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案例丨企业虚假存单骗开银行承兑汇票案
近日,农行爆出近40亿票据大案,引发银行业内对票据风险的关注,其实经统计近期银行发生的票据风险案确实增多,比如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8日对外披露
来源:银行联合信息网(ID:yinlianxin888)
【案件概述】虚假存单危害巨大
经查,2015年5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郭某伙同其公司员工胡某、某银行工作人员毛某、“中间人”张某,利用伪造的银行存款单、办理存款单冻结及质押合同业务的委托书及委托公证书,先后三次以虚假的质押担保方式在被骗银行办理了1.2亿人民币的全额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全部进行贴现,给被害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城关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对郭某等四人以涉嫌票据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一案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等四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贴现,使银行资产运行处于无法收回的风险中,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因现无充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郭某等四人对涉案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决定改变公安机关对本案的案件定性,对四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批准逮捕。
【法律解读】不同情况下质押合同处理方式及如何避免核押的风险
(一)以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当事人自己单独制作、在样式印鉴上明显区别于真实存单的存单,以及样式与真实存单完全相同但印鉴虚假的,都属于伪造的存单。根据《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1款“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的规定,均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存单系虚假,但是持有人对金融机构确实存在真实债权,该质押受法律保护。
关于虚开的存单如何处理,《存单纠纷规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47号判决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山东省华兴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等存单质权纠纷案)。该案中用于质押的存单各项要素齐全,印鉴真实,形式合法,但是该存单系违法行为产生,出质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未有实际存款关系,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同时认定,中信银行作为质权人专业金融机构,未采取向出具存单的银行核押或询问等有效措施,对签订无效质押合同存在重大过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2款,判令出具存单的银行对中信银行因存单质押合同无效而导致质权落空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以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质押,经核押的,质押合同如何处理
1、存单核押的法律效力
存单核押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核押具有两方面的法律意义。第一,通知出质人的义务人该存单设立质押权利,义务人在核押后不得再向原权利人履行,包括不得以挂失方式向原权利人履行,同时在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成就时,义务人有向质权人履行的义务,配合质权人实现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和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视为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进行再次确认,债权人可以凭存单已核押来证明所享有的存单质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债权人接受已核押的存单出质,属于善意无过失,开出行即便可以证明存单虚假,也因其核押行为而不能对抗质权人。
鉴于核押的法律意义,《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2、有效核押的构成要件
核押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第一,核押需具备一定的形式,包括质权人向义务人提示核押的形式以及义务人确认核押的形式两部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核押的形式各金融机构不完全相同,《冻结通知书》、《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等都有金融机构采用,甚至可以由义务人在质押存单上加盖“核押专用章”,表明核押的意思表示。
第二,核押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存单真实性的查询及对该权利已经被出质的申明,以使得义务人所行核押行为本身产生确认存单真实及知晓权利被出质的法律意义。如义务人接到通知未予任何核押的意思表示的,不产生核押的效果。
第三,核押的程序应当正当。质权人应在义务人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内向义务人的负责人或授权部门的授权人员提出核押要求,并由义务人加盖金融机构公章及负责人或授权人员手章。由存单持有人私下持存单找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存单上盖核押章的,不符合核押的构成要件,不能产生核押的效果。
3、以经核押的虚假存单出质,质押关系被认定无效的例外情形
经核押的虚假存单出质,质押关系有效,这本身就是对虚假存单出质一般无效的例外规定。然而,并非只要经过符合构成要件的核押,质押关系就必定有效。近年来,人民法院多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将《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3款与第8条第2款后半部分结合起来,综合认定质押关系的效力,如有证据证明接受存单质押的一方明知存单虚假仍然接受,一般判令该接受存单一方金融机构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出具虚假存单的一方金融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三)金融机构如何避免核押的风险
鉴于核押的重要意义,无论是接受存单质押的金融机构,还是为存单办理核押的金融机构,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存单质押核押的风险点。
