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科技型中小企业未来融资之选
申海霞隋静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筹资一直以来均依赖以银行为中心的政府主导型金融体系,大众一直没有释放渴望参与金融的热情,即处于麦金农教授指出的“金融压抑”之中,互联网众筹的应运而生则打破了这一局面。互联网众筹与传统金融的理念反差很大,它倡导开放和分享的精神,使得原来公众无法参与的投资领域向大众开放,令金
申海霞 隋 静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筹资一直以来均依赖以银行为中心的政府主导型金融体系,大众一直没有释放渴望参与金融的热情,即处于麦金农教授指出的“金融压抑”之中,互联网众筹的应运而生则打破了这一局面。互联网众筹与传统金融的理念反差很大,它倡导开放和分享的精神,使得原来公众无法参与的投资领域向大众开放,令金融业务从“高大上”走向平民化,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创造了契机。本文通过研究互联网众筹模式存在的优势及风险,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最大效用地利用互联网众筹模式进行融资,以及怎样才能合理地规避其中风险,以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尽快地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互联网众筹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
互联网众筹,又称互联网大众筹资、互联网群众募资,指借助特定互联网网站,一定数量的人为某个公司、某个人或某个项目募集资金,以资助其开展生产经营、科研创新、创作作品、甚至生活所进行的活动。
按照筹资者向出资者提供的回报类型进行分类,互联网众筹可分为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和商品众筹三种类型。此外,还有捐赠众筹,指出资者向筹资者出资后,不要求任何回报的筹资形式。
互联网众筹具有如下特点:单笔筹资门槛低、项目投资额小、筹资成本低、出资者风险高、注重发起人创意和科技创新的可操作性、投资方向多样性。
在全球经济发展缓慢的大背景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销售下滑和资金回笼困难等问题,自有资金非常短缺,发展外源性融资十分紧迫。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筹资一直以来均依赖以银行为中心的政府主导型金融体系,大众一直没有释放渴望参与金融的热情。互联网众筹的应运而生,打破了这一局面。而且众筹是伴随着个人及中小企业的创新产生的,因此随着众筹模式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众筹筹资模式必然会成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未来的主流筹资方式,为其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互联网众筹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积极性。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银行等传统融资模式筹资是很困难的,因其既无固定资产可抵押,又无信用人可担保。而互联网众筹模式则大大降低了其融资的难度,可使其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用以创新的资金,因此大大提高了小微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可促进投融资双方形成平等、自由、协作的契约精神。众筹模式意味着大量普通民众获得了直接参与创新的权力,投融资双方共同分享创新收益,充分体现了投融资双方的平等关系。
互联网技术提高了筹资的广度和深度。互联网技术平台使得众筹的信息可以被送达至每一位潜在的出资者,而且每位出资者还可以将信息继续传递给不使用互联网的民众,这大大提高了筹资的广度和深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现状
目前互联网众筹正处在高速发展期。在短短的三四年中,众筹在中国的平台数量迅猛增长。无论从众筹的产品、运作模式还是监管政策上看,众筹已真正地进入了中国投资者的视野,在助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填补了我国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空白。其次,众筹平台的出资者背景越来越多元化。众多搜索、电商、网游和传统电器制造商等的加入,正在推动众筹逐步走向跨界。第三,全球众多研究资料显示,众筹行业目前呈现出明显的“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在我国也是如此。例如,在我国的股权众筹形式中,大家投和天使汇等少数几家一直都是投资者和创业者最关注的平台,而其他大多数平台很少有人问津。第四,垂直类、专业类众筹将成为未来众筹发展的主流。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众筹平台深耕细作,未来一定能够赢得较好的发展。
科技型中小企业互联网众筹风险控制
法律风险
被认为是非法集资的风险。众筹平台这一运营模式在形式上一直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广,并确实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募捐式众筹除外)——其中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回报给出资者,奖励众筹平台主要以物质方式回报出资者,债权众筹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给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这些特征显示众筹与非法集资基本吻合。但是,除了要考虑众筹平台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形式要件,还要深入考察众筹平台是否符合对“非法集资”犯罪定性的实质要件。众筹平台,其运营目的包括鼓励支持创新、发展公益事业及盈利,不但不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还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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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代持股的风险。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互联网众筹的出资者一般人数可达上百乃至上千上万,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因此在现实情况中,许多中小企业普遍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采用代持股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这种方式。
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众筹融资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创新能力,但众筹的项目大都是还未申请专利权的半成品创意,项目的发起者只向公众展示其创意的部分细节,因此不能依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其权益。而出资者由于无法看到项目全貌而无法对产品形成全面整体的印象,其对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也会大打折扣,影响了中小企业筹资的额度和信心。
存在被认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互联网众筹平台面对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且人数常常超过两百人,这些特点基本符合了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很容易触犯《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利用互联网众筹模式筹资时,应尽量规避此风险。
信用风险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高。出资者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众筹平台对于项目发起者是否具有资格的审核不够全面;二是资金募集成功后不能按期兑现承诺的问题。
首先,关于项目发起者的资格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专门性规定,目前众筹平台可以接受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其上线网站注册并发布项目,并且对发起者无过多硬性指标和条件审核,这有可能带来发起者以虚假身份发起项目、出资者无法获得回报的信用风险。
其次,目前众筹模式进行筹资的项目大多为创意类项目,即出资者的资金是将创意变为实物,但出资者和筹资者双方没有任何实际的接触,多数众筹平台通常会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众筹项目发起者的账户,后续却不再对众筹项目监督负有义务,这将导致发起者对资金权力的滥用。取得款项的众筹项目发起者有些会对出资者兑现承诺;有些由于其项目计划不周或其他原因,无法兑现承诺;更有甚者,将筹集到的款项挪作他用。
对于此类风险,众筹平台均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能否很好的解决以上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大众在众筹投资的热情。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众筹平台注册为普通工商企业,其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很明显众筹平台并不具备这种资格,而实质上,众筹平台收到出资者的账户资金,再将资金打到成功募集的发起者项目上,众筹平台真正充当着支付中介的角色,完全像银行一样在靠着自己的信用经营着庞大的资金量。若众筹平台出现信用危机,投资者的资金很难追回。此外,从筹资开始到结束的这段时间内,资金在托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应该如何分配也尚无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诸多投资者鉴于以上诸多问题对众筹平台持怀疑和观望态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筹资规模和筹资效率。
结论及发展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将是未来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发展方向。但在实务中,互联网众筹模式存在自身的特点,也有自身的风险,特别是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尽量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才能最大效用地利用互联网众筹模式进行融资。因此,本文建议如下:(1)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尽量表明自身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内容,将自身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合理地规避被认为是非法集资的风险。(2)为降低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提高众筹融资速度和额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将资金使用用途和方式公开透明化,让投资者可以跟踪自己资金的去向。(3)为降低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尽量选择口碑好、信用度高的众筹平台。(4)政府应出台有利于众筹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或修改《证券法》的部分条款,对众筹模式给予特殊说明和解释,起到政策引导作用,降低企业被认为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5)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银行共同建立健全中小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6)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自身科研创新能力,特别是提高创新产品的成熟度,吸引公众的关注和众筹投资热情。同时政府也应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和奖励力度,增强企业信心。(7)建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发布各众筹平台、各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降低对其投资的风险。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