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选择技巧、信用证风险点、信用证风险防范案例

2015-08-06 09:49 1079

导读:本篇信用证专题,整理了信用证的选择技巧,信用证的风险点,信用证风险防范案例等信用证知识,篇幅略长,但值得细读。一外贸实务中L/C和D/P的选择技巧出口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包括预付款(前TT)、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或中TT)、承兑交单(D/A)、赊销(OA或后T/T)。

导读:本篇信用证专题,整理了信用证的选择技巧,信用证的风险点,信用证风险防范案例等信用证知识,篇幅略长,但值得细读。

一外贸实务中L/C和D/P的选择技巧

出口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包括预付款(前TT)、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或中TT)、承兑交单(D/A)、赊销(OA或后T/T)。许多人认为,以上结算方式风险从小到大排序依次是前TTlt;L/Clt;D/Plt;D/Alt;OA。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除前TT风险最小之外,其他结算方式都有特定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所要具备的条件。一旦风险控制条件不具备,风险可能发生逆转,如以L/C为例,浙江信保曾在8月12日的“信用风险资讯”中介绍了七大风险,某些情况下L/C风险甚至高于OA。

总体而言,以掌握货权为主要风险控制点的L/C和D/P,风险低于放弃货权的D/A和OA。但就L/C和D/P而言,互有利弊。本期“信用风险资讯”,浙江信保专门说说L/C和D/P在实务中如何选择的问题。

1.首次交易时

选择:建议L/C

理由:在首次交易时,需要特别关注买方是否存在(“洋骗子”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大量存在)以及买方本身的资信状况如何。买方如果可以开出信用证,一方面说明该买方存在,另一方面说明买方具备一定的实力。

2.存在预付款时

选择:建议D/P

理由:买方在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拒收货物的概率降低;同时,有了一定的预付款的保障,如果货物真被买方拒收,货物处理的损失也会降低。而D/P交易费用低于L/C。

3.小额交易时

选择:建议D/P

理由:信用证交易成本较高,不仅有较高的银行费用,还会占用买方授信或资金。交易金额越小,信用证费用占比越高。当小金额交易时,选择D/P,将节省的费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仅降低整体成本,还提高了保障程度。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介绍,可登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站(www.sinosure.com.cn)。

4.远期交易时

选择:建议L/C

理由:需要注意的是,D/P远期在不少国家(地区)参照D/A远期操作,无法做到“付款赎单”,即在收到货款前可能丧失货权。相比而言,远期L/C虽然也会在收款前丧失货权,但一般是在开证行承兑情况下,保障程度更高。

5.L/C无不符点时

选择:建议L/C

理由:信用证作为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能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前提下,安全系数非常高。

6.L/C存在不符点时

选择:建议D/P

理由:当L/C出现不符点时,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将退出,买方也有了堂而皇之的拒收理由;而采用D/P,虽然也有被拒收可能,却往往可以向买方主张违约责任。

7.采用转让L/C时

选择:建议D/P

理由:作为转让L/C的第二受益人,通常无法向开证行行使权利,也往往会丧失货权,存在“钱货两空”的风险,不如D/P;此外,转让L/C通常关系复杂,贸易纠纷较普遍,某种程度甚至不如OA。

8.放弃货权时

选择:都不建议

理由:控制货权是L/C和D/P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在货权提前丧失的情况下(包括“1/3提单自寄”、“电放提单”、“担保提货”、非海运运输、记名提单、货代提单、货运收据等情况),L/C和D/P都可能演变成“类赊销”的风险。采用OA,节省成本,同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争取将部分成本转嫁给买方),保障程度更高。

9.需要贸易融资时

选择:视情况

理由:总体而言,银行在L/C项下的贸易融资产品更丰富,对L/C的接受程度也更高。但随着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发展,大多银行对D/P甚至D/A和OA都有相匹配的产品(具体要求和产品需接洽银行)。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需要综合考虑风险、融资条件、成本等因素。

特别提醒:影响国际贸易安全的要素众多,且要素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以上建议仅供参考,请出口企业在实务中独立判断。

二外贸中使用信用证的九大风险

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quot;严格一致quot;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买卖合同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quot;严格一致quot;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和数量和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又如:我国对国外出口的陶瓷、散装矿石等,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quot;不准装深柜quot;。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一条规定列入信用证内,因为:(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五、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如,国外开来的远期信用证中,规定利息或最终贴现费由买方负担,但到期付款,开证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为根据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对利息收入均课征所得税。例如,巴黎国民银行根据法国税法第125条,擅自从付给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据法国政府征收所得税的对象应是法国的企业和公民,而远期汇票是由我国出口公司融资,利息规定由买方负担利息,所以不应扣除利息所得税。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类似规定,作为出口商应予充分考虑,电洽国外买方修改信用证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税的条款。又如: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保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信用证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一切险(allrisks)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战争(warrisks)条款,虽然这两种险别可以同时投保,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个保险机构,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应及时联系客户,删除其中一个机构,然后再投保。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quot;伪造信用证诈骗quot;,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社,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

