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平:商业银行行为风险及其防控初探
2008年金融危机中,美国部分金融机构不当销售按揭担保证券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直接导火索。金融危机之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又相继发生了不当销售、操纵价格、违反制裁、纵容洗钱、内幕交易等一系列丑闻事件。
2008年金融危机中,美国部分金融机构不当销售按揭担保证券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直接导火索。金融危机之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又相继发生了不当销售、操纵价格、违反制裁、纵容洗钱、内幕交易等一系列丑闻事件。面对金融机构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对传统金融监管机制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行为风险监管的理论,并做了相应的探索和实践,成为金融危机后监管改革的潮流。自此在全球范围内,金融机构纷纷开始研究并加强行为风险的防控工作。
一、行为风险及其类型、特征和表现
(一)行为风险概念及行为监管目标
1. 行为风险概念的提出。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在传统的审慎监管机制下,风险均是以金融机构或金融体系本身为出发点,集中于防范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对金融机构或金融体系造成的负面影响,忽视了对金融机构行为的关注,以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以及金融市场诚信和竞争有效性的保护。金融危机后,借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提出的“双峰监管”理论,2011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upervision Authority,FSA)在其发布的《零售行为风险展望》(Retail Conduct Risk Outlook)中指出,零售业务的行为风险(conduct risk)是金融机构零售业务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不良后果的风险,如隐瞒产品信息、销售误导/欺诈、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歧视以及不当债务催收等,这些风险有的以个案形式出现,有的也会在行业内大面积发生。
显然,行为风险在定义上把客户利益放在了核心位置,行为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均围绕着客户利益是否可能受到侵害而展开。由此,也似乎行为风险是因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而给客户造成的风险。但是,再进一步理解,如果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失造成风险,最终是要金融机构承担的。这样就可以更清楚地理解“金融机构业务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不良后果的风险”的含义。
2. 行为风险形成的原因。FCA年度风险展望当中指出,产生行为风险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内在原因、结构和行为原因、环境原因。内在原因包括信息不对称、金融服务能力不足;结构和行为原因包括缺乏竞争力、经营文化和激励机制、利益冲突;环境原因包括监管和政策变化、技术发展等。
3. 行为监管目标。在FCA年度风险展望当中,将行为监管的目标定位于消费者保护、维护市场诚信、促进竞争的三大目标,并依据这三大目标开展监管工作。由此,行为风险和行为监管成为近年来英国金融监管和驻英金融机构的关注焦点,后来为国际组织、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金融机构所广泛使用。
(二)行为风险事件的主要类型
金融机构的行为风险名类繁多,影响大小不一,但从国际金融监管视野来看,各项事件的违法违规事由总体相对集中,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 金融机构的重大犯罪行为。包括操纵市场利率、违反制裁法令等。此类事件严重破坏了银行业的诚信,监管机构对此往往是出以重拳治理,几张史上“最严厉罚单”皆是针对此类行为开出的。例如,2015年4月德意志银行与美国司法部、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等监管机构达成和解协议,接受对其操纵伦敦银行同业间拆借利率(Libor)行为的指控,同意向英美两国监管机构支付25亿美元的罚款,并表示已经解雇涉案工作人员。2014年法国巴黎银行被美国司法部指控为美国实施制裁的国家转移资金,被处以89.7亿美元罚款并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同时终止特定美元结算业务一年。
2. 金融机构纵容犯罪的行为。包括违反反洗钱法规、协助客户逃税等。在此类事件中金融机构最初并非违法犯罪主体,但由于其管理不力,而使相关犯罪行为影响了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例如,2012年汇丰银行因被指控在防范洗钱、贩毒和恐怖组织融资中存在严重缺陷,而向美国监管机构支付19.2亿美元的和解金。2014年瑞士信贷承认帮助美国客户逃税并承认刑事指控,同意支付26亿美元罚金。
3. 金融机构的一般不当行为。包括不当销售金融产品、不当处置客户资金、操作交易失误等。此类事件多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而引发的。比如英国金融机构不当销售还款保障保险(PPI),2012年的“伦敦鲸”事件等。
4. 金融机构员工的个人犯罪行为。包括内幕交易、魔鬼交易员等。在此类事件中,员工的个人犯罪行为对金融机构产生了不利影响。例如,英国巴林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都因为“魔鬼交易员”违规操作而最终(濒临)破产,足见其破坏力惊人。
(三)行为风险事件的特征
