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发布
加快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允许非金融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加快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允许非金融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
□本报记者 高改芳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17日正式发布《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这是上海自贸试验区“金改40条”印发后发布的第一项实施细则,体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具有重大实质意义。
实施细则在外汇管理方面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
一是允许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赋予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二是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允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三是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
四是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是加快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实施细则明确了上海自贸区率先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改进融资租赁外汇管理等一系列资本项目改革措施。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跨境投融资。
二是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理念,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减少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切实提升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推动外汇管理监管方式从行为转向重点主体,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测分析。
三是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提升跨国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促进总部经济集聚。
四是进一步拓展区内银行外汇交易业务的服务范围,率先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五是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一是降低门槛要求。对于区内企业备案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备案条件中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可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门槛较区外显著降低。
二是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外汇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可借入外债额度标准为企业净资产的1倍且资产负债率≤75%。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该政策突破了现有中资企业无法借外债的限制,并拓宽了外债结汇资金用途。
三是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6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资金的10%结售汇。该政策有助于帮助离岸资金上岸,支持境内设立资金运营中心。
四是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成员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五是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六是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