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您应该知道的8个小常识

2015-12-10 10:451782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9个部委《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明确自10月1日起在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展开新政策试点。2013年9月,广州获批成为第六个跨境商务进口服务试点城市。试点以来,在广州海关备案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超过700家。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9个部委《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明确自10月1日起在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展开新政策试点。2013年9月,广州获批成为第六个跨境商务进口服务试点城市。试点以来,在广州海关备案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超过700家。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海关总署自2014年2与10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从此跨境电商有了自己单独的监管代码。


2014年2月14日,全国首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代码9610)的出口汇总报关单在广州海关办结通关手续。




目前,跨境电商业务主要包括零售出口、直购进口、网购保税进/出口及一般出口5种模式。网购保税进/出口业务还涉及账册管理。


广州海关关区范围内已成功开展零售出口、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三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并在积极探索跨境一般出口业务,丰富跨境进出口业务模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规定,“……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其中明确“个人”是指境内居民,不适用在境内工作、生活的非居民





跨境进口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具体禁限物品目录按照《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执行。





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个人物品,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在广州海关通关的个人物品,可以通过广州海关官网或“广州海关12360”微信进行个人税单查询。





参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跨境网购进口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目前在广州市内部分大型购物中心都开设有跨境电商体验店,但其中的商品并非全为通过跨境电商贸易形式进口的货物。如为完税商品,可以即买即提;如为跨境电商货物,则需要在网上提交订单,稍后到店提取或邮寄。


来源:广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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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电商 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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