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再推无纸化改革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海关总署12月4日发布2015年第55号公告,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通过预录入系统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海关总署12月4日发布2015年第55号公告,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不再以纸质方式办理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新系统上线后,我们直接在公司的电脑上就可以进行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申请,不用再递交纸面单证,海关直接通过电子审核,最终结果也可以在我们自己的电脑上查询,方便快捷很多。”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报关经理杨敏表示。
据悉,公告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以下简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同时,当事人应在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海关办理后通过预录入系统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预录入系统查询已提交的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办理进度。对于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发起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确认。当事人应通过预录入系统及时查询并在5日内向海关确认“同意办理”或者“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当事人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视同当事人已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而对于部分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情况,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运用该系统,企业可以实时进行申请并获知办理进度和海关意见,并据此安排后续工作,办理海关业务更快捷了!”宁波海关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