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卓然:【讲稿:国际保理篇之国际航运实务与法律】
国际保理聚焦在国际贸易及相关环节的结算和融资需求,而海运环节承担了国际贸易量的90%,其中的多种交易及存在的应收账款值得留意。
作者:谭卓然 律师(微信:34687891)
来源:金缸赚(ID: jgzcom)
专注于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控制,提供专题研究、咨询与培训服务。
注:本文是谭卓然律师在“爱保理百家”公开课讲稿的整理。
【前言】
国际保理聚焦在国际贸易及相关环节的结算和融资需求,而海运环节承担了国际贸易量的90%,其中的多种交易及存在的应收账款值得留意。
本次分享将:
从实务与法律两个角度讲海运。
涉及海运链条上的参与者及交易,有交易就有应收账款。
分析海运的常见纠纷,为应收账款的风控提供参考。
【供应链体系中的海运】
海运不是单独存在,从供应链体系中讲海运,搭建一个了解海运的框架,或许能找到更多的国际保理的机会。
供应链的四流: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的两个支柱产业是运输和仓储,物流的增值服务可在运输和仓储的基础上拓展。
运输的五种方式:海运、陆运、空运、铁路及管道运输,例如天然气的运输。还有一个多式联运的概念,是指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运,像海运+空运,海运+铁路,这是《海商法》的定义。
海运再细分,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班轮运输一般指集装箱班轮运输,定时,定点、定航线。租船运输一般适用在大宗商品交易。
【调整海运的法律】
直接的是《海商法》,这是实体法,还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另外还可能适用《合同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等。因为《海商法》属于特别法,当它没有规定时可适用一般法。
海运的特点是涉外。在租船合同、提单背面条款或其他地方都可能记载适用或并入外国法或国际公约。处理租约纠纷常见条款是“适用英国法,香港仲裁”,谭卓然律师多次参与相关案件并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开庭。
再提一点,海运有关的纠纷在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去其他法院起诉,容易引起管辖权异议。
【海运的参与主体】
承运人是跟托运人构成运输合同关系的人,有两种,一种理解为契约承运人,即订立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实际承运人,是实际从事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例如多式联运里的海运或陆运区段的承运人。
承运人的三大义务:适航、管货、不作不合理绕行。适航是指配备船员,装备船舶等,例如装载100个冷冻柜需要打冷而船舶只有50个电源,就可能不适航。管货是指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所运货物时要妥善和谨慎。不作不合理绕行指的是按约定的、习惯的、地理上的航线去走,当可以直航却绕去旁边一个小岛就可能违反这责任。
托运人,是跟承运人构成运输合同关系的人,也分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请记住两个词,一是“缔约”,二是“交货”,契约托运人是跟承运人签约的人,实际托运人是把货交给承运人的一方。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及时提取货物是收货人的义务之一。
国际保理业务可留意无船承运人,这类经营人要在交通部备案提单及提供保证金,一般是设立货运代理公司后再办理无船承运资格。他们接受货主委托,也接受同行委托,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
海运链条中,还有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货运代理、港口经营人、仓储经营人等,这些会跟船东或货主发生交易,可以关注。
【海运的法律关系】
因为参与主体多,介入海运有关的应收账款业务,先要清楚谁跟谁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产生什么样性质的应收账款,才好评估交易机会。
海运纠纷,海事法院判定的时候,先是认定谁跟谁构成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下,货物在承运人的责任区间发生的事,托运人可以找承运人。承运人的识别要结合提单、运输合同、订舱单等多种文件来综合认定的。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基本义务是付运费。如果出现箱子在目的港无人提货,还可能承担柜租和仓租。如果是租船运输,超过装卸时间,要付滞期费。一条大船多停一天,就可能产生上万美元的滞期费,这是租船运输中常见的纠纷。
代理合同关系有几类,船代、货代,或贸易下的代理。一般来说,代理的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收费,一是代理费,二是代垫费用,例如码头费、检验费等,应收账款不少。
【海运的常见单据】
提单、海运单、货代收据这三种是交货后签发的单据。提货单是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去码头提示提货时由承运人的代理人,即船代签发,用来报关及提货。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提单具有运输合同证明、收货收据及交货凭证的功能。海运单在《海商法》上的性质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以外的运输单据,有运输合同证明和收货收据的功能。FCR一般只有收货收据的功能,证明收了货。
水尺报告,理货报告,估损鉴定书属于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航海日志、海事声明、事故记录是船长和各船员对船舶运营中的事进行记录的文件。
【海运的常见纠纷】
无单放货、货损货差、运费欠款、货代合同、多式联运、租船合同是海运常见纠纷。
重点讲无单放货。提单功能之一是交货凭证,就是说提单持有人拿着提单,在目的港就可以提货。无单放货是指提单还在而货没了。这类诉讼有几个难点:
承运人识别。海运交易链条的参与者多,要找对人是不容易的,经常看到无单放货案的被告有好几个。
证据的收集。因为涉外,证据形成在境外,要依法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才能在国内法院作为证据使用。
诉讼的时间。如果被告在境外,送达时间不短。
另外也出现不用赔的情形,例如超过海上运输合同一年的诉讼时效。
总的来说,承运人把货运到目的港以赚取运费,海运交易相对简单。有运费的地方就有应收账款,就有国际保理介入交易的可能。
【海运的特殊规定】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船舶发动机出现故障,或船舶进出港口发生搁浅,或者船上发生火灾,都可能宣布共同海损。
免责,《海商法》第51条规定承运人的免责情形有12条,驾驶过失、货物自然特性、包装不良等。海上运输有特殊风险,比陆路运输的免责要多。
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不依据货物的价值。
扣船,指的是船舶的扣押,这是海运纠纷经常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船后可能出现的情形包括扣船异议、实体纠纷的审判、管辖权异议、错误扣船之诉、申请船舶拍卖、拍卖后的债权登记和价款分配等。
【标准操作流程】
标准操作流程的三个作用:
内部操作指引。企业的员工,无论是新员工或旧员工,按照SOP就可以直接工作,保持最终结果的一致。
分包方指南。第三方物流公司跟众多分包方合作,例如仓库、车队。在原来的SOP基础上跟各分包方再定一个细分的SOP,各方可按照这个来运作。
责任划分依据。运作过程中,谁对谁错,有了SOP,就容易判断。把SOP作为合作各方合同的附件,法院判案时会考虑这个操作流程,特别在动产质押监管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中。
介入海运有关的国际保理,可以考虑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除了以上作用,对交易真实性的判断也有帮助。
【争议解决机制】
交易谈判除了价格、支付方式这类商业条款外,争议解决条款也是需要重视的。争议解决条款可包括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及生效裁决履行的保证。这些在签合同前要想好。介入海运业务或其他交易,应提前考虑可能出现的争议及纠纷,并准备一套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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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卓然,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法学硕士,国际贸易学士,现任职上海市汇盛(广州)律师事务所。
汇盛律师所(ROLMAX LAW OFFICE)成立于1995年,是专业从事海商海事、国际贸易、海上保险、船舶融资以及伦敦、香港等国际仲裁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上海,在北京和广州设有分所,并与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希腊、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顶尖律师行有着密切的业务协作关系,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国际化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