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人需要从天津爆炸事件中了解什么?
关于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报道还在持续发酵,外贸人除了关注救援动态,更要对危险品的相关知识进行深入了解,做到防患于未然。
关于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报道还在持续发酵,外贸人除了关注救援动态,更要对危险品的相关知识进行深入了解,做到防患于未然。
危险品(hazardous material )是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的物品的总称。如汽油、炸药、强酸、强碱、苯、萘、赛璐珞、过氧化物等。运输和贮藏时,应按照危险品条例处理。
危险品编号分为联合国编号(United Nations Number,UN)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IMDG CODE)。
根据所具有的不同危险性危险物品分为九类,其中有些类别又分为若干项。
0.非危险品
1.爆炸品:具有同时爆炸危险物质和物品、具有喷射危险但无重大爆炸危险的、具有燃烧危险或者较小爆炸或者喷、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具有同时爆炸危险但很不敏感货物、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物品
2.易燃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剂:氧化物质、有机或氧化物
6.毒害品:有毒物质、感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品
9.杂类、海洋污染物
危险品包装方式分为组合包装与单一包装两种。
1.组合包装(COMBINATIONAPACKAGINGS):由木材、纤维板、金属或塑料制成的一层外包装(Outer Packagings)内装有由金属、塑料、玻璃或陶瓷制成的内包装 (Inner Packagings),根据不同的需要,包装内还可装入吸附或衬垫材料。
2.单一包装(SINGLE PACKAGING):在运输过程中,不需要任何内包装来完成其盛放功能的包装,一般由钢铁、铝、塑料或其他被许可的材料制成。
(小编只找到了一版比较老的流程,不知道现在是否有改动,因此本流程仅供大家参考,具体事宜大家还要去咨询专业人士才好)
1.订舱:需要提前10工作日将以下3份文件传真到相应公司,3份文件相应包括:海运托书;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
备注1:托书上注明中英文品名、箱型、危险品级别(CLASS NO.)、联合国危险品编码( UN NO.)、货物包装、以及特殊要求,以方便申请舱位和危险品申报。
备注2:如果涉及到转运,需要向船公司确认中转港是否有限制)
2.提供申报资料:提前7个工作日(非进口桶提前4个工作日)提供货物的申报相关资料正本: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注:不同品名应一一对应;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备注1:根据以上单据,并按照正确的数据、品名、箱型等到海事局进行货申报,然后再根据货申报单和装箱证明书等送船公司进行船申报。
备注2:对于循环使用的装运桶,需在货申报前办理暂时进出口申请,需提供用途说明[为什么要用进口桶],提供货物的CLASS类别和UN编号,数量、毛重都要正确,要出货人公司敲公章向海事局申请。
3.提供报关资料:提前3天提供出口报关相关资料正本:核销单;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单;出口报关单;货物的情况说明书(出货人需书面介绍此货的用途,以及具有的特性等)。
备注1:根据以上单据,并根据货申报单、箱封号等进行报关。
备注2:暂时进出口的办理,除以上单据外还需提供针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说明,如有保证金收据也需提供。
4.装箱进港:由于危险品是船边直装,所以一般是在船开前3天装箱。装箱分两种方式:货主自行送货至危险品仓库内装,货主需在船开前3天内把货物送到货代公司指定的危险品仓库;到工厂装箱,货主需提前准备好货物,货物装箱后一定要在集装箱的四周贴上大危标,如果所装的货物一旦泻漏会对海洋造成污染的话,还需要贴上海洋污染标记,同时拍照取证。
备注1:危险品的拖车或者内装都必须使用具有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车队,费用按照等级来计算。
备注2:货申报截止时间为开船前48小时,所以必须在此时间前提出箱子。
备注3:截止货申报同时要提供箱封号的,所以必须在此时间前提出箱子。
5.确认:提单确认件将在船开前2天提供给出货人确认。
(摘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9.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最后,祝愿大家安全生产,让我们一起为天津祈福!
(进出口经理人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