就接受存单质押的金融机构而言,尽管《物权法》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并未规定以存单质押的,必须办理核押手续,但是虽然质押合同及质权已经设立,银行也占有了存单,却难以防止出质人以挂失方式将存款取出而使得质权落空。由于未进行核押,也丧失了由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对存单真实性进行确认的机会,庭审抗辩容易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金融机构在不能取得出具存单金融机构核押手续的情况下,不应接受存单质押,更不应在存单未进行核押时先行将贷款放出。同时,在向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提示核押时,应遵守一定的程序和形式。
作为办理核押的金融机构,首先应加强银行内部风控管理,避免工作人员盗窃空白存单、在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伪造、变造或虚开存单,其次在进行核押时,应认真审核存单的真实性,防止对伪造、变造或虚开的存单进行核押盖章。核押后,不得接受针对该存单的挂失申请。在兑付质押存单时,应严格审查质押合同的有效性,如依据无效的质押合同向质权人兑付存款,仍应对存单持有人履行存款支付义务。质押债务清偿后,应及时收回核押证明。
【风险分析】近期票据业务风险管控主要难点和风险点
票据业务风险管控仍面临前期发展速度过快、不良反弹压力加大、保证金来源不合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严、关联担保等问题亟需引起关注。
1、内控管理难以适应业务高速发展。为了增加综合收益和保证金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银承业务”)快速发展,但内控管理问题逐渐暴露。如,某银行二季度末银承业务余额为429.82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248%。检查发现该银行存在对银承客户前期调查不尽职、实际用款需求测算不准确、后续管理不及时等问题,从侧面反映出内控管理不能与快速增长的业务相匹配。
2、银承业务不良反弹压力较大。受经济下行趋势的影响,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加工业、钢贸、有色金属、煤炭、大宗商品交易等行业受到较大冲击,企业利润空间压缩,销售及回款不畅,资金链绷紧甚至断裂,而上述行业多与银行开展银承业务,下一阶段银承不良反弹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3、部分保证金来源不合规。一是存在企业其他银行贷款在多家银行划转后被用于交存银承业务保证金,或借用其他企业资金作保证金等问题。二是受信贷规模控制、存款、中间业务收入考核指标的影响,贷款或贴现资金回流交保证金虚增存款问题有抬头趋势。上述问题会放大银行信用倍数,虚增存款,不利于银承业务风险控制。
4、判断贸易背景真实性难度增大。随着关联公司关系日益错综复杂,以前作为判断贸易背景真实性主要依据之一的交易合同,在关联交易中只能作为参考依据,最核心的判断依据是增值税发票。但目前,一是银行客户经理对假增值税发票鉴别能力欠缺。二是由于增值税发票量大,客户经理失于查验。三是由于部分增值税发票登记要素不全,无法通过税务部门查询平台进行查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5、关联方担保的有效性不足。检查发现,存在关联方担保,特别是关联方相互开票、相互担保问题,担保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如某银行2015年8月份新增加的不良贷款为0.41亿元,其中0.33亿元系银承垫款,且垫款企业均为钢贸企业,同时也是联贷联保企业。
6、银承资金不易跟踪与管控。有些大客户、大企业比较强势,不愿按时提供资金走向资料。银行为了留住大客户、大企业,有时也没有坚持原则,这都给资金跟踪和风险管控留下隐患。
7、100%保证金同样存在风险。有些银行把100%保证金的银承业务视为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业务,由此放松了对票据基础关系、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存在调查不尽职、没有严格审查合同、没有及时收集税票、没有关注关联方交易、没有跟踪资金来源与去向等问题。如果保证金来源于其他银行的贷款,尽管本行该笔银承不会有风险,但其他银行贷款风险就可能暴露。
【防范措施】提高综合防控能力方为上策
第一,银承业务增速应保持合理水平。银行应改变绩效考核导向,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客户结构、风险承受能力和内控管理水平,审慎发展银承业务,要将承兑汇票余额压降在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尤其是压降省外异地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做到银承业务增速保持合理水平。
第二,完善银承业务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一是及时补充制度空白,修订完善与业务不相适应、可操作性差的制度。二是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强化制度执行力。三是制订和完善相关问责办法,加强问责。
第三,加强对保证金来源合规性的审查。银行要将保证金存款与其他存款分别统计,区别对待。不得将银承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业绩考核指标,防止机构通过循环办理承兑、贴现业务,虚增资产负债规模,人为制造存贷款和利润“高增长”业绩。不得将贷款、贴现资金转作保证金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加强对其他银行划转贷款交保证金,借用其他企业资金作保证金等资金来源的审核。
第四,加强银承业务客户的全方位评价。要认真审核开票企业基础资料,深入调查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资信状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企业在所处行业的口碑及履约状况,确定开票企业有良好第一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把好客户资格准入关。办理银承业务后,要加强对开票人货款回笼、财务及对外投资等情况的追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加强交易背景及业务需求真实性审查。办理银承业务时,要加强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的审查,确认汇票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要关注并分析客户办理银承业务的真实需求,办理银承业务后,要及时收集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并进行认真审查。加强银行员工增值税发票知识培训,搭建更便捷的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查询系统,提升对增值税发票的识别能力。
第六,加强保证金、抵质押担保及第三方保证等管理。保证金账户必须专户管理,合理评估抵质押担保物价值和变现能力,做好相关抵押确权登记工作,确保抵质押担保真实、有效。谨慎采取第三方保证作为担保方式,合理评估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对于关联企业担保、联贷联保要尤其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