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
10月7日,德意志银行宣布三季度将出现62亿欧元巨亏。尽管德意志银行的亏损预警在表面上来自分散的业务部门,但是这些原因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衍生品业务有着密切的关联。
10月7日,德意志银行宣布三季度将出现62亿欧元巨亏。尽管德意志银行的亏损预警在表面上来自分散的业务部门,但是这些原因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衍生品业务有着密切的关联。
案例分析:德意志银行巨亏
德意志银行10月8日意外宣布第三季度税前亏损将达到62亿欧元或70亿美元。原因是投资银行部门业务下滑、大规模减持及剥离银行德国邮政银行。比如为投资银行业务减值23亿欧元,为零售银行Postbank减值35亿欧元、为手上中国华夏银行的股权减值6亿欧元等。
亏损直接原因——减值与增加准备金
从德意志银行的公告来看,导致2015年第三季度预计亏损的直接原因为资产减值和准备金的增加。具体包括三个事件:一是公司银行与证券部门(CB&S)以及私人与商务客户部门(PBC)的全部商誉与部分无形资产的减值,约为58亿欧元;二是由于战略意图改变导致对华夏银行股份重新估值,这部分股权减记约为6亿欧元;三是预计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诉讼损失准备金,约为12亿欧元。其中,导致最大损失的商誉与无形资产减值由更严格的资本监管规则和对德国储蓄银行的剥离所引起。
但是,德意志银行强调这些资产减值未对其监管资本比率产生显著冲击,按照《欧盟监管资本要求》(CRR)和《资本要求指引》(CRD)计算的一级普通股权益比率仍可达到11%左右,处于较为安全的水平。
亏损深层原因——来自衍生品业务的冲击
尽管德意志银行的亏损预警在表面上来自分散的业务部门,但是这些原因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衍生品业务有着密切的关联。
商誉与无形资产的减值是为了适应资本监管规则的调整。在次贷危机之后,强化衍生品业务的监管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监管变革的主要趋势。德国顺应这一金融监管改革趋势,逐步修改《德国银行法》、《德国偿付能力规则》等法规,引入比巴塞尔协议2和巴塞尔协议2.5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指引4》(CDR4)监管框架。按照新的监管框架,银行需要对波动性强的互换合约及其他各类衍生品合约采用新的估值方法并预留大量准备金。因此,德意志银行对商誉与无形资产减值进行调整的深层次原因是为了适应更严格的衍生品监管规则对其庞大的衍生品交易的影响。
华夏银行和德国储蓄银行的减值是德意志银行既定的发展战略。在2015年第二季度的季报中,德意志银行将其发展战略描述为创造客户驱动型且更具有可持续性的特许权价值,以及将零售业务重塑为领先的数字化咨询银行。这一战略实际上是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并弱化传统的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剥离德国储蓄银行和调整华夏银行持股的战略意图均是这一战略的具体实施。一般而言,在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时,最重要的不是资金,而是长期积累的交易网络和从业经验。从德意志银行的资产负债构成来看,衍生品占最大比重,这表明德意志银行在投资银行业务上的竞争优势主要是衍生品业务优势。德意志银行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强化,也只能基于对现有衍生品业务的重组与优化。因此,德意志银行对华夏银行和德国储蓄银行进行减值的深层次原因仍然是基于对衍生品业务优势的权衡。
德意志银行的大部分诉讼与衍生品业务相关。次贷危机以来,全球出现对金融机构在衍生品交易中的误导与关联交易进行诉讼的浪潮。作为全球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德意志银行同样面临多项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庭外和解或罚款费用非常高昂,迫使德意志银行计提更高规模的诉讼准备金。在或有负债项下,德意志银行列举了面临的诉讼,其中的绝大多数诉讼发生在衍生品市场或是对衍生品市场产生巨大影响的原生金融产品市场。
市场垄断地位汇集金融危机冲击
德意志银行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全球衍生品市场并非理想中的完全竞争市场,大型金融机构凭借其专业优势和较高的交易规模很容易获得一定的垄断地位。2014年年底,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名义本金额为630.1万亿美元,约合518万亿欧元,而德意志银行的场外衍生品名义本金额为47万亿欧元,占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的9%,尤其在股权衍生工具市场和固定收益市场中,德意志银行的市场份额接近或超过10%,处于更强的市场垄断地位。德意志银行的市场垄断地位已经引起全球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欧洲、北美和亚太等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纷纷对其在欧洲银行间欧元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和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上的操纵行为展开调查,欧盟金融监管机构也在2013年12月对德意志银行和其他三家银行开出1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
垄断地位弱化了风险分散能力。衍生品市场的垄断地位使得德意志银行具有更高的议价能力,从而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风险也随之而来。衍生品并不能消除风险,只能转移风险,当一个交易者利用衍生品实现风险对冲之后,其风险便由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承担。对德意志银行而言,持有衍生品的名义金额远远超出其资产规模,这表明衍生品主要是对冲操作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对冲德意志银行自身的风险。利用衍生品市场的垄断优势,德意志银行可以通过对冲操作将风险敞口留在具有较高的议价能力的市场上,从而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获得更高的垄断利润。较高的垄断利润促使德意志银行不断增加其衍生品规模,最终在部分衍生品市场形成以德意志银行为主的少数金融机构与其他多数金融机构对赌的局面。这是一种风险的集中机制,并且风险一旦集中便很难分散。一方面,在自身具有垄断优势的衍生品市场上已经形成对赌局面,难以将此类衍生品售出,另一方面,利用其他衍生品市场进行的对冲通常是不完全的,巨大的衍生品规模使得不完善对冲中的风险充分暴露。因此,德意志银行在衍生品市场的垄断地位一旦获得便不会轻易失去,在垄断地位支撑下的衍生品交易也就变成了单向的风险集中机制。
