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金融租赁业的发展
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金融租赁业发展既面临着广阔的发展机遇,也存在着严峻的挑战。如何推动金融租赁业主动适应新常态,不断深化改革转型,更好地促进产业创新升级、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是当前行业发展的重要历史使命。
文/李伏安(渤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金融租赁业发展既面临着广阔的发展机遇,也存在着严峻的挑战。如何推动金融租赁业主动适应新常态,不断深化改革转型,更好地促进产业创新升级、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是当前行业发展的重要历史使命。
金融租赁业发展近况
金融租赁业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目前在国际上已成为与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等并列的设备投融资方式。在我国,金融租赁还是一个新兴行业,从其发展历史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于1986年,当时主要是为了引入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探索通过多种金融工具来吸引外资。纵观行业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前期金融租赁业发展比较缓慢,行业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200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工作启动。随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带动我国整个金融租赁业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金融租赁业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金融租赁市场。
截至2014年底,全国30家金融租赁公司(含1家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行业资产达到1.28万亿元,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54倍,实现净利润164亿元,行业整体实力明显增强。从服务领域看,金融租赁资产涵盖了从飞机、船舶、轨道交通到电力、矿产、能源等大型生产设备,以及工程机械、印刷、医疗设备等众多行业和领域,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和小微等薄弱环节方面,金融租赁公司逐步形成了自身的业务模式,在相关领域树立了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品牌形象。
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机遇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寻找新经济增长点的关键阶段。这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质量、效益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天然相连的一种金融手段,正经历着重要的历史发展机遇。
一是金融租赁与实体经济高度契合,符合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导向。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融资方式之一。从历史上看,它的产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金融市场深化的自然产物,是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一种积极响应。从国外发展情况看,金融租赁在发达国家经济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起到了加速器、润滑剂的作用。在当前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应该充分把握利用金融租赁在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方面的特色优势。金融租赁可以与制造业深入融合,加快企业盈利模式转型创新,促进扩大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从而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有力助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尤其是当前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金融租赁可以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帮助企业转移消化过剩产能,改善企业流动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增强融资和设备改造升级能力。金融租赁业这一特性,已经在美国次贷危机后的经济转型升级和设备更新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金融租赁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背景下,一方面对于存量优势和富裕产能的转移和输出有很大需求,另一面新兴产业的装备和技术升级衍生出巨大投资需求。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动“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的实施,其中蕴含的广阔市场机遇对金融租赁业来讲是极为重要的。实际上,金融租赁业在支持我国重大装备和优势产能“走出去”,支持高铁、核电、船舶、纺织等产业输出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为探索国际产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提供了新的金融支持方式。例如,工银租赁通过金融租赁方式,将天津一家纺织企业设备转移到东南亚,优化了国内行业产能配置,并促进了国外相关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在服务“三农”、小微企业方面,金融租赁与传统信贷相比,具有小、快、活等特点,能有效缓解经济发展薄弱环节面临的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对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金融租赁关注度逐步提升,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不断完善。近年来,金融租赁行业受到国家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考察工银租赁时指出,金融租赁是个新高地,国家要扶持这个行业发展壮大。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多次提到通过金融租赁方式支持外贸增长、服务“三农”、促进转型升级等,金融租赁对实体经济的支撑愈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期待。相关政策制定部门积极完善配套政策环境,大力支持和推动行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印发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会同人民银行修订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规定,启动了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上海、天津、北京等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扶持政策。
面临的挑战
一是金融租赁业面临的风险有所上升。新常态下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益型集约增长,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状况,金融租赁业受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外需下滑、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有所加大,在船舶、煤炭等领域出现了个别风险项目暴露。虽然整个金融租赁业目前不良资产率仅为0.71%,低于银行业平均水平,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新的经济环境下,行业持续防范经营风险的长期性和重要性。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对金融租赁公司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和要求,必须充分把握住金融租赁业务风险管控的关键和要点,才能在新常态下处于不败之地。
