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还不赶快看过来!!
发票挂失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况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2、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税函[1995]292号
有关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1、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
1、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
2、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注:《证明单》是指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丢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
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来源:广州国税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