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6月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要点
第一部分综合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17号(2015年3月19日)要点:在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50件文件中,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
第一部分 综合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2015年3月19日)
要点:
在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50件文件中,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其中,50%是资本项目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等改革后需要废止和失效的文件,50%是电子信息系统改造、数据采集规则等调整后需要废止和失效的文件。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20号 (2015年5月4日)
要点:
一是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二是删除、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其中部分内容。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
汇发[2015]26号(2015年6月17日)
要点:
一是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与评分办法。二是引入跨境资金流动双向调节考核机制。三是优化考核流程。四是分别对银行总行与分行提出外汇业务内控考核具体要求。五是建立银行反馈整改报告制度。六是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中补录入考核信息的通知》(汇综发[2010]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周期的通知》(汇发[2014]42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部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5]5号(2015年1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lt;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gt;的通知》(汇发[2002]95号)。
自2015年3月1日起生效。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
汇发[2015]6号(2015年1月19日)
要点:
一是下放法人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以及资金本外币转换的审核权限,取消省级及以下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事前核准,取消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资格每三年重新核准的要求。二是明确跨境保险、外汇资金运用、受托管理外汇资金等业务规则。三是废止涉及保险业务的8个外汇管理法规。四是简化手续。允许同一法人保险机构内部集中收付保险项下外汇资金。五是加强对外汇保险业务及相关外汇收支的事后监测和核查。
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汇发[2015]7号(2015年1月20日)
要点:
一是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二是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部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2015年2月13日)
要点:
一是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二是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三是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四是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放宽登记时间,允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报送相关数据。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15]19号( 2015年3月30日)
要点: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二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三是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四是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五是明确和简化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六是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四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15]38号(2015年2月12日)
要点:
一是加强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市场准入管理。二是加强特许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三是及时处置特许机构、外币代兑机构不规范经营活动。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
汇复[2015]169号(2015年5月26日)
要点:
批复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
一是明确调钞及批发业务的范围,同意三家特许机构自主决定调运币种,并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银行、特许机构开展外币现钞买卖。二是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将调钞及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进行业务和账务分离管理,并通过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办理清算。三是就三家特许机构的统计报送义务、反洗钱义务等其他内容进行了规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5]27号(2015年6月18日)
要点: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明确申报原则、申报流程、申报内容要求、外汇局职责等共六章五十六条内容。
同时废止以下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lt;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gt;的通知》(汇 发[200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lt;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gt;的通知》(汇发[2010]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 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
自7月1日起施行。
第五部分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
1、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网