二是金融租赁业需要进一步转型创新。新常态下,经济运行的趋势发生了一些变化,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从整个金融业看,面临着利率市场化、资本账户开放、金融机构竞争加剧的局面,同时还要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金融业的整体盈利能力、规模增长与前些年相比已经有所下降。金融租赁业同样存在转型创新的压力,单纯依赖做大规模、赚取利差的经营模式已经不可持续,如何主动适应新常态,不断提升租赁资产专业化管理能力、多元化综合服务能力、全面风险管控能力,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创造出具有特色的业务模式,拓宽盈利方式,锻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是决定金融租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是外部政策环境与行业发展内在要求尚不匹配。从法律看,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缺乏租赁物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当出现承租人违约时,租赁物不能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金融租赁公司受法律的保护程度,除了立法之外,还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司法环境和法律执行中对各种问题的认知和处理。当前,在金融租赁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司法程序过于复杂,对于一些金融租赁专业问题的认知还缺乏共识,这不利于保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税收方面,我国缺乏对金融租赁财税政策的统筹规划,现行税收政策不能适应行业发展需要。“营改增”后,金融租赁业整体税负大幅增加,即征即退的过渡政策难以发挥实际效用,同时存在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金融租赁交易主体平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待明确,如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等;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的税收配套问题有待解决。
进一步促进行业发展的考虑
经济新常态下,需要进一步认识金融租赁行业在我国经济深化转型中应发挥的作用,达成共识,大力提升金融租赁的社会认知度,从国家战略的高度不断完善法律、税收、市场基础设施等外部环境,促进金融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壮大,充分发挥金融租赁逆经济周期调节的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一是加强金融租赁业的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租赁法律和司法体系。金融租赁在国际上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为出租人提供了比传统的银行贷款人更多的权利和更强的法律保护。这一方面表现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能够将租赁物顺利取回,这是一种重要的抵御风险的手段,也是企业在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服务情况下能够获得设备融资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表现在当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纳入承租人的破产财产,这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租赁法律和司法体系,根据行业发展实际状况,在适宜的时机推动金融租赁相关法律的起草和制定,强化对金融租赁业的法律保障。推动建立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制度,明确租赁物取回权的冲突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建立金融租赁专业性司法审理和执行机制,简化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确保金融租赁公司具有与其他债权人同等的受偿地位,维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第一,统筹研究金融租赁的财税政策。增值税改革方面,应掌握“公平税负”和“避免重复征税”两项总体原则。目前“营改增”使金融租赁公司的税负大幅增加,未来“营改增”范围扩展至各行业后,金融租赁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应不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当前经营租赁业务不可抵扣利息费用,导致经营租赁业务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税务处理上能够扣除利息费用。所得税改革方面,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由谁计提折旧”,税务和会计上采用同样的分类标准,不利于发挥金融租赁的税收调控作用。应制定金融租赁税务折旧的分类标准和计提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可平等适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第二,推动建立租赁登记与交易体系。随着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壮大,应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租赁登记与交易体系。将金融租赁业务录入该系统,包括租赁物型号、标识、权属等基本要素,增强系统的唯一性和适用性。这套系统需要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个是确权功能。在完善金融租赁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建立金融租赁登记平台,能明确租赁物的权属,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另一个是交易功能。通过构建活跃的交易平台,盘活存量金融租赁资产,优化资产结构配置,从而实现金融租赁业专业化发展和转型升级。
三是促进行业“强身健体”,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第一,做实核心主业。金融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既要充分发挥“以资融物、以资收租”的金融属性,也要立足实物资产,发挥“以物避险、以物增值”的作用。金融租赁公司应立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企业规模、财务实力以及管理能力,深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第二,丰富盈利渠道。金融租赁公司的利润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对应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第一类是利差收益,通过资金成本与租息收益的差额获取收益。这是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主要的收入来源,在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机构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利差收入的空间受到挤压。第二类是余值收益,通过对到期租赁物处置获得价差收入,这是国外金融租赁平均利润率通常高于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国由于二手设备交易市场不成熟,公司专业化能力有待提高,此类业务尚未广泛开展。第三类是服务收益,通过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获取服务性收入,如现金流匹配、服务便利、财务优化、税负均衡、后续市场服务等。目前,后两类盈利模式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四是增强资产管理能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金融租赁是以资产为基础的一种金融服务,应重视实物资产对于风险敞口的缓释能力。一家优秀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具备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国际上成熟的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自身精专的行业领域非常熟悉,具有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从业务创建、服务提供、资产管理到价值实现,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业务策略。这恰恰是国内金融租赁业比较欠缺的部分。同时,也要尊重金融行业固有的规律,在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运营流程等方面保持金融机构的传统优势。如果金融租赁公司在实物资产管理能力相对欠缺、二手设备交易市场没有发育成熟的情况下,又放弃了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实践中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风险分散原则、资本约束、关联交易控制等,行业风险可能会逐步积累甚至最终爆发。
五是建设行业自律体系,促进提升金融租赁的社会认知度。加快设立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协会,积极承担行业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形象。提升公众和企业对金融租赁的认知,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正面宣传。提升广大金融机构对金融租赁的认知度,鼓励有条件、符合要求的企业充分利用金融租赁工具,拓宽金融租赁服务覆盖面。推动政府、监管部门提升对金融租赁行业的认知度,不断完善物权保护制度、税收政策、会计政策、登记公示制度、资产交易平台以及监管政策等。(完)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2015年第5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