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收费清理规范再细化,企业将受益!

2015-09-02 15:1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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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船公司从来都不讲道理,只有霸王条款。”“码头场站这些都跟政府挂钩的,所以才能垄断。”“查验效果当然要保证,但能不能站在企业立场上,提高效率?”


在了解进出口环节收费情况的过程中,记者听到了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环节、不同部门的大量抱怨。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部署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并将破除垄断地位和垄断权力、引入市场竞争作为工作方向之一,任务进一步细化。


来源:国际商报 程亚丽


【正文】


“不合理的地方太多了”


“上个月我们有几个货柜出口到迪拜,要由船公司从一个港口转运到另一个港口,收货方才能清关。结果临近交货日期了,船公司突然通知说他们不负责转运了,要把货物放在那个不能清关的港口。”这是郑州一家出口企业的负责人王女士向记者抱怨船公司时举的例子。


王女士说,客户天天给她打电话追问,最后她被迫安排把货物运到很远的另一个港口再进行转运,超过了合同的交货日期,转运的成本也更高了,客户对她意见非常大。


“去年我们在连云港出口一批货物,明明已经给货代结过账了,却一直拿不到提货单。后来终于打听到,因为这家货代此前一笔业务被客户直接弃货了,出口商不给他们支付海运费,他们也欠着船公司,船公司就压了他们的很多提单。我们无辜受累,后来折腾了很久才拿到提货单。”一位南京某出口企业的业务经理甚至不知道该指责货代还是船公司。


货代人员也是一肚子苦水。“比如我们有一批汽车配件要出口到伊朗,伊朗要求产品有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一个证书,我们就必须约好时间,让检验检疫部门打开装好货物的木箱查验,然后再由检验检疫部门监装上船。”重庆一家货代公司的业务员查先生向记者举例说。


如果上述流程可以在一天内完成,这批货物就可以在堆场内少停留,为客户节省成本。“但我们又要跟车队多次沟通,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手续,车队花半天时间就可以运货完毕;有这个手续的话就必须耗一整天的时间,他们后续的业务就受影响,所以我们要顾着场站和车队两头,非常为难,很多时候也省不下钱来,回头又要跟客户解释。”查先生说。“坦率地说,当前我国进出口环节收费中不合理的情况太多了,企业的负担真是又多又重,但真正要清理将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很难一蹴而就。”一位不愿具名的地方商务局外贸处处长向记者表示。


打破垄断引进竞争


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就“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为企业发展减负”作出具体部署,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竞争性服务准入和收费市场化,查处借垄断地位或权力擅立收费项目”。


在不少货代人员看来,收费项目不透明、不统一的根源就在于服务方(收费方)占据垄断地位,市场缺乏竞争。“以港口集团公司为例,很多港口都是只有一家这样的公司,货船来到港口,只有这家企业能处理,所以其报价多少别人只能接受多少。”中海物流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当记者问及市场开放之后收费项目会不会更合理时,这位工作人员犹豫了一会儿才说:“我很难想象引入竞争之后会是什么情形,应该会好很多吧。”


查先生告诉记者,现在港口码头收费是强制的,货代公司之间可能只是代理费略有不同,进出口企业则“完全没有话语权”。


也有让人鼓舞的迹象出现。2014年6月,连云港港口集团与新加坡国际港务集团(PSA)合资组建的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正式开业,连云港有了除新东方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之外的第二家码头公司。“这说明我们的市场正在慢慢开放,外资进入带来了竞争,对进出口贸易公司有实打实的好处。”连云港港口集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这位工作人员向记者指出,这种好处不仅限于费用优惠。“比如说,两家码头公司会竞相努力保障货物的处理效率,不让‘甩货’(装货效率低或预订舱位不够导致货物不能及时装船)情况发生。与收费相比,这些服务对于进出口企业更为重要。”


附: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厅(局、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去年以来,为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了一系列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经营环境,对稳定外贸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进出口环节链条长、交叉多,涉及的市场主体众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还不到位,一些收费行为仍不规范。      为落实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总体思路围绕进出口环节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打破垄断、促进竞争,规范行为、完善监管”原则,大力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大力清理和规范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红顶中介”,促进公平竞争、平等交易;大力推进服务市场化改革,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更大程度让市场调节;大力加强收费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完善收费监管规则,实现收费项目清单化,为外贸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和重点清理规范工作范围是,港口码头、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服务、代理经营企业等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的各类收费,包括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收费,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种收费。


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一是清理在沿海、沿江、沿边的港口、码头、口岸向外贸船舶、货物、运输车辆的违规收费。二是取消进出口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管理)前置服务收费,治理口岸检验和查验过程中及各类进出口管理电子平台,凭借行政权力、行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为。三是规范港口、码头企业及船公司向外贸企业收费的行为,严禁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坚决纠正违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措施


(一)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结合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降低中央管理的进出口环节部分收费标准。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对本地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标准只降不升,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二)完善收费监管规则。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港口收费规则,制定港口收费监管办法,统一内、外贸港口收费计费规定,规范港口码头货物装卸、船舶进出港等收费行为。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货物港务费并入港口建设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港口建设费分成比例,保障地方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支出需要。各地要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进出口环节收费逐步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和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对已经放开但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重点领域收费,要建立成本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成本和收费动态变化,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建立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部门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并对社会公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以外的其他经营服务收费均由市场调节。今后确需新设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报国务院批准,并纳入清单管理。交通、商务、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等对外公开。


(四)加强收费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反映集中的有关企业和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收费、超标准以及擅立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强化进出口环节反垄断执法力度,对船公司等重点企业市场份额、服务收费行为开展调查,依法查处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乱收费行为。发挥12358全国四级联网价格举报系统和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系统作用,及时受理企业、群众对乱收费的投诉、举报,强化社会监督。


(五)深化进出口服务市场化改革。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原则,加快推进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中介、社团脱钩改制,坚决取缔报关、报检、货代、船代、港口服务等环节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不具备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的“红顶中介”。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履行查验职责时需要其他延伸配套服务的,一律由被查验方自行选择服务方,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通过限制准入等方式设置隐性壁垒;确需指定服务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服务方。积极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改革,统一电子口岸平台建设,简化进出口工作程序,合并取消重复、交叉环节收费,提高通关效率。    (六)严格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一是严格落实港口企业劳务性收费包干计费政策,港口企业不得对纳入包干费计费范围的任何港口作业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二是各地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收费继续收取。三是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有关要求,增强口岸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部分口岸先行开展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出台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环节收费开展专项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清理规范工作总体协调。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本系统进出口环节收费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地要建立由价格、财政、工信部门牵头,交通、商务、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清理规范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相互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明确工作任务。各级交通、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本系统进出口环节收费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选取4-6个有代表性的港口进行典型调研、重点剖析。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工信部门要在组织全面清理规范的基础上,选择2个典型港口进行剖析,实地摸清进出口业务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收费和每一个问题,对典型案例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从根本上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的意见建议,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出口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稳步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要狠抓落实,明确时间和任务,定期督查、强化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清理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与主流媒体沟通,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准确解读国家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政策,主动宣传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收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做好工作总结。各省(区、市)交通、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将自查自纠和落实整改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今年10月底前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要对本系统各业务单位及所属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落实国家政策等情况进行汇总,于11月底前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工信部门要对本地的清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剖析、采取的措施、工作成效等情况,并于10月底前将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于2015年底前将各部门和各地清理规范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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