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上的那些财税事儿,你都知道吗?

2015-10-30 13:47884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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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日看见一篇关于工资的财税文章,也许作者是高居象牙塔的缘故,文章中很多内容与现实不符,也与税法、会计准则不符。

  工资,每个企业都有,每个财务人员也都会遇到。担心一些专家误导大家,我就大家说说这工资条上的那些财税事儿,当然仅限于企业的工资条。

一、工资条的构成

  一般的工资条或工资表除姓名、部门等外,由应发部分、扣款部分和实发金额构成。

  应发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

  扣款部分包括:社保个人部分、借款、罚款、房租水电费(如有)、个人所得税等。

  因单位情况不一,应发部分或扣款部分的款项名称叫法可能不一样,但实质内容都大同小异。大概模样如下图:




二、工资条上个人所得税计算的难点和重点

  对于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或奖金等,要计算个人所得税,大家都清楚,大家也不会犯错。

  但是,上了工资条的补贴不全都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上了个人所得税的扣款也不是全部都是可以税前扣,但不是只有社保才能税前扣除。

  因此,厘清那些补贴不用交个税、那些扣款可以税前扣除便成了工资条上个人所得税计算的难点和重点。

  (一)上了工资条但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

  1、税法明确规定了不征税的补贴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此条企业不适用!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此条实务中一般不会做进工资条!且税法还有限制。

  以上规定出自《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对于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的标准按当地标准执行,不是企业自定标准就行。

  对于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限制规定:《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别地区可以不征税的补贴

  ①通讯费补贴。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

  ②公务用车补贴(或称交通补贴等)。与通讯费补贴类似,也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给出免税标准,如果无省级人民政府的标准则交税。(国税发[1999]58号、国税函[2009]245号).

  可是对于这关系到众多纳税人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很大方地把权利下方到省,而全国各地的省地税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似乎忘记他们还有这个权利,千呼万唤不出来。目前仅见到少数省份有这个标准,最新的陕西省公务用车补贴标准(上限):

  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陕财税[2015]10号)

  其余各种补贴,无论叫什么基本上都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对于一些特殊补贴不交个税的一般也不会做进工资条,因为不是人人有份或大多数有份的。

  (二)扣款项目的税前和税后的区分

  对于扣款,税前扣还是税后扣,不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也关乎对税法的遵从。

  社保个人部分税前扣除几乎是人人皆知的,但是对员工的罚款、房租、水电费等扣款是税前扣还是税后就有人傻傻地分不清,因为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对于员工罚款,理由千奇百怪,但是借口不外乎迟到早退、违反公司规定、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等这些。如果把奖金视为一种正绩效考核,那么罚款不就是一种负绩效考核吗?还有,何谓“个人所得税”,员工有“所得”才有税啊,无“所得”哪来的税呢?因此,企业对员工的罚款理应在个税前扣除。

  对于员工使用公司宿舍,公司按规定扣房租、水电费,应在税后扣除。原因很简单,税法没有允许个人消费在税前扣除,就好比员工在外租房或者自家的水电费一样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工资条上的这些项目该怎么进行会计核算呢?

  对于工资条上应发项目,本来按照会计准则和财企(2009)242号文的规定,都已经计入“职工薪酬”,可是因为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出来前还有个国税函(2009)3号文,有些人非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把其中的一部分补贴计入到“福利费”。好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发现并纠正了这一点,出台了2015年第34号公告,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于扣款项目的会计核算,实务中却一些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企业对员工的“罚款”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罚款的性质、原因,我前面也说了,实质上就是一种负激励,就是一种少发工资的行为,哪来的“收入”,明明就是少的支出嘛!因此,我的意见是少计“工资”即可。

  对于扣的职工社保个人部分,有人认为应该计入“其他应付款”。我认为会计准则修改后,“职工薪酬”准则对包括工会经费在内的都是纳入了“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了,为什么单单要把社保个人部分放到“其他应付款”呢?大家可别忘记,原来的工会经费可是货真价实的规定在“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中核算呢!至于有人担心与社保单位部分混淆,你只要不怕麻烦,“应付职工薪酬”的二级科目你随便设置,把单位部分与个人部分分开就是了。

  1、因此,根据工资表计提工资时的会计核算分录: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同时,计提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工会经费: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3、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4、实际缴纳“五险一金”、实际拨缴工会经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5、福利费的问题

  也许有人会问,怎么不计提福利费呢?——职工薪酬准则修改后,对于福利费不再要求每月都必须计提了,而只要求实际发生时才核算。因此,如果当月实际并无福利费发生的话,就不要核算福利费;如果有福利费发生,才安装实际发生额计提: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注意:是按实际发生额计提,而不是14%)

  发生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四、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

  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注意两点:真实、合理。

  企业怎样去做到这两点呢?其实税法早就给出答案——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只要满足上述要求也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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