1. 行为主体对风险事件的发生持有主观故意。行为风险产生于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借鉴心理学和审计学的相关理论,一个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拆分为以下要素:首先,行为都有一定目的,即行为主体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达到某种结果。在行为风险事件中,目的一般是谋取不当利益或掩盖损失。其次,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动机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风险事件的动机可能是个人贪欲,也可能是行为主体承受了较大的业绩考核压力。最后,行为主体需要为实施行为寻找机会,行为风险常见的机会包括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缺乏惩罚措施、信息不对称、能力不足等。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不仅对行为风险事件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有影响,对行为风险的判定和处理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2. 行为风险事件可以为行为主体攫取大额收益。与其他风险会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不同,行为风险在开始阶段反而会给实施行为的金融机构或员工带来经济收益或减少相关损失。例如,通过操纵利率,国际金融机构可以使衍生品价值向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变动,极其微小的利率改变都将带来巨大的衍生品实际价值改变。在不当销售方面,FCA认定英国CPP集团于2005年1月到2011年3月期间,不当销售保险440万份,共获利3.54亿英镑。在中国,私售有限合伙基金的佣金收入也十分丰厚,不少机构私下可以给出5%甚至更高的销售回扣来吸引银行员工利用手上的客户资源来销售相关产品。
3. 行为风险的发生具有极强隐蔽性。从消费者个体的角度看,不当销售对消费者财产权益的损害并不会立即产生。如私售理财往往要在产品到期不能支付时才会被发现,而最终解决还需要漫长的监管调查或司法程序。从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看,对金融业诚信度的蚕食则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如2008年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扩散到整个金融市场,影响了消费信贷和企业融资。在之后的几年内,银行业的融资市场陷入了缺乏信任的困境之中。这种情况给金融机构发现和解决行为风险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四)行为风险的表现
当前,中国利率市场化刚刚放开,金融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行为风险形势相对没有发达国家复杂,有些问题仍处于初期阶段。总体来说,中国金融机构行为风险主要表现为:
第一,业务推介与产品销售。作为适应市场竞争、增强盈利能力的客观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各式各类的推介和销售活动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虚假宣传、捆绑销售、误导销售、员工“飞单”“私售”未经授权产品等问题反复出现,特别是结构化产品、另类投资产品、保险产品等复杂性、高返佣的产品出现问题的潜在风险较大,如不能保证按时兑付,将产生严重后果,这两年在一些金融机构中已经有所发生。
第二,服务收费和利息收付。尽管通过专项治理银行业乱收费问题已经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在个别服务项目收费、实际计息日期计算、信用卡罚息、理财资金在到期日与到账日之间不计息等一些问题上,社会公众、监管当局与金融系统的认知存在显著差异。
第三,个人信息泄露。部分金融机构存在由于客户信息保护不当,出现内外勾结将部分客户信息外泄甚至在市场上买卖的情况。
第四,不当债务催收及抽贷。为避免经济下行期不良资产的攀升及对异常事件的迅速反应,国内许多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不当债务催收以及直接和变相抽贷、断贷(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的诚信,加剧了企业资金流的紧张和市场上的逆向选择行为。
第五,融资公司跑路。个别投融资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许诺高额回报或超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为诱饵,最终当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或手中资金较多时,突然跑路,造成客户资产损失。
二、行为监管及其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行为监管的国际做法
1. 英国经验。英国2010年对《金融服务法案》进行了大规模修改,撤销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一是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二是设立审慎监管局(PRA),负责存款机构、保险机构和系统重要性投资银行的审慎管理;三是设立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行为监管和部分机构的审慎监管。
2. 美国经验。美国并未像英国等国设立独立的行为监管机构,但仍将加强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美国在2010年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将原分散在各个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全面整合移转至该署,赋予其规则制定权、裁量权、执行权等多项权力,确保其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该机构虽设立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
3. 澳大利亚经验。澳大利亚也是“双峰”监管的典型。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作为一个审慎性监管机构,监管吸储机构,包括银行、房屋互助协会、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和大型养老金(退休养老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作为行为监管机构,负责澳大利亚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健全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活动,发布指导方针、最佳实践、监管指引和行为准则并拥有执法权。