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了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quot;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quot;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取我方出口货物。

八、规定必须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九、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如果信用证

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三信用证欺诈风险的防范

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按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在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它不同于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而是由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算方式。

买方开立信用证后就无权随意决定止付,只要卖方提交信用证条款中载明的完整单据,而不管货物是否与单证一致,即使货物中途流失,或买方收到的不是所要之物,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经严格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审查合格后,银行就要付款。

因此,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起到安全保证、资金融通等作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但是,信用证这种独立于基础合同关系的交易规则与程式,也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实施针对信用证的欺诈行为,给贸易中的参与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

甲方为国内一大型贸易企业集团,因业务需要,向B国乙企业采购10万煤炭。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采用贸易术语CFR,乙方向甲方供应煤炭10万t,甲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由于双方选择CFR交易方式,租船由乙方负责。后来,乙方按时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并顺利地通过银行结汇,拿到货款。

但是,目的港却一直没有出现乙方提交单据中所述的承租装运船舶,甲方也一直未收到合同标的物。

等甲方发现上当受骗,再与乙方联系时,该企业早已转移资金,逃之夭夭。经查,乙方已不复存在,而作为承运人的丙航运公司是一贯的诈骗老手,该公司账面早就没有资产了,即使起诉丙航运公司,也收不回货款。

上述案例中乙方就用伪造的提单等单据骗取了巨额货款,是一起出口方与航运公司合谋实施的信用证欺诈案。

在国际贸易中,这种信用证欺诈的案例屡屡发生,形式多样,危害极大。按欺诈对象的不同,信用证欺诈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对买方欺诈。表现为卖方单独或伙同承运人以虚假单据骗款。

1.1.1利用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的方式进行欺诈。

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未装完时,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签发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所规定的实际装船期以前。

根据国际贸易法的规定,信用证或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装船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装货,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勾结承运人签发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使其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凭此要求银行议付货款。

1.1.2伪造、变造信用证随附的单据进行欺诈。

国际商会规定信用证业务的3种基本贸易单证,即发票、装船提单和保险单都极易伪造。伪造卖方发票只是举手之劳;伪造装船提单只要取得船运公司的空白提单,填好后加上假签名即可;伪造保单只要付出少量保费即可。而且,诈骗者往往兼营船运公司和贸易公司,伪造单证极为容易。由于银行没有识别假单证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保货物未上船的索赔,买主的损失很难挽回。

1.1.3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

UCP600第27条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因此,当承运人认为货物表面有缺陷欲在提单上注明时,卖方往往出具保函,向承运人保证由其承担收货人拒收货物或索赔的责任,以勾结承运人出具货物在“表面状况良好”下装船的清洁提单,致使银行在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予以结汇。

1.2对卖方的欺诈。主要表现为买方利用虚假信用证、转让信用证或信用证“软条款”骗取卖方的佣金、质押金或履约金。

1.2.1利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欺诈。

国外一些不法分子在实施欺诈时,一般不直接与我国外贸企业发生业务关系,而是利用香港这一国际转口贸易中心,通过中间商以转让国外原开证行信用证的方式进行。其特点是:

①交单期和有效期在香港,交单期很短。如载明“提单签发日7天之内应寄至香港转让银行”,此类可转让信用证因交单期限短,很容易造成逾期交单;有效期在香港,国内外贸单位很难控制。

②付款条件为香港转让行,收到国外原开证行付款后,再付款给国内公司。这种做法名义上是信用证,实际是托收的方式,从而将风险转嫁给了国内商贸企业,一旦原开证行或进口商资信不好,将造成出口商的损失。

1.2.2利用软条款进行信用证欺诈。

所谓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其一般表现为:

①限制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如: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有开证行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字。

②限制出口商装运。如:货物只能待收到进口商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发出。

③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

④附加付款条件。如:货物抵达目的港经进口商检验后,方付款等。这些条款有利于进口商,对出口商则存在着极大风险。

二、贸易型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的自我防范

2.1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查明其公司规模、资金状况、资信情况、公司信誉。要选择资信能力强和商业信誉好的贸易商作为交易伙伴,对于那些商业信誉不好、资信能力不强的贸易商,一定要认真对待,否则就有可能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资信调查和商业信誉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对方所在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及相关法律,企业的组织结构、注册资金、实有资金、资本公积金、资产负债率,以及企业的经营作风、履约守信程度、经营范围、知名度、社会影响力等。

2.2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商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恰当的、合理的贸易术语控制诈骗风险,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重要环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4组国际贸易术语,即

E组:EXW;

