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融资性担保业务新发展
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18期 9月15日出版
作者: 谢浴华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借助国家发展“一带一路”的政策东风,跨境融资担保业务必将成为银行未来发展的新蓝海。
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随着境内外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的速度加快,其跨境投融资需求也日益增长,根据跨境担保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积极发展跨境融资性担保业务。跨境融资性担保业务依据境内外不同的担保主体,主要分为境外对境内和境内对境外担保两种形式,即“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目前,跨境担保的方式、内容和形式在不断地发展与深化,业务增长态势明显。但与此同时,跨境担保因受到跨市场不同区域间的汇率与利率、法律风险及操作规范等因素影响,业务发展仍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与障碍。
当前热点业务
为了契合当前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特点及加深对跨境融资担保业务的认识和理解,下文将对当前的热点业务“内保外贷”进行阐述。“内保外贷”即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境外机构对境外或境内被担保人进行融资,其贷款用途可投向境外项目或境内实体。该项业务成为当前热点的主要原因为:一是结合当前推行“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国内实体经济在扩大内需投入的同时,企业手中富裕的资金具有“走出去”寻找商机的经济实力与迫切需求,因此,需要通过境内主体资信担保,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支持。二是人民币升值预期为跨境投融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2008年以前,除了本国货币,大部分国家都是持有美元或欧元资产作为结算和投融资货币。而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元、欧元甚至日元都受到影响,纷纷出现不同程度的对外贬值,与此同时,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及国家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人民币国际化使得人民币对外保持币值稳定及升值预期,因此,持有“硬通货”对外投资也成为现实。三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从2009年推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截至2015年5月末,人民银行与32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总规模约3.1万亿元人民币,本币互换协议的实质性动用明显增加;在1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人民币清算安排,覆盖东南亚、西欧、中东、北美、南美和大洋洲等地,人民币成为区域计价结算货币,人民币的跨境结算功能进一步扩展到投融资领域,从结算货币向投资货币转化,有效地支持和拓宽境内外融资与资金回流的渠道。
跨境担保融资主要方式比较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实施“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境内机构(包括金融和非金融机构)“走出去”活动日益频繁,跨境担保方式呈现形式多样化和结构复杂化。鉴于此,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实施“五个转变”,对之前的法规进行改革与创新,于2014年6月启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规定》),从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类传统跨境担保方式,拓宽至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对“跨境担保”给予重新定义。
该《规定》进一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水平,特别是有利于内保外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一是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提供跨境担保,即在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的前提下,境内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境内担保实力为其境外企业提供跨境授信支持,如跨境并购、境外发债和融资等;二是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或特定交易的资格条件限制;取消担保人及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的要求,可以说是基本放开了跨境担保的主体和范围,为企业实现跨境通途、融通全球提供了切实有力的政策保障与支持。
目前,已经基本解决跨境担保的政策约束,可以说,企业只要符合经营需求的跨境投融资都可以通过跨境担保实现。所谓“军马未动、粮草先行”,无论是企业“走出去”抑或“引进来”,首要解决的都是融资难题。笔者就当前境内外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做出分析、比较,以便企业更好地选择融资途径(见表1)。
境内企业通过“走出去”设立境外企业,从而经营全球市场,而境外企业往往因自身经营实力较弱,迫切需要境内企业对其增资或增信,因此,通过以上比较,选择“内保外贷”是搭建境内外融资最为直接、最为便捷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资源市场和金融市场,合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财务支出。以往,“内保外贷”主要用于境内企业跨境担保境外企业的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演变,以及资本和资金全球化的流动趋势,市场的需求推动了“内保外贷”内涵的进一步丰富与延伸。目前,可通过其为企业在外发债增信实现“内保外债”,或是海外并购“内保外购”等,增加了“内保外贷”这一金融工具用途的多样性(见表2)。
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实现资本项目的全部开放,跨境资本流动仍需要符合监管规定,境外充裕的流动性及其获利的冲动性仍不断寻找着进入国内实体经济的机会。作为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的金融机构,对于符合监管规定的国内企业合法、合规、合理的跨境融资性需求,可以通过创新与完善跨境担保产品来满足。如将“内保外贷”改进创新的“内保内贷”或“三方/四方协议融资”等。该类跨境担保产品,运用对外担保作为跨境通道,通过计算与评估境内外两个不同市场间的汇率与利率差异,从境外为境内实体引入满足其运营期限需要、并低于国内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低成本资金,目前境外融资境内使用主要仍以人民币为主。
实例分析
在人民币国际化的金融改革浪潮中,不论是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方向,还是境外市场资金的宽裕形势,均为人民币跨境担保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相比外币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选择跨境人民币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不实行额度限制,更重要的是,担保币种、融资币种、境内企业回款币种与还款币种均为同一货币,能够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及锁定利率风险,能真正满足企业融资与运营需求,同时也满足银行多项考核指标要求,如“内保内贷”产生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及增加银行办理跨境担保的衍生性服务收入。
为了更好的说明境外资金境内使用的方式及具体流程,结合当前跨境担保热点业务“内保内贷”+“融资租赁”的“内保租赁保”做实例分析。
其一,“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境内银行+境外银行”的通用模式
2014年7月上市公司东江环保公告,通过前海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采用融资租赁通道引入廉价海外资金,融资总成本比较在境内银行直接取得贷款略低。该类融资正值《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之际,结合《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中的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需通过计算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公司可以直接对外举借外债与境内无外债额度但需要借入外债的企业合作,其作为融资租赁通道,为境内企业引入境外低成本的海外资金,在符合现行政策制度的前提下,企业与租赁公司合作最终实现双赢。
其二,“承租人+联合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境内银行+境外银行”的创新模式在业内采用“内保租赁保”的通用模式上,对于部分集团式客户无法提供有效租赁资产的情况下,引入具体运营的子公司为该租赁交易提供有价值的租赁资产,对现行模式进行进一步的创新(主要操作流程见附图)。
该创新模式下,操作要点和风险把控点是:首先,由境内银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海外融资行签订《四方账户监管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和“租金监控账户”,确保跨境放款资金的专款专用,符合外债用途;其次,海外融资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贷款协议》,为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前,需要重点审核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再次,融资租赁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并与子公司完成相关的动产转让手续,确保租赁资产的完整与合法转让,并做转让登记。
上述跨境担保创新,从以往的纯银企间的担保与融资关系,加入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实现对外融资。融资租赁公司寻找与境内能够提供动产作为租赁资产且同时能够在银行获得对外担保授信额度的“无外债额度”企业的合作,将国内融资延伸至跨境融资。可以看到,跨境融资的形式与内容是跟随境内外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进行创新和完善的。银行业从以往紧紧跟随外汇政策,到当前融入商务部以及国税局最新的政策规定,办理跨境融资所涉及的监管面将会越来越广,这就需要银行从业人员不断的提升自身素质与业务能力,才能好、更准确地提供符合市场和监管要求的综合金融服务产品。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银行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将从以往关注外资、外贸客户群体转向具有境外融资需求(包括“走出去”和“引进来”)、具有境内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统一管理需求以及具有境外发债、境外并购等需求的中外资企业,借助国家发展“一带一路”的政策东风,大力推进跨境融资担保业务,必将成为银行未来发展的新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