4. 中国目前的做法。近年来,为应对上述行为风险逐步显现的态势,中国加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2011年以来,中央编办先后批复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开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对比国际经验,中国的行为风险监管模式属于一种分业监管框架下,在既有监管部门内部各自成立独立司局的“内双峰”模式。中国金融业“十二五”规划还提出,将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着重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申诉处理和处罚机制。这些情况表明,虽然行为风险监管理念尚未全面引入,但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监管的重要议题。
(二)行为监管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从监管实践来看,行为风险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的监管制裁,也包括间接的财务损失和声誉风险方面的影响。
1. 数额巨大的监管处罚及损害赔偿。根据英国行为成本项目(Conduct Costs Project)研究基金会利用公开资料对国际银行业接受处罚情况跟踪研究得出的数据,2008~2013年10家顶级银行因不当行为交纳了1 000亿英镑的惊人罚款(见表1)。中国商业银行虽然未遭国际监管处罚,但国内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如发改委自2013年10月到2014年年底对各类商业银行150家分支机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实施经济制裁15.85亿元。可以说“法律风险正取代信贷风险”成为关键不确定因素。
2. 为遵守与监管当局达成的和解协议,合规风控成本持续增加。如汇丰银行2011年以来合规部门的员工人数翻倍,2014年监管与合规成本高达24亿美元,同比增长50%。
3. 对行为风险的监管调查和解决过程十分复杂,需投入大量资源。如在德意志银行操纵Libor案中,2013~2014两年间,德意志银行所牵涉的监管调查多达180起,刑事诉讼1 000多单。在中国,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不能兑付,往往会引发集访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这些问题要投入大量的资源,致使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4. 声誉风险的重大影响。监管处罚和赔偿金额上升,以及合规、风控成本上升抵消金融机构收入增长的同时,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的金融企业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影响了企业的投资价值和股东利益。
另外,由于行为风险造成对消费者群体损害后,引发群体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金融机构忌惮于市场声誉风险影响和监管当局的处理压力而采取的各种不宜对外披露的低调赔偿/补偿、变相兑付、暗中退保等处理方式及其带来的财务支出,也可以看作是行为风险的成本。
三、商业银行行为风险与审慎监管体系下相关风险的比较分析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根据风险性质的不同,在资本监管体系下将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划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类,并将敏感性较差的法律合规风险归入操作风险,对于其他敏感性不足的风险归入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进行管理。考虑到风险类型之间的可比性,本文主要就行为风险与BASEL风险管理体系下的三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进行比较。
(一)行为风险与三大风险的比较
1. 引发因素。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对银行而言是一种外生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交易对象违约以及交易对象信用评级、履约能力的变动;市场风险则由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引发。操作风险的风险因素中,除外部欺诈外,很大比例来源于银行的业务操作,属于金融机构的内生风险。而行为风险的引发因素主要是金融机构及其员工的各种不当行为,随着行为风险范畴的不断延展,信息系统失败和内部管理漏洞等因素也被囊括在内,总体来说也属于内生风险。
2. 主观影响。三大风险主要是基于客户信用、市场变化、员工操作等内外部环境而形成的风险或损失,具有突发性、偶然性及难以预测的特点,且风险事件发生本身往往独立于人的意愿。而行为风险是金融机构或者员工为获取不当利益或掩盖损失而主动实施的行为,行为主体对自身行为的主导性比较明显,在主观上存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诘责的故意。
3. 发生领域。三大风险发生的经营管理领域十分广泛,在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都有所体现。而行为风险主要存在于交易业务中,国内外频发的不当销售、操作利率等不当行为都是由于在交易过程中有利可图,行为主体才不惜以牺牲消费者权益或市场诚信为代价而为之。揭示行为风险发生领域相对集中的特点,有利于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为风险防控工作。
4. 管理手段。在巴塞尔风险监管体系下,三大风险主要是纳入第一支柱进行管理,保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三大风险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不同的备选方案,并对商业银行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提出了具体要求。而行为风险目前还没有实现科学的风险计量方法,其防控也主要是在原有的操作风险内控体系基础上开展,尚未形成一套独立的风险防控体系。
5. 风险容忍度。金融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确定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由于在实际经营管理中,三大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其发生不能避免,金融机构可以设定相应的风险容忍度来对其进行管理。而行为风险是行为主体主观故意实施的行为引起的,金融机构对其的态度应该是“零”容忍。
