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泰案例:结算日期不明,一样可以漂亮回款
结算日期不明,一样可以漂亮回款原告:璧山县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谭某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 一、案情回放: 2010年6月13日,原告谭某与被告公司因某项目工程签订了《重庆杨杨建材租赁站建筑用料租赁合同书
原告:璧山县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谭某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
一、案情回放:
2010年6月13日,原告谭某与被告公司因某项目工程签订了《重庆杨杨建材租赁站建筑用料租赁合同书》。合同对租赁期间、提货方式、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违约金计算标准、丢失或损坏器材赔偿标准、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租赁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但被告却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谭某多次催款无效,终于,在2012年7月将本案委托给了我们。
二、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最主要的争执是因为没有约定结算日期。结算日期不明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租赁双方当事人在结算租金和违约金的时候产生争执。而本案涉及的标的额很大,结算日期的确定相差一天对当事人来说也将是一笔很大的数额。因此,双方当事人谁都不愿意让步。其次,本案没有约定保证人。而本案出现了一个特别情况,就是被告公司将案子委托给我们后,我们通过各方面查询,了解到被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了严重困难,资金周转严重不足,这使得我们要想帮当事人实际要回租金的难度又大幅度增加了。另外本案存在的一些难重点就在于我们对本案的被告公司的信息的掌握不足,需要大量收集被告公司的信息。而且我们的委托人急需这笔资金周转,所以催款也很急,这使得我们必须想尽办法减少回款周期。
三、办案成果:
为了确定结算日期,不再让案子一直僵持下去,同时还要保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不受到损失,我所涉案律师了解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之后,为了尽快回款,我们律师事务所在2012年7月3日接到当事人的委托之后,马上对本案的租金进行了仔细的核算,收集了本案大量的证据,仅仅花了2天时间就把前期的准备工作做完了,并于2012年7月6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提交了上诉状之后,我们又积极地和被告公司取得联系,冻结了被告公司的账户,使被告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被告公司为了降低公司在日常营运中的损失,被迫接受与我方当事人就结算日期这一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与我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就归还所欠租金的数额、方式等内容于2012年8月1日签订了协议。整个案子从我所接手到最终结案,我们仅仅花了22天就为我方当事人要回了1080000元的租金、赔偿费、违约金等费用,这让我们的委托人也赞不绝口并表示了将和我所长期合作的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