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全球化的建议: 建立“一带一路”国际联盟

2015-12-02 14:291018

但由于中国企业全球化发展的时间较短,加上制度、语言、文化、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国企业在全球化过程中面临比其他国家企业更为复杂的形势与风险。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文/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王辉耀、孙玉红、苗绿


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达到1400亿美元,已与外商来华投资实现初步平衡,成为全球对外投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深度调整以及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推进实施的大背景下,众多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在即将到来的“十三五”时期,中国企业的全球化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但由于中国企业全球化发展的时间较短,加上制度、语言、文化、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国企业在全球化过程中面临比其他国家企业更为复杂的形势与风险。


2014年以来,中国与全球化智库通过对已“走出去”企业的考察、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采访以及多种形式的论坛研讨和问卷调查等,对中国企业在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析。根据中国与全球化智库的研究,我们发现中国企业“走出去”存在一些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中国与全球化智库在大量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发展建议:


(一)加快推进中国标准“走出去”。


标准是一个国家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手段,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掌握了标准就掌握了国际竞争的话语权。要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中国与全球化智库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促进国内标准的统一与更新升级。目前中国国内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等,部分标准较为宽松,与欧美发达国家标准水平有一定差距,尤其是部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落后于国际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推动中国标准的升级,促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提升中国在国际标准体系中的参与度与话语权。政府应加强与国际各标准组织的合作,安排中国员工到各标准组织任职,在国际标准制定中体现中国意志;


与欧美标准大国合作,开展标准互认工作。欧美国家经济发达,除这些国家本身外,亚、非、拉很多发展中国家也采用欧洲或美国标准,中国应与这些国家的标准委员会合作,拟订标准互认清单,开展标准互认;


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成为国际标准。通过对外援助、贷款、对外工程承包等附加条件方式把中国标准带出去,形成中国标准的突破;


通过样板工程推广中国标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是未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点区域,可以通过在这些国家建立样板项目,建成中国标准的示范工程。


此外,国家也要做好中国标准的翻译等服务工作,提供不同语言的中国标准,助力企业“走出去”。


(二)加大金融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


纵观欧美地区对外投资大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历程,各国的金融政策在促进对外投资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虽然我国已出台了很多规定与意见措施,但目前能满足企业对外投资需求的金融政策制度还很不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们认为,可以考虑从四个方面促进中国金融业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


一是积极参与推进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构建,推进国际货币体系的多元化,提升中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实现中国由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的转变;


二是大力推进人民币的区域化与国际化,人民币的国际化可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便利化,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降低成本和规避风险,中国应首先推进人民币在亚洲的区域化,亚洲的东南亚国家是中国对外投资流量与存量最大的区域,以亚洲为基础,实现人民币的区域化,有利于促进中国在这些国家与地区的投资,同时需要建立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推动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逐步扩大人民币国际化范围;


三是加大国内金融体制改革开放力度,建立大型国有银行、中型商业银行与小银行相结合的银行群落,增强银行金融机构对“走出去”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走出去”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市场化的保险体系,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提供风险保障;


四是建立更多的“走出去”政策性基金,推动国家主权基金、政策性基金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


(三)提升海外投资信息服务水平。


根据中国“走出去”信息服务现状,中国与全球化智库认为,相关部门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对“走出去”的信息支持:


一是建立“走出去”数据库,收集各国投资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对信息进行提炼和整理,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是公开信息,政府所掌握的有关海外投资的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机密的,其余均应作为公共信息,通过一定的途径向有“走出去”需要的企业公开,提高企业及时获取海外投资信息的能力;


三是建立海外突发安全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局变化、地缘政治冲突、武装冲突、民族冲突、宗教冲突、恐怖袭击与治安犯罪等原因,对在东道国的中国企业员工与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影响,政府部门在及时掌握这些信息的基础上,要对这些安全因素进行评估,并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在这些国家与地区的中国企业及员工,帮助企业与人员做出风险判断。


(四)加强“走出去”的领事保护机制建设。


中国应在坚持和平与发展的基础上,丰富“经济外交”的内容,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条件。针对中资企业及人员面临的不断上升的海外安全风险,应不断完善领事保护制度,保护中国“走出去”企业在海外的合法利益与人员安全:


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海外应急及快速反应机制,在国内需要与相关部门理顺关系时分工合作,协调一致,一旦发生涉及中国的海外安全事件,快速启动应急机制,实施救助;在国外,需要与相关国家加强合作,签订安全联动保护的双边协定,为海外应急机制快速发挥效用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要加强领事保护能力建设,领事保护主要通过外交协调实现,外交协调能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领事保护行动的成败,因此要求提升我们的外交协调能力。


另外,领事保护机制应着重风险预警提示,加强对“走出去”企业与人员的指导,要求他们出国后要合规经营,遵守当地法律,加强自我安全保护,尽可能减少需要保护的事件发生。


此外,在海外也应建立相应的国际司法合作,一旦领事保护行动达不到预期目标,就应启动海外司法保护程序,最大限制地保护中国企业与公民的利益与安全。


(五)以企业为主体积极推动海外园区建设。


海外园区有利于发挥企业的群体优势,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实施,在“十三五”时期将有更多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各类性质的园区。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海外园区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带动作用,提升海外园区的效益,中国与全球化智库建议:


一、发挥海外园区开发建设的企业主体作用,减少海外园区建设的指令性任务,弱化海外园区的政治意义,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的,海外园区建不建、怎么建,企业说了算。


二、发挥政府在海外园区开发建设中的政策导向作用,对海外园区的整体规划、园区的产业定位等做宏观指向。


三、加大对海外园区的支持力度。


一方面是加大对海外园区开发建设的资金支持,目前虽然国家对审核批准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有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海外园区的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政府的补贴远远不够,对于没有通过审核批准的园区,面临的资金压力更大。


另一方面对中资企业较为集中的海外园区要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尤其是对于恐怖主义高发、政治不稳定的发展中国家,国家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


四、加强双边政府间的协作,对于企业自主确定要开发建设的海外园区,政府应通过外交等途径,助推中资企业开发建设的园区与东道国开发计划接驳,协助企业解决海外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不畅的问题。


(六)加强海外宣传,塑造有利于中国“走出去”的舆论环境。


随着中国对外投资在“十三五”时期将加速增长,西方媒体有关中国对外投资的负面解读会增多,这将对中国的对外投资产生不良影响。中国应加强海外宣传,鼓励国内媒体到海外投资,参股海外大型媒体,改变舆论竞争“西强我弱”的态势,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做好服务。


(七)有所为有所不为,规避“走出去”地缘政治风险。


“一带一路”几乎经过或辐射了世界上政治形势最为复杂的几个地区,一方面,沿线国家本身具有独特的政治、宗教、民族环境,甚至有一些国家国内长期处于政治动荡之中,对外深陷大国博弈的战场;


另一方面,少数国家与中国因地缘关系存在领土利益分歧,当分歧不能被管控在理性磋商的范围内,就容易被激化成不同层级的外交事件,对双边经济合作以及中国企业的投资造成影响。


针对近年来日趋复杂的政治形势,中国企业在“走出去”以前,一定要做好风险评估,有所为也有所不为,对于政治风险高发国家,要采取灵活措施,规避风险。


对于政治非常不安定的国家与地区,可以选择投资回避;对于政治风险相对较高的国家与地区,可考虑在该国与地区周边投资,以商品贸易延伸的方式覆盖;而对政治风险存在高发可能的国家,要注意规避投资回收期限长的项目。


(八)打造样板工程,推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实施。


目前,中国的“一带一路”顶层设计已经具备,在接下来的落到实处工作中,打造几个样板国和样板工程,可以为以后的推进建设树立模板。同时,需要建立“一带一路”的国家联盟,有一个共同交流、协调的机制。


(九)利用华侨的天然优势推进“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沿线途经六十多个国家,这些国家宗教文化各异、民族关系复杂,发展程度不同,中国企业对这些国家的了解程度普遍不高,加上这些国家多为小语种国家,在语言上对中国企业构成一大挑战,中国企业进入这些国家经营,将面临严峻考验。要克服进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当地华侨的力量尤为重要。