6. 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性。三大风险中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是一个中性概念,既包括含潜在的损失,也意味着潜在的获利机会,是金融机构的利润来源。金融机构通过经营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在风险中获取利润。而操作风险则意味着金融机构纯粹的损失,是一种管理成本,不能带来利润。相比之下,行为风险带给金融机构的则是先收益后损失,最终的损失可以看成是对前期不当收益的一种抵偿。但从收益和损失两者的金额上看,行为风险对金融机构而言仍然是得不偿失的。
7. 损失影响。三大风险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实物资产损害等方面,而行为风险在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的同时,会给消费者和金融市场带来损害。以私售这种特殊的不当销售行为为例,来具体分析风险事件在不同方面产生的影响(见图1)。在审慎方面,私售行为使原本可以在银行续做的理财业务被其他机构抢占,同时还造成了客户存款的流失,对银行本身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收入都产生了影响。在行为影响方面,私售行为到期不能兑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在触发监管处罚造成财务损失的同时,声誉损害会促使银行营业收入下降。而金融机构审慎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将破坏客户对银行机构的信任度,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经营的失败。可以说,行为风险与操作风险的具体事件是高度重合的,但事件的影响,以及风险传递的路径完全不同。
图1 不当销售行为的影响
(二)行为风险与合规风险比较
行为风险与合规风险在风险引发因素上相似,都是违反了监管要求。但又存在一些区别:
1. 行为风险涉及规则的保护对象更为集中。合规风险是指对各类规则的违反,包括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覆盖面十分宽泛;而行为风险将规则限定于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公平竞争等领域。
2. 行为风险更强调对原则的遵循。行为风险是对英国金融监管的一些早期概念的延续,包括公平对待消费者、基于原则的监管、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管等理念。在原则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针对监管对象设定预期的监管目标,并指导监管对象实现上述目标。FSA认为,原则监管模式是“在可能的情况下,不再通过详尽的、事先设定的监管规则以及各种监管措施来监督监管对象如何开展业务活动”。而监管对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使经营目标和业务流程契合监管目标的要求。”因此,原来对监管规则进行“勾选框”的合规管理方法已不适用于行为风险管理。在现实中形式要件合规,但是实质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当销售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的。
四、商业银行行为风险防控措施
国内外金融业内层出不穷的行为风险事件表明,金融危机以来资本量化管理方法,以及传统的“三道防线、岗位分离”等内控手段,在行为风险管理方面已明显不足。商业银行需要不断加深对行为风险的理解,在综合运用合规、操作风险、预防金融犯罪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职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识别、监测和防范手段,从而构筑行之有效的行为风险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司治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商业银行片面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是诱发侵害客户权益和市场诚信行为的重要原因。为此,商业银行需要在经营模式和企业文化中,充分考虑到客户利益,在整个机构内切实形成客户利益至上理念,以及正确的发展观、业绩观和风险观,从根源上杜绝行为风险事件的发生。
1. 建立行为风险管理架构。商业银行应遵循国际、国内行为风险监管要求,将行为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厘清行为风险与其他风险的关系及边界;制定行为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明确各业务条线和业务单元的工作职责,形成清晰的行为风险管控流程和工作规则。
2. 推动业务决策模式满足客户权益保护要求。商业银行应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面明确对不当行为进行管理的高层基调,把维护市场诚信和客户权益置于业务发展的核心位置,并将这一理念融入产品设计、业务运行,再到市场营销、一线客户服务的整个经营流程;健全行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在管理决策行为中,可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客户利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科技环境的变化,以及客户的需求,对行为风险做出战略分析,并就经营目标、业绩政策、薪酬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
3. 营造“做正确的事情”的企业文化。除了引导员工形成诚实守信、爱岗尽责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习惯,商业银行需要参照行为风险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培育员工形成一种针对维护市场诚信和消费者权益的专业素养,以及对风险后果做出初步判断的能力;鼓励员工在做到“要求的事情”的基础上,向做“正确的事情”以及“好的事情”的目标努力。引导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业绩观,让员工知道公司利润和个人薪酬是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行为的动因,“好的行为就是好的业绩”。
