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打集装箱“铅封”
金康 |2009-03-26 14:511148
海运国际集装箱的箱门处有专门的栓扣提供装箱人用于加施“铅封”、“封志”。而近几年海运承运人却打起了“铅封”的主意,想把“铅封”卖个天价。
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厦门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厦门市外经贸企业协会与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的“铅封费”纷争已有半年之多,三协会为维护中国发货人的正当权益,但由于马士基航运公司利用行业优势地位,采取无理态度而至今未得到解决。实际上纷争的对立双方在为进出口客户提供良好的运输及代理服务上本应是密切合作的伙伴,如双方都秉承“诚信”的原则友好协商,“铅封费”的纷争就不该发生。经商者自醒之言应为:“精明加开明才高明”。
笔者多年来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服务,实践体会到“铅封”究竟为何物何用?发货人、承运人如何使用“铅封”?由此提出个人一些认识。
集装箱“铅封”有何作用“整箱货物”是发货方或委托代理人(包括拼箱经营人)将贸易成交出口的商品,根据进口国和海运国际集装箱规范允许的限重要求,在不影响货物品质的前提下合理积载,将货物装入集装箱并根据需要绑扎加固以适合海上及全程运输环境。货物装箱完毕后关闭箱门,在箱门栓扣中加施“铅封”。
在堆场-堆场(CY/CY)海运条款下,由发货人自行装箱后将整箱运送至承运人起运地堆场,交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代理人。办理发货人与承运人整箱交接的相关单证后,该整箱货物直至运抵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均置于承运人的管辖之下。交接双方除涉及检查集装箱体设备状态之外,另有“装箱单”及场站收据的交接,而其中施封后的“铅封”号码不可缺少。依据装船舱单所列箱号及铅封号,承运人会委托理货公司在装船时严格核对。箱型、箱号、铅封号必须在集装箱提单上标明。这说明承运人接受承运的是发货人自己装箱、计数、施封的整箱,承运人对发货人在提单上“所称内装”(SAIDTOCONTAIN)货物数量一概不知,只要箱体完好适航,铅封完好未动,整箱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提货后,其运输责任就告终止。承运人提单背面条款对“货方装箱的集装箱”中表述:“如集装箱不是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所装,承运人便不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如果由货方提供的集装箱在承运人交付时铅封完好,此项交付便构成承运人在本提单项下的责任已完全并充分履行,因而承运人对交付货物时查出的任何灭失或短少概不负责。”
以上所述说明“铅封”完好与否是承运人与收货人交付时的绝对依据之一,体现了“铅封”作为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交付整箱货物的凭据作用已十分明确和重要。
发货人是否可以使用自己的“铅封”
上述解释表述了“铅封”的作用,那么货主(发货人、中国的发货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必须使用承运人的“铅封”(一个要化上几十元人民币才能买到的小玩意儿),笔者认为否也。
国际贸易的发货人既然选择了整箱CY/CY(场到场)或整箱CY/DOOR(场到门)或整箱DOOR/DOOR(门到门)等国际集装箱整箱运输条款,并由发货人自己计数、积载、装箱和施封的整箱交与承运人承运,发货人应对自己的操作和效果负责。有条件的发货人完全可以根据国际集装箱运输铅封的标准自己定制“铅封”使用,而采用自己的“商业铅封”对维护自身贸易信誉和保障货物数量的正确更有意义。承运人无任何权力强行要求用箱人必须花钱购买承运人定制的“铅封”。承运人更无权要求中国发货人若不使用承运人的“铅封”而拒绝接载。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国外收货人也不会容忍由于承运人强行高价推用其“铅封”而使其和中国的贸易受到影响。
至于承运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中国发货人付运的整箱箱门栓扣上“再”套上一个自己的“铅封”也未尝不可。但如果仍想通过中国发货人的劳动获得再施封的效果,承运人应该支付中国发货人以“施封劳务费”。当然,中国发货人还未必“愿意”。
中国外贸企业协会可为出口商提供相应服务基于20多年来中国国际贸易发货人一直使用承运人或代理人提供的免费“铅封”,并认为这是承运人提供的适航集装箱的一个附属部分。但现实是所谓世界顶级班轮公司挑头干出了有伤和气之事,那中国发货人当应自省,求人不如求己,小小“铅封”难不死中国货主。
中国外贸企业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牵头与承运人协商,晓之于理是积极的行为。退一步,中国外贸企业协会牵头制作自己的出口集装箱铅封,提供给中国出口发货人使用也是“人间正道是沧桑”,未尝不是可取之举,更是实惠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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