F组:FCA、FAS、FOB;

C组:CFR、CIF、CPT、CIP;

D组:DAF、DES、DEQ、DDU,DDP。

为了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组贸易术语。

C组术语的共同点是,出口商须负责签订从交货地点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而作为进口商应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该组术语的共同之处是进口商负责选定承运人。

这样,不管是作为进口商还是出口商,租船定舱、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以及有关风险均可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有效防止受益人自谋或受益人与船东共谋实施信用证欺诈。

2.3合理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信用证条款

2.3.1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

在一般贸易中,尽量不开可转让的信用证,以防止信用证转入不法商人之手,对银行实施诈骗。另外,应避免使用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坚持使用限制议付的信用证。也可规定开证行为付款行,其他银行不能议付单据。这样,可防止在单据上做手脚。

2.3.2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

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立信用证,并使信用证有合理、适当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

反之,受益人临近装运期才收到信用证,一旦发现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出口商就没有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因此,出口商极有可能要承担违约和违反信用证条款的责任,从而使进口商达到欺诈的目的。

2.3.3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

货物买卖合同中,信用证条款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所以,应当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不能含糊其辞,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更要明确、具体,避免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条款的粗略、含糊而提交不符合合同要求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诈取货物款项的情况发生。

2.4对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认真审核单证。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应对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止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不符或有“软条款”陷阱或假冒信用证。

审核单证应重点审查信用证的性质、类别、开证方式、金额、受益人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期、装运港、目的港,货物运输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有无指定标签以及信用证的格式、内容款项有无涂改、挖补、剪贴、复制、描绘等方面的迹象,信用证是否需要随附汇票、发票,提单种类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等。

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前,对卖方提交的单据应全面、及时审核,审核单据是否和信用证要求相符,是否属于伪造、变造、过期作废的单据。进口商应委托有经验的外贸人员咨询和调查,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国际海事局协查。

对于审核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修改;对于有诈骗嫌疑的单据,应请求银行止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付令强制银行拒付;对假冒作废的信用证,应停止发货。

2.5密切关注货运航程。

及行踪及时、充分地把握货物航运动态,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又一重要环节。

进口商可根据合同中的运输条款,了解与船运有关的情况,如船名、船东、吨数、货物是否上船、起航日期、航行计划、抵达日期、提单号码、装运数量等内容,以便通过相应的机构如伦敦海事局或有关船运公司查询追踪,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一旦查到提单有诈,即可在开证行付款或承兑之前由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2.6强化监装和商检。

对于对方派船或对方封装的集装箱货物或量大值高的货物,可以派人监装监卸。

按信用证要求检查货物的正确性,其中包括厂名、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情况,或委托港口代理进行监装。在选择好商检标准、方法的同时,选择独立的检验人或当地检查机构或可靠的代理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出具证明。

2.7提高业务人员的自身素质。

提高国际贸易人员的素质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作为国际贸易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船舶、海运、提单、海上保险等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和经验,有熟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技能。

【杂谈】

看来信用证也不是绝对的安全。存在如国外买方所在的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当地政府接管;或者开证行拖欠;又或者开证行拒绝承兑,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甚至开证行所在国的外汇管制(信用证),或者买方/开证行所在国或第三国发出延期付款令;或者买方/开证行所在国发生战争等风险。

如果你担心出口收汇安全,可以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规避买方无清偿能力(破产)、延期付款(应付日到期后6个月内没有收到外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最高可承担90%的应收账款损失。

四信用证风险再评估—乌克兰某开证行系列案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近日,宁波多家小家电出口企业陆续收到中国信保宁波分公司支付的信保赔款,赔付金额超过470万元。这些赔款,均来自乌克兰U银行停业导致信用证无法议付的案件。企业负责人不无感慨地介绍,“真想不到连银行也会出现风险,这在我十几年的外贸从业经历中还是第一次。还好我们以统保方式参加信保,把全部业务都纳入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中国信保在第一时间了解开证行停业信息,索赔单证齐全后,不到半个月时间就兑现了赔款。要是没有信保,后果不堪设想。现在想想真是后怕。”

众所周知,包括乌克兰在内的东欧地区,是近年来我市出口企业着力开拓的重点新兴市场。据了解,仅本案项下,涉及我市的出口企业就有十余家。这些企业都是通过U银行开具的远期信用证,与某集团买方开展出口贸易。在俄乌冲突以前,双方贸易比较正常。由于是信用证结算,出口企业认为非常安全。因此该贸易项下,参保企业不到十家,仍有相当部分出口企业并没有参保信用保险。

随着俄乌边境地区局势的日益复杂,地缘政治冲突、区域动荡给当地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7月初,中国信保了解到由于战乱冲突等多种原因,U银行经营陷入困局,银行停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撤离原经营地,并中断与债权人的联系。与此同时,我司也陆续接到了相关出口企业的报损,近十家企业信用证项下的三十余票货款到期后无法正常议付,涉案金额累计达3900万元。

