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卓然:结构性贸易融资创新的风险控制
作者:谭卓然 律师
微信公众号:金缸赚
专注于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控制
结构性融资,指针对不同行业及企业特点,梳理企业基础资产和资源,使用多种金融工具组合,提供个性化融资综合解决方案。结构性融资 + 贸易,围绕贸易流和货权控制等环节和资源,组合不同金融工具提供融资方案时,则可理解为结构性贸易融资。
可使用的金融工具包括信用证、出口押汇、沉默保兑、保理,提货担保、理财产品、融资租赁等等,在不同种类大宗商品贸易和物流场景应用,再结合买方和卖方在岸和离岸的特点,可创新出多种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
融资方案无论如何创新,从设计到实施各环节,均应基于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并尽合理谨慎之责,否则将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一组信用证纠纷案件中,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涉及电解铜基础交易、信用证交易、沉默保兑协议交易,最高院在申请再审裁定中的以下观点值得关注。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支付手段,虽具有融资功能,但其根本性质依然是支付工具,如果将信用证异化为纯粹的融资工具,则背离信用证制度的根本宗旨。
利用控制的离岸公司、国内公司以电解铜为依托循环放大交易,全部信用证交易均缺乏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认定信用证交易项下存在欺诈,银行不应再受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保护。
自买自卖及信用证方式的融资方案是银行职员设计。开立离岸账户违反客户识别的法律法规,没有履行面签手续。银行作为离岸公司开户行理应知晓客户背景,认定银行“明知”。
仓单短期内频繁重复流转,明显异常于正常贸易中的交货流程,对于专业银行理应引起足够注意并应完全能够察觉并应慎重从事,但采取放任态度,导致信用证欺诈的严重后果发生。
上述最高院对缺乏真实基础交易背景、信用证欺诈、明知、未尽合理谨慎之责等进行了认定。结合最高院的观点,谭卓然律师对结构性贸易融资创新的风险控制有如下小结。
未以真实基础交易为背景的创新都像耍流氓。缺乏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的融资方案,可能异化为纯套现工具,并被认定为存在信用证欺诈,将可能失去法律制度的保护以及延误对遭受损失的追偿时机。
未尽合理谨慎之责的创新都似走钢丝。融资方案设计目的、对异常单证流转察觉、提供超业务范围服务、违反客户识别法律法规等,都可能影响尽合理谨慎之责认定,从而可能与损害后果产生因果关系。
万变不离其宗,结构性贸易融资无论如何变化创新,均不应脱离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这一宗旨。贸易真实性的识别,可以从主体识别、单证识别、痕迹识别入手,并借助网站进行初步核实或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报告以作判断。
加强流程风险控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操作流程进行完善。提高贸易和物流流程意识,以对异常情形可及时发现。方案创新贯穿的客户接触、方案设计、交单、审单等各环节,均应尽合理谨慎之责,并保存相应的文件和记录以作备用。
以上基于信用证案例的小结,希望对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企业,以及互联网 + 供应链金融平台都带来些许借鉴。
【小知识】
1、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交易。银行承兑、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制约。”
2、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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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谭卓然
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法学硕士,国际贸易学士,曾先后任职吉宝物流、马士基物流、韩进海运三家跨国航运和物流企业,以及中国顶级海事律师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现任职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供应链金融、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国际仲裁,具有丰富实务操作及法律经验,为多家世界级航运、物流企业,国内大型船厂及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多起跨境争议解决,涉及美国、英国、香港、巴拿马、印尼、韩国、柬埔寨、越南、孟加拉等,多次在北京和香港参与国际仲裁及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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