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2.0的变化与应对

2016-01-19 22:59 779

国内信用证自1997年8月实施以来,从最初为解决三角债问题、银行小规模开展,到2009年开始爆发的代付拉动,及至现今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资产转让,已经从单纯的结算产品发展成为一个融资产品,而其结算办法至今仍未有所变动

国内信用证自1997年8月实施以来,从最初为解决三角债问题、银行小规模开展,到2009年开始爆发的代付拉动,及至现今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资产转让,已经从单纯的结算产品发展成为一个融资产品,而其结算办法至今仍未有所变动,当中的不少条款已经不再适应当今银行业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与实务操作了,随着融资产品的多样化,国内信用证项下同业合作日益增多,业务的规范性问题也被业内所重视。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也向各家银行征集过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修订意见,但仍未正式颁布。近日,支付结算协会邀请了多家银行国内信用证专家人士(我行单证中心保函国内证处郑小梅主管也应邀参会)对国内信用证审单标准做最终审议,据称,新版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近日将下发。如果将1997年版本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时代称为国内信用证1.0时代,那么国内信用证2.0时代即将到来,它将带来什么变化呢?本文将对最新一版的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下称新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的新变化进行介绍,并提出在国内信用证2.0时代到来之际我们的一些应对措施。


来源:广发单证中心


一、对比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新版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有以下变化:


1、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标的从商品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2、国内信用证允许转让、保兑,相应新增了转让、保兑的相关章节,其内容基本参照了UCP的有关条款。但是由于国内贸易中缺少可转让的货权凭证,仅凭货物收据进行转让导致纠纷的可能性较高,使得国内证转让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3、不再强调通过开户行办理开证、寄单、议付业务。


4、取消开证行受理开证申请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的要求,改为“银行与申请人在开证前须签定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更加符合当前银行业授信客户多元化担保的实际情况。


5、最长付款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一年。“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6、信用证有效期不再限制为最长6个月,但要求“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


7、申请人申请修改国内信用证时,取消出具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


8、通知行的选择更为灵活,可由申请人指定,也可由开证行自行选择。


9、对议付的定义作了修订,“议付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结合新版管理办法与议付相关的条文来看,具体的变化如下:


首先,议付必须国内信用证中明示该信用证为可议付信用证,并且信用证指定了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或保兑行,或者信用证允许自由议付。


其次,除了保留原结算办法中规定单证相符作为议付必要条件,结合实务中开证行对不符单据接受后确认到期付款,允许在开证行/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也可办理议付。但此条须注意,如果不符单据,保兑行并无权确定是否接受不符点进行到期付款确认,因此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是应该在获得开证行确认付款后方能办理议付。


第三,允许了在开证行/保兑行已确认付款后办理议付,实质已经不是购买单据行为了,而是购买受益人的信用证项下收款权利。


第四,被指定银行议付行为的确立,除了给付对价进行预付,还可以以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作出。这点与UCP600议付的定义是相同的。


第五,议付的追索权,在原结算办法中是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而新版管理办法中,须视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书面约定,有无追索权均可。而参照国际惯例,保兑行的议付不具追索权,除非受益人欺诈。


10、对交单行增加谨慎审单的要求,“交单行应合理谨慎地审查单据是否相符,但对单据相符性不承担责任,交单行与受益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对交单行增加发票背批要求,“交单行在确认受益人交单无误后,应在发票的“发票联”联次批注“已办理交单”字样或加盖“已办理交单”戳记,注明交单日期。”我行认为发票背批应该放在开证行付款或确认付款时,因寄单环节还面临开证行拒付退单不予结算的可能性。


12、删除了原结算办法中极具争议性的第二十八条“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改为“……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开证行/保兑行独立决定是否付款、出具到期付款确认书或退单”,赋予了开证行独立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予以付款的权利。


13、对于单据审核标准仅在新版管理办法中规定若干原则性审核标准,并且将制订具体审单规则的职责交予行业协会,目前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主办。同时国内信用证项下凭证、面函等格式也由行业协会制订并推广,银行参考制作并向协会备案,不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


