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新成员来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现决定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实行喽!
关于《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向海关交验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1、《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2、《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3、《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5、非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 6、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7、《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一律不得更改。 8、《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相应的监管证件代码(“7”、“0”、“v”),在编号栏填报自动进口许可证号。
来源: 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