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拒付返还金被告 暴露保险业潜规则
省外事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简称浙江“太保”)签订了一份价值200多万元的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如到期赔付少于50%,浙江“太保”将返还省外事42万元。可是到期后,浙江“太保”拒付了,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韩肖敏所说的“返还金”,是保险法中明令禁止的。那么双方究竟是如何把违法内容白纸黑字地写进《保险协议书》中的呢?保险公司到期拒绝履约,是诚信缺失,还是所谓的知错就改、悬崖勒马?一场关于保险返还金的官司,暴露了保险业的潜规则。
事 由
保险公司拒付42万“返还金”
2005年3月,省外事就公司保险业务公开招标,韩肖敏便是当时招标小组的负责人之一。经筛选,省外事向省政府定点采购单位中的四家品牌保险公 司发出邀请,最终选定浙江“太保”作为合作伙伴。根据合同,省外事当时支付给浙江“太保”195.83万元保费,后由于保险费率调整,又追加了 31.8868万元差价。同时,双方在签订的《保险协议书》中写明,若当年满期赔付率低于50%,浙江“太保”承诺保费优惠10%,也就是195.83万 元的10%以及保险差价31.8868万元。这些钱将在保险期满后的10天内返还。由于部分车辆提前退保,最终省外事可获得返还优惠金42万元。
“当时浙江'太保’的保费并非最低,但是扣除他们承诺的返还金,价格优势就非常明显了。”韩肖敏告诉记者,当时公司想把这笔钱用作驾驶员的奖励和培训基金。
不过到了需要履行协议的时候,浙江“太保”却对这笔白纸黑字写明的“返还金”不认账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省外事将浙江“太保”告上了法庭。
2008年11月10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定省外事败诉。理由是浙江“太保”在保险协议中承诺的“返还金”,实际性质属于保险合同规定以 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第四款中的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承诺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这意味着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签订的这份《保险协议书》中,关于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 的,自然也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