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证券化之"保证保险"法律解读
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熟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投保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被保险人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即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故而消灭。
一、保证保险简介
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熟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投保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被保险人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即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故而消灭。
保证保险的功能在于转嫁被保险人的风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证保险不同于担保,是因为保险人不能享有一般保证所产生的先诉抗辩权或物保优于人保的抗辩权,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一般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以及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等通常不予赔偿。
二、采用保证保险的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
2014年12月、2015年6月,蚂蚁金融服务集团旗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分别在保险资管和证券市场发行了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均为小额贷款资产,并同样在外部增信中采用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机制。项目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计划的投资人,投保人为SPV;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主要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在一定范围内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计划的投资人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证保险法律问题解析
(一) 保证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保险法中这一保险利益原则,一般认为保险利益为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现有利益,如投保人对已经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而享有的利益即为现有利益;尚未确定但可以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期待利益,这种利益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首先,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计划受益凭证的收益率通常约定为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利率理论上并不确定,可能与实际有一定的偏差,这与保险利益原则中确定性有一定的冲突,如界定为期待利益需要对该期待利益的确定性进行合理论证。
其次,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旦在项目存续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即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借此对于因偶然事件发生所蒙受的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害获得补偿,可以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保险合同义务具有一种消极的期待利益,即指基于现有利益而期待某种责任不发生的利益。我们认为保证保险这种消极的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保险利益,依然存在一定法律上的争议。
(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首先,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支持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支持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计划受益凭证持有人当期预期收益时发生保险事故,与保险法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有一定的偏差,我们认为资产证券化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享有该法定的代位求偿权;
其次,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为规避上述风险,保证保险人的利益,一般会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被保险人应将其在支持计划项下获得等值于保险赔偿金的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如“在被保险人在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下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已经获得足额分配后,根据剩余小额贷款资产的到期先后顺序依次将部分小额信贷资产转让给保险人以使保险人获得分配的小额信贷资产的未偿本息余额[等值]于保险人届时已经实际赔付的保险金总额”。我们认为这一方式实质上并不是代位求偿权的体现,可以认为是民法上的债权转移制度,通过新的契约而导致保险人获得该债权。
作者|吕琰、张武 来源|融孚结构融资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