了解相关信息后,我分公司迅速启动国外勘察程序,与此同时,立即组织专人梳理与该开证行相关的被保险人名单,逐一通知可能遭遇损失的出口商核查出运及收汇情况。“这是典型的由于政治风险引发的信用证付款风险案例。”中国信保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国际贸易环境复杂多变,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级,各国贸易政策经常出现调整;此外,还有部分国家地区政局不稳、社会动荡,这些均有可能引发政治风险。而政治风险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面较广,对出口商影响巨大。”

其实,除了战争、内乱以外,政治风险还有其它多种表现形式。中国信保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承保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二是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三是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当然,除了政治风险,部分国家地区开证行自身的商业风险,也值得大家关注。宁波信保近年来就处理了包括孟加拉、越南等国在内的多起开证行违约案例。

综上,宁波信保建议相关出口企业不可忽视信用证风险。

一是要评估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的风险。“覆巢之下难有完卵”。由于战争、内乱或者国家外汇管制等政治风险引发信用证风险的案例已经发生多起,出口企业应特别关注。

二是要评估开证行自身的信用风险。一些国家、地区银行自身的实力有限,其开出的信用证,信用等级并不高。此外,还有部分国家地区金融业高度开放,设立银行的要求不高,银行数量庞大;美国等国家、地区还有一些非银行机构也可以对外开具信用证。此类信用证万万不可按常规信用证来对待。我们建议出口企业尽量寻求国际排名5000名以内的开证行(大额贸易尽量要求国际排名2000名以内的开证行)开具信用证,尽量减少开证行风险。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中国信保或者国内银行查询开证行的资质情况。

三是要评估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实务中,部分信用证设置了买方(或第三方)验货等约束类条款。此类业务项下,买方通过开证行,很容易找到不符点,“合理”解除银行付款责任。当然,对于经验丰富的出口企业来说,“软条款”的识别并非难事。出口企业也可以多和国内有实力的银行或中国信保沟通对接。

四是要评估货权丧失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相对安全,其中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可以有效控制货权。但在实务中,信用证项下丧失货权的情况屡见不鲜。“1/3提单自寄”、“电放提单”、非海运运输、记名提单、货代提单、货运收据等等,都可能使货权在未有开证行付款或承兑情况下丧失。此时的风险,其实不再是纯粹的信用证风险,而已经演变为“类赊销”的信用风险。

五是要评估出口商自身操作风险。出口商应该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或商务合同条款要求操作,尽量避免“授人以柄”。

当然,信用证的风险防范,还有很多方面值得研究。宁波信保将在今后陆续与大家分享、交流。

附注:2014年以来,随着俄乌对抗局势日益复杂化,乌克兰整体风险一路走高。1-7月,宁波信保收到对乌出口报损金额增幅高达682.1%,出险率更是上升了9倍。

我们建议出口企业:第一,密切关注当前乌克兰整体局势变化,强化订单风险评估;第二,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控制出运节奏,避免产生大额应收账款;第三,加强与买方日常联系及收汇跟踪,尤其是加大对逾期未收汇账款的催收力度。

案例二:2013年12月,珠海大型电器生产商a公司与乌克兰买家签订金额约150万美元的出口贸易合同,交易方式为乌克兰银行开出的150天远期信用证。

2014年2月,a公司完成出货,并将应收账款向国家政策扶持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同时该信用证也得到了开证行的承兑。

今年7月,承兑信用证到期后a公司未能收到开证银行的付款,开证行也未理会国内交单行的付款要求,同时买家发函至所有中国供应商,声称由于乌克兰危机,导致开证行被武装分子控制,其所有资产均已抵押在银行,因而不能偿付到期债务。

a公司于是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并于8月获得了135万美元的损失补偿。

本案对出口企业的启示如下:

1.政治风险危害巨大且难以预测,大买家、老买家也不能幸免

本案中的买家与a公司已有接近10年的交易历史,且买家为乌克兰国内大型家电连锁卖场,付款记录一直都较为良好,但乌克兰国内的政治动乱迅速破坏了买家的还款能力,也导致了中国供应商遭受了巨额损失。

2.信用证并不能确保应收账款安全

一直以来,很多供应商都认为通过信用证收款相对安全,但是从上述理赔案例看出,信用证存在着买家恶意挑剔不符点,开证行恶意拖欠、破产等问题。本案中,a公司的信用证即使在承兑的情况下依然遭受到了开证行的恶意拖欠,风险值得警惕。

3.背靠政府,转嫁政治风险

企业在国际贸易及海外投资过程中,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如中国信保等)这一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来转嫁可能的政治风险,从而实现由国家承担风险,保障企业的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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