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改进出口收结汇管理工作

杜旭冬 | 2009-03-26 17:05 77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提高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文件,对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做出规定。

  文件规定,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应包括实际出口日期、相应收汇日期、承诺所述情况真实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逐笔登记台帐。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银行应登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相应贸易类别项下为企业进行可收汇额核注。对于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办的,银行应于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同时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先行结汇或划转,并在有可收汇额时将已经先行结汇或划转的金额上网核注。

  自2009年2月15日起,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20%调整为3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另外,该文件还对汇率变动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因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额不足等情况下的处理问题做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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