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别让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我国于2012年初实施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意在通过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功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近日,民盟江苏省连云港市委开展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情况的调研,中小企业普遍反映这项政策的实施初衷很好,但期待中央乃至地方能制定更加贴近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的执行细则。
我国于2012年初实施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意在通过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功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近日,民盟江苏省连云港市委开展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情况的调研,中小企业普遍反映这项政策的实施初衷很好,但期待中央乃至地方能制定更加贴近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的执行细则。
一是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不透明
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要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但通过公开渠道了解,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年度总结中只反映全年采购规模,涉及的只是节约了多少财政资金,未明确公布统计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的具体数字,这一面向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不透明,让想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建议各级财政特别是政府采购部门,要分季度或年度,将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数据明确列示,在门户网站上为中小企业如何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的指导,吸引中小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发展壮大。
二是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但翻阅“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现,绝大部分的招标要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种形式上合规的招标公告其实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借助联合招标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通道,让想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建议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大招标公告审查,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式的招标公告数量。对无特殊需要的采购事项,不得拒绝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三是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优惠政策执行不力
目前许多地方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这些政策是想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一条通道,然而实际执行不力。
在各级财政部门相关政策的要求下,中小企业获得了银行的优惠政策,但银行并未积极执行。这是由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贷款存在“短、频、快、少”的特点,而银行内部审批流程固定,银行的收益因为优惠政策而减少,所以从盈利性角度出发,银行更加偏重于保障重点优质的贷款大客户,必然导致对中小企业贷款“挤出效应”。
建议央行应指导银行开发更人性化的产品,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单独考核,如对银行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信用融资额度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各地方财政部门与银行协商,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以真正调动银行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积极性。
(来源: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