集中的风险使之成为危机的冲击重点。随着风险的汇集,德意志银行在金融危机中也受到更大的冲击。对冲组合的构造涉及多种衍生工具,无论是已经结束的次贷危机,还是尚未结束的欧债危机,都会通过一系列的衍生品将风险传导到德意志银行。为将风险敞口集中在具有垄断优势的衍生品市场,德意志银行需要完善且完美的对冲,尤其是未对冲违约风险的合约需要完全履行。但是,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违约与潜在的违约成为衍生品市场的常态,在危机之前设计的完善对冲组合也就难以实现。更重要的影响则来自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2013年,国际金融监督和协调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德意志银行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在风险集中导致资产具有更高风险权重的背景下,德意志银行将不得不承担更大的资本充足率压力。
金融衍生品发展过程当中面临的风险
市场方面的风险
市场信息在披露的过程当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方式简单、信息量小,因此在披露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市值信息,这就直接缩窄了人们对金融衍生品的认识渠道。如今我国大多数银行对于金融衍生品仍然缺乏相应的管理方面的经验,对于潜在的风险在认识上仍然表现得不够充分。特别是根据以往的管理经验,风险通常体现在政策、操作、信誉以及关联等几个方面。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大部分的投机行为都能够在金融市场里真正得以实现,投机的行为在市场当中普遍存在,大多数银行开始针对投资者的行为模式进行产品研发,因此一般都会采取一些风险较高的策略来追求更高的利润价值以及市场份额。
法律方面的风险
在国外金融市场当中,为了降低和有效的控制金融方面风险,开始在法律方面进行不断的探索,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已经真正建立起一套非常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在这一体系当中,对于银行所研发的金融衍生品都有了比较深而广的规范。由于我国拓展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起步比较晚,且真正的起点也非常低,所以一直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对此进行规范和引导,甚至目前多数已经颁布出台了的法律和法规也仍然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
操作方面的风险
我国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缺乏相应的机构来对金融衍生品进行开发和运作,并做好系统方面的管理,然而却缺乏较为长远的协调、规划以及配合。因此,其在真正运作的过程当中,有很多商业银行都只是下达了相应的金融衍生品的完成计划,而对于怎样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和发展方面的水平等仍然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有效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很容易促使基层人员在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开发当中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局面,因此直接提高了其操作运行的难度。而且金融衍生品所牵涉到的知识层面比较广泛,所以就需要由一些高能复合人才来进行。这都是由于人才资源的匮乏所导致的,很多银行内部的开发研究人员,缺乏较高素质的专业知识型人才。
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措施
建立风险管理部门
我国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不够独立而导致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联过分密切,且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和风险都有着同样的发展趋势,直接指出风险管理部门无法真正发挥出其本应具有的作用。特别是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程序当中,一定要构建起一个真正独立的办事部门,而且在对部门业务的处理上需要做好明确的区分,并紧跟其风险管理的具体状况进行监控、识别和报告特别是在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设计运作和推广的过程当中,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必须要对金融衍生品在各个环节当中的风险状况进行密切的关注,如果发现异常必须采取相应的风险措施来应对。
加强风险管理意识
树立风险管理意识能够有效将风险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行动当中,所以就必须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坚持以减小金融衍生品的风险为基础。在对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工作当中,全体人员都必须要有风险的意识以及观念,必须明白其在经济层面的重要地位。而且,各部门之间也必须要做好沟通、合作、监督,必须执行好各项制度措施,要处理好业务过程当中产生的风险问题,将风险意识转化为具体的管理步骤。
加强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完善与否,对其风险管理的成功有着巨大的牵动作用。在实践工作当中,必须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合理合法性质进行有效的审计,并对其风险做好定期的检查,严格考察其风险管理在组织结构上的科学性。同时也必须做好内控制度,针对操作流程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好定期的审查,并在审计的过程当中不断的完善。
加强信息系统控制,完善监控系统
建立科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制度,包括严格进行业务主管、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及技术维修人员的权限划分,严禁系统设计、软件开发人员介入实际业务操作,实施有效的用户管理和密码(口令)管理,对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设置必要的日志,以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注:本文摘自银通智略报告《银行风险管控实务》(2015年11月)
来源: 银通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