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法律纠纷的防控与解决
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执行明确指出要“积极扩大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和中国经营”开始,到2013年习主席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20多年来,国家及中央政府一直坚持将“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不断为我国企业奔赴海外创造更好的机遇。中国的企业,包括民营中小型企业,随着自身的不断壮大,也越来越多的倾向于在海外进行投资或向海外进行扩张
作者-高俊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领域为合规/反腐败,争议解决,公司/外商直接投资。
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执行明确指出要“积极扩大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和中国经营”开始,到2013年习主席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20多年来,国家及中央政府一直坚持将“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不断为我国企业奔赴海外创造更好的机遇。中国的企业,包括民营中小型企业,随着自身的不断壮大,也越来越多的倾向于在海外进行投资或向海外进行扩张,例如华为、联想等大型企业,均在海外进行了大规模的并购,以扩大自身企业在全球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越来越的企业将企业发展的目标投向海外市场,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由于政治体制、文化背景、经济类型的不同,以及企业对海外风险的估计不足,一系列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在诸多风险之中,法律风险是最为突出的。鉴于文章篇幅的关系,粗略整理了下几点比较明显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
中国企业在制定和实施海外投资或并购项目时,常常会急于求成,为了能尽快达成项目或者出于想在竞争中取得时间这一有利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求“快”,常常会对操作流程进行简化或忽略,例如,不进行详细的项目评估或者是方案设计。与此同时,中国企业还会过多的考虑到项目成本的投入,常常会认为如果先期投入过多 (例如进行背景调查等),而最后项目不成功的话,那么钱就白花了。因此,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过多,对投资或并购对象的财务状况、背景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等,都做得明显不足,导致无法发现一些可能隐藏的重大风险或漏洞。一旦这些风险或漏洞在操作过程中或项目成功后爆发出来,常常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例如TCL在并购阿尔卡特手机业务时,TCL通讯管理层认为阿尔卡特情况简单,该部门不到1000人,且只有研发和营销体系,没有工厂,便觉得交易结构相对简单,涉及人员和资源比较少,整合难度比较低,因此,就没有聘请专业进行精细策划及相关调查,而是自己设计了收购方案。后来,由于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准备不够充分,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得不够透彻,对可能遇到的风险准备不足,低估了整合国外业务的难度,加之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阿尔卡特在并购后一度整合艰难,给TCL集团的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这种做法,看似省了几百万欧元的前期费用,但是,结果却是因小失大。
风险二
中国企业在实施海外项目时,有时会由于对于当地的政治体制和政局稳定评估不足,导致投资失败。例如,2014年11月,中国铁建与中国南车等组成的联合体,以约合人民币270.16亿元的报价成功中标墨西哥高铁项目,然而仅3天后墨西哥政府由于主要的反对党对项目招标提出异议,迫于政治压力,墨西哥政府就单方面取消了中标。
风险三
中国企业的员工通常都很敬业勤劳,对于企业的规章制度也都相当遵守。但是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对于当地人员的工作能力、素质、敬业精神等,由于不同的文化和民俗,不可能与中国企业的员工相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以法律的手段对当地人员进行约束,也将是中国企业要面临的一大问题。如果无法将这一问题解决好,也可能会给海外项目的运作造成困难。例如:TCL李东生曾提到在欧洲遭遇和工会谈判异常艰难的情况,两年的时间都没有和工会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到2006年5月份时情况都无法控制。
风险四
企业进行海外项目时所涉及的法律通常都繁多且关系复杂,可能会涉及到许多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在对外国企业的并购中可能会有法律强制规定控制权及投资额等。如果企业不熟悉这些相关法律,海外项目将很难顺利执行。
风险五
由于过去国内经营环境的一些问题,中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存在一些所谓的“灰色地带”。例如,中国格力电器公司由于公司产品瑕疵问题,被洛杉矶的联邦法庭判决赔偿其美国代销合作伙伴高达4250万美元赔偿金。在整个诉讼期间,格力一直没有试图和解,甚至拒绝承认其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格力中国认为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的依据则是其产品中一小部分除湿机虽然是用非防火材料製造,但是是安全的,而且中国许多家电厂商使用的也是这种材料。这种“灰色地带”,一旦企业不注意自我约束,放到海外市场时,极有可能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
为了尽可能避免风险的发生,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中国企业必须从法律层面寻求一定的解决机制,尽可能对风险进行防控,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尽量避免诉讼,寻求仲裁的救济
一旦发生诉讼,通常会在当地进行,那么无论是应诉还是后期的执行,都会相对复杂。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在签订合同时将救济的方式约定为仲裁。在选择仲裁地点时,尽可能选择在东道国以外、靠近中国、且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的地点进行仲裁。同时,在选择实体法时,考虑到预见性和稳定性,尽量避免选择不熟悉的法律。
二、提高文件归档能力
海外项目通常耗时冗长,文件、档案繁多,而中国企业在长期经营中通常都会对于档案的整理不够重视。一旦发生纠纷,中国企业常常无法拿出对自身有利的档案证据,造成很多对自身有利的主张或抗辩都没有有利的证据可以做支撑。因此,中国企业必须重视对档案的保存及整理,做到专门项目由专人负责,及时归档。
三、最大程度发挥中国律师的作用
中国企业在经营时,常常强调“以和为贵”,不会考虑到纠纷发生时该怎么办,对于律师的作用不够重视。这点恰恰与国外企业相反。律师有时就像是一道防火墙,要想最大程度对风险进行防控,中国企业应该更快学会在进行海外项目时,最大程度发挥中国律师的作用。例如,在项目开始前,聘请律师对项目进行法律评估、背景调查及风险评估;在项目进行中,一旦遇到法律问题,事无巨细的向律师进行咨询;在出现纠纷时,更应该向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及帮助。
四、其它风险防控手段的应用
除了上述这些方法外,还有一些补充的风险防控手段,例如购买相关的保险,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来源:一带一路金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