健全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支持设立政府发起或引导的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吸收其他资本参与,增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能力;鼓励区县做大做强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担保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
去年12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主持召开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会上传达克强总理作出的“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重要批示。今年8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加快发展的意见业》(国发〔2015〕43号),要求省级再担保机构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11月4日,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提出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从我市情况看,虽然各区县普遍建立了政策性担保机构,但担保规模小、放大倍数低,主要一个原因是资源分散,没有一个市级担保实力强的机构。因此在市级层面要设立跨行业、跨服务区域、资金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
九、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工作制度,由市公安局牵头,市金融局、市高法院、市市场监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部门实施。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关联企业挪用信贷资金、财务数据造假等的不良贷款主体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司法受理和审理时效,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切实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稳定。
今年以来,在调研中发现,有些企业不讲诚信,偿债意愿不强,出现了拖债、逃债、抗债甚至“跑路”等不法问题,挫伤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积极性,需要加大打击和审理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信用环境。金融机构对此也有强烈反映,并一直呼吁全市应建立打击逃废债机制。为塑造良好的区域发展环境,增强金融机构支持天津发展信心,有必要设立维护金融债权打击恶意逃废债工作机制。
十、提高风险补偿比例所涉及贷款为2015年12月1日后发放的贷款。对于补充措施未尽事宜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9号)有关规定执行。
“新十条”政策出台的背景
截至11月30日,全市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6440亿元,同比增长15%,考虑政府债务置换还原后数据,比年初新增3110亿元,同比多增920亿元。年底前有望突破3300亿元,这是天津历史上继2009年(3464亿元)后第二新高。合作金融机构表内贷款与表外融资合计比年初新增5487亿元,比去年全年超增1809亿元。中小微企业表内贷款与表外融资合计比年初新增3029.25亿元,同比增长31%,其中,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长46%,高于全国小微企业贷款增速30多个百分点。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市企业贷款余额的58%、增量占全市企业贷款新增量68%。全市企业信用贷款余额4297亿元,比年初新增504亿元,同比多增230亿元,同比增长23%。其中,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同比增长45%,高于去年同期33个百分点。全市企业信用贷款新增额的88%均投向了中小微企业。全市合作金融机构累计在金融局备案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共12万笔、9500亿元,比去年全年超增65000笔、2500亿元。其中,首笔贷款36000笔、 2600亿元;信用贷款29000笔、1600亿元。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能取得此番成绩,是风险补偿机制政策引导和“一助两促”活动强力推动的结果。
这项机制的成效主要得益于三点:一是补偿机制的设计极大地激发了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许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专门创新了产品、简化了审贷流程、增加了规模、配备专门人员服务。二是市委、市政府坚持周例会、旬调度、月排名、季点评制度。市发改委与市金融局每周碰头,段春华、阎庆民两位市领导每十天召开一次旬调度会,对64家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情况每月排名,黄兴国书记每季出席点评会。三是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切实发挥两个办公室作用,一头推动金融机构,一头推动区县,金融机构和区县在摸清企业融资需求、促进银企对接等工作上下了很大功夫,是各方力量拼的结果、干的结果。
按照黄兴国书记关于进一步优化此项机制的指示,为明年更好引导金融机构精准发力,更好服务全市重点领域和产业,结合这项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市金融局从10月份起开始起草《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简称“新十条”)。成稿过程中,黄兴国书记、段春华常务副市长、阎庆民副市长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为政策措施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出了指导要求。
市金融局按照市领导指示就“新十条”政策内容先后征求了四轮意见:第一轮以座谈会形式征询了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和5家金融机构的意见;第二轮征求了16个区县和25家金融机构的意见;第三轮是在11月16日旬调度会征求了35家与会单位的意见;第四轮是按照黄兴国书记“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批示精神,征求了包括工、农、中、建在内的9家总行、 370余家支行、240多户企业以及商务委、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四个部门的意见。从征求意见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对“新十条”积极认可,没有提出更多意见。每轮征求意见后,市金融局对“新十条”都进行了认真修改,能吸收的都尽量吸收,特别是根据第四轮征求意见,我们对政策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如:吸收采纳了建立以农村信贷扶持和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农村金融配套政策支撑体系、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建立资金池,用于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等意见。有些意见,如: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土储贷款纳入补偿、补偿比例提高至100%等,因这不符合支持实体企业和风险分担制度的初衷,所以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