14、删除了收费标准,这也因应了当前银行自主定价、并报银监会备案的收费管理模式。


二、面对国内信用证2.0的新变革,我们的应对之道


1、了解服务贸易实务,把握服务贸易交易要点。


服务贸易为新版管理办法新增,相比货物贸易,其形态更为不定、多样,交易的场所、时点、延续性随着服务项目的不同而各异,如运费发生在货物交付运输环节一次性预付或到付、出具增值税发票,而工程建筑则施工期较长、分阶段凭相关验收/结算凭证支付,营改增后使用增值税发票等。因此,我们应提前搜集国内服务贸易的相关知识,如服务贸易的种类、交易特征、交易单据等,以便在受理涉及服务贸易的国内证业务时,正确评估客户业务申请的合理性,同时也能在营销业务时更加精准的拓展服务业客户。


2、提高贸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把控能力。


由于新版管理办法既增加了服务贸易、又延长了付款期限、并允许可转让,一方面拓宽了国内证的业务范围,有利于银行更深更广的开展国内证业务,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国内证业务的复杂性,尤其在把握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合理性方面。因此在国内证2.0时代,需要客户经理在贷前对客户的基础交易有更深入的调查了解,对客户的生产周期、账期等进行查询,以对客户所申请的结算期限、融资期限进行合理审核,避免期限错配、套取银行资金等风险。在涉及可转让国内证方面,由于国内贸易通常缺少具备可转让货权凭证的运输单据,因此要了解货物运输与交接的流程或服务提供的方式,确保交易符合结算款项可转让的要求。


3、受理业务中加强对展业三原则的执行力度。


展业三原则是当前监管对银行业开展业务的基本要求,国内证业务理所当然必须执行,而在新版管理办法中,不再强调开户行办理业务要求,更加需要银行在受理客户业务申请时,加强对客户及其生产经营业务进行全面深入了解,以确保客户所办理之业务与其经营范围、状况相匹配。在尽职审查方面,除了对贸易合同、交易单据进行表面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于税务发票仍需通过国税局网站等可使用的途径进行核验,并且背批,同时应该注意对这些审查结果予以留档备查。


4、加强同业合作,拓展业务,防控风险。


新版管理办法取消通知行、议付行的选择限定,增加转让行、保兑行,这将有利于国内证在同业间的合作开展。首先,可以争取潜在客户要求开证行通过我行通知信用证,以争取我行办理后续业务的机会。第二,可与同业协议指定我行为议付行,我行履行对受益人进行KYC义务,从而双方把控双边客户风险。第三,充分利用保兑机会,为城商行等一些地方性小银行开立国内信用证加保,扩展同业业务。


5、修订产品方案、操作细则,优化系统功能。


从总行层面来看,环球交易服务部作为产品管理部门,应结合新版管理办法的改变,及时修订国内信用证产品方案,以便新版管理办法实施后,可以为分行快速抢占市场先机提供行内产品制度指引,更明确更合规地营销客户拓展业务,也便于业务审核部门、操作部门对业务的办理可以有依据的开展。单证中心也应在产品方案的基础上,更新操作细则,指导分行更加合规、高效地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同时也需加强对新变化的应对能力,提高业务处理水平。在系统建设方面,需要在新单证项目中考虑纳入保兑、转让功能,以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


国内信用证从1.0进化到2.0,标示着国内信用证这个产品在国内结算中日益受到同业、客户的青睐,监管机构也逐渐的加以重视,它的蓬勃发展继续要银行不断进行业务开发与推广,也需要银行的合规经营予以呵护,我们要做好这项业务,最基本的宗旨还是要落足于贸易背景真实性,从客户的实际交易出发,审慎合理地满足客户的业务需求,在合规的基础做大做强国内信用证业务。


[1]由于新版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尚未正式下发,本文仅以征求意见稿进行介绍,最终变化以正式下发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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