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指导意见发布,鼓励利用自贸区享受境外优惠政策

2015-09-21 17:21 681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鲜明态度提出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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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车观察员 山姆孟

转自自贸直通车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鲜明态度提出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意见。

据工银金融租赁公司总裁丛林分析,《指导意见》具有五大影响三大亮点。

《指导意见》的最大亮点是贯穿了“简政放权”的改革思维。《指导意见》通过多种市场化手段和机制的综合运用,为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开辟了空间,打通了障碍,注入了发展活力和动力。例如,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享受财政贴息和财政奖励。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租赁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简化外债资金审批程序,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金融租赁公司办理业务等,这些措施都是用市场手段来推动金融租赁业发展,用“简、放、让”实实在在的举措,最大程度创造便利条件,营造利于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个突出亮点是以开放的姿态与国际接轨。从发达国家经验看,金融租赁是与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并肩的主流融资方式之一,各国在融资、法律、监管、税收等方面纷纷制定了适应金融租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指导意见》的出台,加快了我国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差距的步伐。《指导意见》提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这充分体现出国家开放发展行业的姿态,希望各类资本能在金融租赁这大展身手。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我国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租赁体系,要求金融租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中国装备制造业“走出去”和为国际产能合作提供配套服务。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中国金融租赁企业面向世界,不仅在业务上,在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也要提高国际化程度,融入全球。

第三个显著亮点是注重基础建设,兼顾了眼前问题和长远发展。《指导意见》对当前制约金融租赁业发展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抓住了关键。如,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问题、外汇管理、特定行业优惠政策适用问题、行业法律法规完善问题、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建设等,全面破除障碍,调动了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积极性。同时,《指导意见》对金融租赁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重点发展领域、公司业务的风险管控、自主创新、行业人才培养、行业自律等也提出了要求,通过强本固基,为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影响看,首先,金融租赁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将得到充分发挥。随着《指导意见》的落地和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金融租赁公司无疑将获得更大的自主创新空间,即对实体企业、相关行业定制化服务能力将进一步释放。并逐步从目前的单笔业务、单个项目的服务,拓展到参与企业及新兴行业从初创到成长发展的全生命周期,为实体经济提供全方位立体服务。

第二,金融租赁业将从探索发展向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过渡。由于发展的时间不长,经验还不丰富,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大多还属于综合型、粗放型发展,而不是聚焦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精细化发展,这是一个必经的探索过程。《指导意见》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要提升专业化水平,差异化发展,根据自身资源优势找准细分市场定位,并支持利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和境外优惠政策,设立专业子公司。相信随着行业的进步,各金融租赁公司将逐步完成向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过渡。

第三,与新技术的结合将更加紧密。《指导意见》提出,支持金融租赁公司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际上,这些新兴领域既是金融租赁要重点关注和服务的对象,也是金融租赁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紧密结合的。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租赁必须要联系互联网技术、运用新思维,不断开创新模式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第四,金融租赁公司身上的金融能量将得到充分释放。金融租赁作为融资融物的纽带,在融物一端的作用已经得到较好的发挥并被社会认可,但在连接广阔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一端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展现。《指导意见》对金融租赁多渠道补充资本金、使用外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设立产业基金方面给予了支持,这有利于金融租赁的金融功能得到更大施展。

第五,行业组织的作用将得到加强。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租赁行业组织对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培养专业人才、进行信息统计披露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工银金融租赁正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中国金融租赁业协会的成立,努力搭建行业组织平台,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取得长足发展,综合实力显著提升,行业贡献与社会价值逐步体现。但总体上看,金融租赁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行业覆盖率仍然较低,外部环境不够完善,行业竞争力有待提高。为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发挥其对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


金融租赁公司是为具有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但生产资料不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融物服务的金融机构。通过设备租赁,可以直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通过实物转租,可以直接促进产能转移、企业重组和生产资料更新换代升级;通过回购返租,可以直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充分认识金融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把金融租赁放在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战略中统筹考虑。加快建设金融租赁行业发展长效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进一步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力争形成安全稳健、专业高效、充满活力、配套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租赁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租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产业竞争能力和推动产能结构调整的引擎作用,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工具。


二、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扩大服务覆盖面。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明确市场定位,突出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色,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企业规模、财务实力以及管理能力,深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支持金融租赁公司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推动有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合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权责明晰、制衡有效、激励科学、运转高效的内部治理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自主创新发展,加快专业化人才队伍培养,积极培育核心竞争力。

三、发挥产融协作优势,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扩大设备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服务集成等作用,创新业务协作和价值创造模式,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大对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支持力度。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鼓励通过金融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利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和境外优惠政策,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提升专业化经营服务水平。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拓国际市场,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提供配套服务。鼓励通过金融租赁引入国外先进设备,提升国内技术装备水平,同时要注重支持使用国产设备。

四、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加大对薄弱环节支持力度


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支持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享受财政贴息和财政奖励。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参与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三农”、小微企业金融债券。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逐步完善金融租赁行业法律法规,研究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物登记制度,发挥租赁物的风险保障作用,维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落实金融租赁税收政策,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建设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拓宽租赁物处置渠道,丰富金融租赁公司盈利模式。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金融租赁服务。将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纳入鼓励政策适用范围。

六、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增强持续发展动力


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研究保险资金投资金融租赁资产。适度放开外债额度管理要求,简化外债资金审批程序。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跨境人民币融资额度。积极运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建立形式多样的租赁产业基金,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来源。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金融租赁公司办理业务。完善船舶登记制度,促进船舶金融租赁业务健康发展。

七、加强行业自律,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加强金融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建立健全行业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加强对金融租赁理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升公众和企业认知度。强化信息披露,定期发布金融租赁行业数据。积极与高等院校等开展合作,培育专业化金融租赁人才。支持金融租赁行业共同组建市场化的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自愿参与提供服务,活跃金融租赁资产的交易转让,盘活存量金融租赁资产,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八、完善监管体系,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全面加强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强化实物资产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深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完善资产分类和拨备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增强金融租赁行业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加强行业顶层制度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完善以风险为本、资本监管为核心,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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