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卓然:海运货损处理的几点思路
经常接到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发生货损的咨询,即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怎么办,本文总结出找期间、找保险、找检验、找索赔的处理思路。贸易融资涉及货物,本文可提供一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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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卓然 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
微信公众号:金缸赚
专注于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控制
导读
经常接到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发生货损的咨询,即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怎么办,本文总结出找期间、找保险、找检验、找索赔的处理思路。贸易融资涉及货物,本文可提供一定参考。
海运货损处理的一般思路
找期间
就是找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商法》规定,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就是说,货方证明货损的事实及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后,承运人就要证明存在免责或赔偿限额。
找保险
买保险发生货损,通知保险公司,以便货损检验及理赔等程序进行,保留通知及沟通的证据。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索赔。所以,拿出保险合同看看保险条款,该不该赔,免不免赔,有个依据。
找检验
货损程度、货损金额、货损原因需依靠检验。一般船方、保险人各自委派检验人及出具报告。货方如觉得有需要可委派检验人,例如货值大或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货损纠纷到诉讼或仲裁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检验报告做裁决。
找索赔
货损潜在责任人可能不止一个,可选择根据运输合同关系找承运人,或保险合同关系找保险人,或侵权责任关系找侵权人索赔。综合合同约定、免责情形、举证责任、执行便利等因素考虑,也见过所有潜在责任人被一同起诉的案子。
上面说的有点抽象,下面案例可看看具体做法及法院观点
在一起二手设备买卖交易中,其中一台设备在进入港口区域后、装上船舶前被摔坏。保险人A根据保险合同与买方B签订赔偿协议,向B实际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后A针对承运人C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A作为保险人实际赔付货损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C代位追偿因货损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可原生产商出具的修理报价单,修理费已超货物发票价
值,认定A与B协商后按发票价值一定比例的赔付金额。
双方最大争议是货损期间及赔偿限额,为此经历一审、二审,并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
设备置于集装箱中,属于集装箱货物。根据《海商法》集装箱装运的责任期间规定,及双方递交的《联合货损勘验报告》和中文翻译,及C提交的海运订舱信息记载,可以证
明在装货港已由承运人接收,货损发生于海运区段。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货损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事故发生在海运区段,因此适用《海商法》相关规定。原判决认定货损发生在C责任期间内的海运区段,且非因C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C有权依据《海商法》规定主张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最后,谭卓然律师想说说跟贸易融资的一些联系
海运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贸易融资的产品设计、风险控制也围绕海运的货物及单证展开,因此可关注货损处理的思路,特别是法律关系区分、责任认定、免责及赔偿限额规定、代位求偿权取得,以在各种交集关系中找到合适解决方案。
【法条链接】
《海商法》
第46条第1款,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252条第1款,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一直在努力打通海商法与贸易融资两个领域,本文是一次尝试,后面会有更多,如果您有疑问或建议,欢迎提出:)
作者介绍
谭卓然 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法学硕士,国际贸易学士,贸易金融网专栏作家,万联网特约评论员,天九湾贸易金融圈研究团队顾问,曾先后任职吉宝物流、马士基物流、韩进海运及敬海律师所,现任职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围绕实务操作、市场、法律领域专注供应链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