4. 废除助长不当行为的薪金和激励处罚机制。商业银行可借鉴国际实践经验,全面梳理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完善补充激励体制考核指标,既要保证服务结果客户满意,也要维护销售过程公平;既要考虑促进业务发展,也要保证销售行为的质量与合规,确保各层级建立起完善、科学的绩效考核分配制度。同时,考虑收紧薪酬与激励制定权限,减少由分支行兼具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而引发不当销售行为的可能性。加大对不当行为的问责处罚力度,有效发挥惩戒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内控结构与监督措施
英国国会对花旗、德意志银行等全球大型商业银行内控架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银行业内普遍采用的“三道防线”内控模式不能有效担负起防控风险作用。一方面,在基层机构承担第一道风险防控的网点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个人绩效收入往往与网点绩效挂钩,其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单纯依靠网点机构无法达到防控风险、监督违规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庞大的规模和复杂的业务给风险与合规部门带来了挑战。面对日益纷繁的产品结构和业务流程,风险与合规部门难以详细了解业务细节,在实际开展风险与合规审查时,往往是勾选框式的例行公事,缺乏对业务和产品相关风险的职业判断。
1. 完善内控“三道防线”。中国商业银行在进行相应的银行内控体系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突出对销售关键岗位的监督,在岗位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各岗位均在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一是通过加大管理问责力度,强化第一道防线风险防范责任意识,进一步明晰第一、二道防线职责边界。二是通过“基于判断”的管理方法,完善风险与合规部门专业判断,提升其履职能力。三是通过在机构治理层层面,考虑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确保内控、内审部门独立性(见表2)。
2. 充实内控监测手段。金融机构应充分借鉴行为风险积极介入式的监督方法,强化内控分析检测手段,挖掘和展示各类信息所蕴含的风险线索和变化趋势。在充分运用好内控监测分析模型和系统等“线上”监督手段的基础上,研究建立违规举报、客户回访等“线下”监督手段,构筑起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线上”与“线下”、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动态、立体、复合式的行为风险监督体系。(1)利用信息系统分析筛查异常行为。银行业机构可通过构建信息监测系统,收集充分及适当的信息用以监控正在销售的产品,以及识别处于高风险的销售人员,分析销售行为变化趋势及其成因。对于私售等具有“离线”特征的不当销售行为,可通过对大量不同人员的资金转入同一账号等异常情况,以及“资产管理”“基金”“投资公司”类客户加大排查力度,配合其他渠道发现的违规线索,引导对不当销售行为的精确定位排查。(2)完善营业网点理财办公区监控录像及录音设置。录音录像是明晰银行与客户责任,保护银行及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在外资银行销售中较为常见。中国商业银行有必要研究制定在营业网点理财室等个人客户经理办公区域设置录音、录像设备的统一标准,明确影像、录音资料的保管期限。(3)拓展第三方信息收集渠道。一是充分利用客户回访。可以考虑建立由利益不相关方独立实施的经营质量监督机制,由不受此项销售考核影响的专门人员对辖内网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了解掌握个人客户经理销售行为,发现重要违规线索的目的和内容,在不影响客户服务感受的前提下,发现重大违规线索,及时采取整治措施。
二是重新定位银行“神秘人”角色。“神秘人”原指受上级行委派,以客户身份对营业网点服务情况、客户对网点服务的意见与建议等进行暗查和暗访的人员。银行神秘人制度可用于对不当行为的监督检查,在英国FSA有关案件中调查处理中已有先例。中国广东、重庆地方银行监管机构目前也鼓励银行逐步推行“神秘人”制度。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通过内部组建专门的队伍或外包等形式,收集分析“神秘人”暗查和暗访结果,再开展有针对性的定位排查。
三是鼓励信息举报。在行为风险监管领域,最为著名的举报制度是美国证监会(SEC)根据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推出的“全民举报”措施“吹哨者计划”,以重点打击市场操纵、财务信息不透明和上市信息作假等金融犯罪。瑞银国际在瑞士的秘密账户即是瑞银集团的前银行家揭发的。商业银行可借鉴此类经验,研究开通层级较高的举报渠道,在保护举报者的隐私不被泄露的同时,鼓励提供不当行为有关信息,发现有价值的举报信息和违规行为线索。可考虑在总行信息平台中设置违规举报专栏,并确保举报人的隐私安全,建立起全员参与的监督举报机制,对提供举报信息、线索的有功人员,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三)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相较于其他商品,金融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须承担较重的提示义务。在收费、销售等不当行为高发的业务领域,商业银行应考虑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对客户的产品信息披露服务,披露内容全面覆盖销售银行及代销产品或服务的渠道、流程、费用等相关规定以及产品有关信息,充分提示相关风险,避免客户投资非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杜绝私售等现象。
1. 信息披露应真实、完整、易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实告知原则,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消费者判断和选择的资讯,包括对产品有利和不利的信息,不能有重大遗漏或隐瞒;尽量使用浅显易懂、清晰直白的语言,帮助消费者有效地理解相关信息。
2. 信息披露应充分、及时、有效。商业银行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要做到全方位和全程的信息披露,在业务的前、中、后各个阶段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及时向消费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披露,确保消费者充分获得相关信息。
(作者系中国工商银行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原文刊载于《金融论坛》2015年第11期)
来源:金融论坛(ID:finance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