从历史上中国移民的走向看,过去华人正是沿着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走向世界的。我国海外华侨华人中约有三分之二居住在东南亚,包括印尼、新加坡等国家,这些国家恰恰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


近年来,华侨华人的经济实力有了很大提升,逐渐融入当地主流社会,政治社会地位不断提高。这部分人士积极承担投资经商等经济活动,成为国家“硬实力”的载体,又在无形中不断传播着中华文化,成为国家“软实力”的载体。


(十)建立“一带一路”国际联盟。


我们建议建立“一带一路”国际联盟,形成一个共同交流、协调的机制,在加强各国资金、基础设施、产能、人才和移民等方面合作意义重大,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一带一路”国际联盟或者“一带一路”国际委员会,建立“一带一路”的全球治理、区域治理的新秩序。


(十一)发挥智库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


我们认为,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国智库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智库可以探讨各种机制、方案,寻求利益的平衡,如果两国或多国的智库达成共识并提出良好的建议,政府间的合作方向就会更明确。


所以我们认为,应充分发挥智库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建立一个“一带一路”智库峰会或智库联盟,通过智库来探讨、推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实施。


“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很多,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做。中国的企业、机构、国民到国外合作需要注意一些政治、经济风险等,智库的研究可以提供指导,这是中国目前非常需要的。


此外,中国的跨国公司还不是很强大,“走出去”的基本是中小民营企业,智库可以将它们凝聚起来,并给中央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十二)建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港口联盟”。


“一带一路”沿线覆盖人口超过40亿,占全球总人口的2/3。其中,“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具有巩固海上货运通道、加强沿海国家经贸合作、推进降低贸易与人口流动壁垒、推进港口城市建设等重要意义。


福建、广东、广西等沿海省区内历史上“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城市,可以考虑沿线港口与城市联盟合作模式,以新加坡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或者城市的经贸和港口合作需求为出发点,以国际海运航线为纽带,对福建、广东、广西等沿海省区内港口城市建立的友好城市中的港口城市,以及沿海港口航线到达的国家和港口为起步,整合沿线港口资源,发起建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港口联盟”。


(十三)推动海外先进制造技术并购,实施制造强国战略。


中国与全球化智库分析了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收录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案例,制造业的对外投资事件为176起,披露的投资金额为194亿美元,与2013年相比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但从规模上看远远小于能源领域的对外投资。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制造业尤其是装备制造业水平与我国的经济规模极不相称。


2015年,我国出台了《中国制造2025》规划,这是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第一个十年行动纲领。根据目前我国制造业技术落后、研发能力薄弱、对国外技术依赖性强、与国外制造业水平差距大、被动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的现状,我们认为,要提升中国制造业尤其是装备制造业的研发与生产水平,推动制造业海外并购无疑是一条可行的捷径。


中国应当鼓励企业对海外先进制造技术实施并购,甚至通过二级市场或者其他形式对优秀制造企业实施并购,以充实我国企业的技术实力,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提供好的服务。


(十四)加快国际化人才的开发和利用。


国际化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除进行长期的教育培养外,整合人才资源,如何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国际人才,是短期内解决我国企业国际化人才缺乏问题的重要途径。


尤其是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大背景下,我们建议参考以下途径开发和利用国际化人才,提升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能力:


一是充分发挥中国前外交官和商务参赞的作用;

二是加大使用海外华侨华人的网络力量;

三是充分利用我国在海外的留学生资源;

四是充分利用外国在华留学的优秀人才;

五是用好曾在跨国公司工作的优秀人才;

六是推进中国企业国际化过程中“本土化”人才战略;

七是加大全球招聘的力度,提高管理队伍的国际化水平;

八是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吸引海外研发人才。


通过这些措施,来加快我国国际化人才的开发和利用。


(十五)加强海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截至2014年年底,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约占总资产的12.1%,境外资产总额近4.7万亿。然而近年来,央企海外资产流失亏损事件频出,这背后反映出国企在境外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相关部委也出台了较多的方案措施。


自2011年以来,国资委先后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但这些办法主要针对中央企业,对于大量的国有非中央企业仍无有力约束。


因此,有关部门应科学界定海外国有资产的范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境外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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